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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十二五”
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发〔2011〕3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发展现代林业、维护国土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依法执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效益,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对建设完善的林业生态体系、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和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保障体系,提高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水平,确保森林保有量和质量不断提高,如期实现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双增目标。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

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巩固和发展林权制度改革成果,促进森林资源结构和布局进一步优化,提升我省森林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生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管理,加快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
  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和加快推进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明确不同区域森林的主导功能和经营方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要按照生态和经济社会兼顾的原则,确定林业发展和森林经营战略目标,进一步细化森林功能分区,坚持分类经营和分区施策,对不同类型的森林实施不同的采伐方式和管理措施。引导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将森林经营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将森林经营方案作为分配采伐限额的重要依据,科学地组织指导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和采伐管理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实用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模式和技术,切实发挥森林的多功能和多效益,力争我省在“十二五”期间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省政府批准下达的“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各地区、各部门、各森林经营单位每年采伐消耗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采伐限额一次性分解落实到编限单位,不得层层截留。因重大自然灾害、重点工程建设和重点营林建设确需采伐林木且在本地区无法解决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调剂解决。
  (一)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凡采伐林木必须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林木除外)。对各个采伐地块(小班)均要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跨年度、超限额、超林木采伐计划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擅自变更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时间,严禁跨年度实施采伐作业。林木采伐许可证及森林经营作业设计文本要存档备查,保管时限不得少于5年。要严格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方式、范围等进行采伐作业。
  (二)实行采伐限额分项控制管理。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公益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更新采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在“十二五”期间可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得结转使用。
  (三)严格执行天然林保护建设政策。严格执行《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加大天然林管护和封育力度,禁止对天然林实行皆伐和皆伐改造,鼓励实行天然更新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对天然公益林禁止进行商业性采伐,可按照保护建设等级开展抚育和更新性采伐;对天然商品林实行建设性经营,允许对天然商品林成过熟林进行择伐。允许科学有序地开展清除受害严重的天然林木、科学研究和重大林业工程所涉及的天然林采伐活动。控制农民烧材消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烧材限额实行控制性管理。合理安排农民自用材限额,每户每年限批1次,每次批准的采伐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立方米。
  (四)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天然林、公益林资源。在不造成水土流失、不削减森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对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级别的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以及适度进行非垦复性经营,通过综合开发利用发展林地经济。对已区划界定为生态公益林和已封育形成林分的柞蚕场,不允许重新开封养蚕,并及时变更森林资源档案资料。已经严重退化的柞蚕场应有计划地封育,退蚕还林。
  (五)科学有序地开展森林抚育和低产低效林改造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森林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森林抚育工作,科学制定规划,积极推进森林抚育工作。在采伐限额的分配使用上要优先支持森林抚育工程,尤其要保证国家林业局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的森林抚育工程所需的采伐限额。严禁以抚育为名,对森林实施“拔大毛”式的采伐。积极稳妥地组织开展低产低效林改造工程。不得违反森林经营技术规程的规定对森林实施改造措施。
  三、改革创新,建立完善新型森林采伐管理制度
  (一)改革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创新集体林采伐管理机制,进一步简化森林采伐审批环节,森林经营者可直接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采伐申请。实行采伐限额及采伐审批公示制度,强化采伐限额按蓄积量进行控制管理。对农民自用材及自留山采伐可推行伐区简易设计,农民用材需求。建立健全新型监管制度,由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进行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监管服务。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构建“一站式”林业服务平台,为森林经营者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二)实行专业岗位岗前培训、考核制度。加强森林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对从业人员实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考核制度,对工作中存在严重违纪、违规人员要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放宽非林业用地林木采伐政策。非林业用地林木(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除外)采伐不纳入限额管理,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后,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林业采伐年龄、采伐时间和采伐方式。
  (四)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的采伐管理。在年森林采伐限额核定期间内,采伐经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可使用原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
  (五)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速生丰产林基地。对企业通过营造、承包经营或购置等方式依法所拥有的森林资源,可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核定年森林采伐限额。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可按规划设计确定林木采伐年龄,农村居民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可自主确定林木采伐时间、采伐年龄。林木所有者依据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申请林木采伐的,林业主管部门应依据批准的采伐限额及时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森林经营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可优先用于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的林木采伐利用。
  (六)人工营造的珍贵树种商品林可比照一般人工用材林管理。对人工商品林实施抚育作业时遇到阻碍目的树种生长的稀疏萌生的且属本地区常见的珍贵树木,可按一般树种对待,允许列入抚育间伐对象。对地处生态环境较稳定的一般风沙区、立地条件较好且采用速生树种营造的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护渠林,可比照一般用材林标准进行经营利用。
  (七)加强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管理。严格管理征占用林地林木蓄积消耗,及时统计林木消耗,依法及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当年未实施采伐的,可使用下年度林木采伐限额批准林木采伐。
  四、强化监督,完善森林资源动态管理
  进一步完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监测体系,加强对林地非法流失、森林过量消耗和森林经营利用活动等情况的监督,推进监测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年度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每年2月底前,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向省林业厅报告上一年度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省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各地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并上报省政府。建立检查结果新闻发布制度,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加大检查反映问题整改力度,依法严肃处理违法事项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对问题严重的,要对其行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五、依法治林,构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良好环境
  大力加强林业法制建设,从生态和产业“两大体系”建设的根本需求出发,建立健全林业法规政策体系。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爱林、护林、营林意识,进一步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健全林业行业管理体制。对森林资源管理机构继续实行上管一级制度,在业务上既受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也受上一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其机构负责人的任免须先征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严格执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等基层林业执法队伍建设,严禁无合法编制人员上岗执法,严禁违规使用罚没款。加强森林资源调查监测行业资质和从业资格管理,建立健全监测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审定制度、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评估师制度。加强林业数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建设,加大对林业基础性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有效落实。
  (二)严格林地资源管理。采用高新技术手段调查林业资源,并以最新的资源数据合理编制省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科学使用林地资源提供依据。建立林地资源监测、评估与统计制度,实现林地档案年度更新和动态管理。建立占用征收林地专家评审制度和林业主管部门预审制度。严格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各类建设项目,完善占用征收林地程序和管理办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审核审批占用征收林地,严禁违反法律规定规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严禁自行将林地认定为其他地类,严禁规避法定审核审批程序将单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拆分申报、审批。健全林地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严格责任目标考核,确保林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加强国有林地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国有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擅自变更国有林业单位隶属关系、下放经营权、改变经营范围。
  (三)加强林权管理。加快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步伐,特别要及时做好退耕还林、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后的林权变更与林权证换发工作。对依法完成林权登记发证的要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凡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采伐森林或林木、森林资源流转等手续均须以林权证为依据,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木材流通管理。认真落实木材凭证运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木材运输证领取、保管、发放和统计报告制度。优化我省木材检查站布局,积极探索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切实加大森林资源管护力度。规范木材检查站执法程序和执法内容,禁止超范围超权限检查,杜绝“三乱”现象。木材运输执法检查名录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加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管理,严格落实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制度。各地要制定木材经营加工规划,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状况和木材供给能力,合理确定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布局、数量和规模。建立健全市场准入规则,对以木材为原料的经营加工企业的规模、木材综合利用率、环境保护等指标提出严格要求。对新建扩建年消耗林木蓄积10万立方米以上的企业,由省林业厅批准后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坚决取缔非法、违规经营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确保木材流通市场健康发展。
  六、健全机制,全面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摒弃以牺牲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责任制,各地区主要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主要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工作责任,履行工作职责。要把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采伐限额执行、林地保护管理等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工作监督,将采伐管理作为森林资源经营和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依法监督采伐限额的执行,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依法严肃处理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行为,提升采伐管理的科学性和执行力,推进林业事业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省林业厅将对各地执行采伐限额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上报省政府并通报全省。
  附件:辽宁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配表(略)

 

省林业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