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一五”时期,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9.1%,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4.29%和12.45%,基本实现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目标,扭转了“十五”后期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上升的趋势,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充分认识做好“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十二五”时期,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我国能源需求呈刚性增长,受国内资源保障能力和环境容量制约以及全球性能源安全和应对气候变化影响,资源环境约束日趋强化,“十二五”时期节能减排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任务十分艰巨。特别是我国节能减排工作还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推进难度增大、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基础工作薄弱、能力建设滞后、监管不力等问题。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改变,不但“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难以实现,还将严重影响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各地区、各部门要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全局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进一步把节能减排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作为检验经济是否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标准,下更大决心,用更大气力,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要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着力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要进一步明确企业的节能减排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细化和完善管理措施,落实目标任务。要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推广力度,真正把节能减排转化为企业和各类社会主体的内在要求。要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促进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四、要全面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监督检查,严格考核问责。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环境保护部为主承担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统计局负责加强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立即部署本地区“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和中央企业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狠抓贯彻落实,坚决防止出现节能减排工作前松后紧的问题,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69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034吨标准煤下降16%,比2005年的1.276吨标准煤下降32%;“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6.7亿吨标准煤。2015年,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47.6万吨、2086.4万吨,比2010年的2551.7万吨、2267.8万吨分别下降8%;全国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8.0万吨、2046.2万吨,比2010年的264.4万吨、2273.6万吨分别下降10%。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国家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国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地区、各行业。各地区要将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 (四)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全国和各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五)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把地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省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国务院每年组织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并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六)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 (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抓紧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央财政统筹支持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加大支持和奖励力度。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九)调整能源结构。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基础上发展水电,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发展核电,加快发展天然气,因地制宜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1.4%。 (十)提高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分别达到47%和8%左右。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一)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到2015年,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比2010年分别提高5个和2个百分点,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3个百分点,新增余热余压发电能力2000万千瓦,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4亿平方米以上,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6000万平方米,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大幅度提高。“十二五”时期,形成3亿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十二)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到2015年,基本实现所有县和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全国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4200万吨,新建配套管网约16万公里,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形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280万吨、30万吨。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形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140万吨、10万吨。实施脱硫脱硝工程,推动燃煤电厂、钢铁行业烧结机脱硫,形成二氧化硫削减能力277万吨;推动燃煤电厂、水泥等行业脱硝,形成氮氧化物削减能力358万吨。 (十三)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建设100个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80个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示范城市、50个“城市矿产”示范基地、5个再制造产业集聚区、100个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示范工程。 (十四)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国家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五)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地方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地区及时预警调控。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在大气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 (十六)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加强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现节能2.5亿吨标准煤。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扩大能源管理师试点;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地方节能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进入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中央企业要接受所在地区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争当行业节能减排的排头兵。 (十七)加强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开展智能电网试点。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提高原煤入洗比例,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实行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石油石化、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以湘江流域为重点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十八)推动建筑节能。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标准执行率。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施“节能暖房”工程,改造供热老旧管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和能耗定额管理。做好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节能改造。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研究建立建筑使用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度,严格建筑拆除管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防止和纠正过度装饰和亮化。 (十九)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结构。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各种交通资源,有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提高铁路电气化比重。实施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城市试点,深入开展“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推广公路甩挂运输,全面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实施内河船型标准化,优化航路航线,推进航空、远洋运输业节能减排。开展机场、码头、车站节能改造。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在有条件的重点城市和地区逐步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探索城市调控机动车保有总量,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二十)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推进节能型住宅建设,推动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开展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50%以上,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推动有机农业发展。 (二十一)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二十二)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公共机构办公区节能改造,完成办公建筑节能改造6000万平方米。国家机关供热实行按热量收费。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创建2000家示范单位。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支持军队重点用能设施设备节能改造。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三)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宏观指导。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重点领域专项规划,指导各地做好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研究制定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目录。制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深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建立完善循环经济统计评价制度。 (二十四)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编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制(修)订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发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重点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全面推进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发布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公布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名单。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 (二十五)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建设绿色矿山。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废弃物实现就地消化,减少转移。到2015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2%以上。 (二十六)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加快“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再生资源规模化利用。培育一批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矿山机械、办公用品等再制造示范企业,发布再制造产品目录,完善再制造旧件回收体系和再制造产品标准体系,推动再制造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二十七)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 (二十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定区域、行业和产品用水效率指标体系。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推广应用节水器具。推进再生水、矿井水、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建设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创建示范城市。到2015年,实现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0%。 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十九)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在国家、部门和地方相关科技计划和专项中,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技术创新体系。继续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组织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以及小型分散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组建一批国家级节能减排工程实验室及专家队伍。推动组建节能减排技术与装备产业联盟,继续通过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大节能减排科技研发力度。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 (三十)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点支持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半导体照明、低品位余热利用、地热和浅层地温能应用、生物脱氮除磷、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污泥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金属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加快产业化基地建设。 (三十一)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编制节能减排技术政策大纲。继续发布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建立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先进煤气化、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政府在节能环保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 八、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三十二)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各地可在国家规定基础上,按程序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严格落实脱硫电价,研究制定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三十三)完善财政激励政策。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照明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机产品等支持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继续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 (三十四)健全税收支持政策。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积极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依法清理取消涉及矿产资源的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选择防治任务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逐步扩大征收范围。完善和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进出口税收政策,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对用于制造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抓紧研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五)强化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 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三十六)健全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推进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加快制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行政法规。修订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能效标识管理办法、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三十七)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能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三十八)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国家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名单。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城市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 (三十九)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十、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四十)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扩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继续推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保装备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建立有效的国际协调互认机制。加强标识、认证质量的监管。 (四十一)建立“领跑者”标准制度。研究确定高耗能产品和终端用能产品的能效先进水平,制定“领跑者”能效标准,明确实施时限。将“领跑者”能效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标准的更新换代,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 (四十二)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改革发电调度方式,电网企业要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优先调度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以及余热余压、煤层气、填埋气、煤矸石和垃圾等发电上网,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火电机组发电上网。研究推行发电权交易。电网企业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发电调度工作的监督。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制定配套政策,规范有序用电。以建设技术支撑平台为基础,开展城市综合试点,推广能效电厂。 (四十三)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 (四十四)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指导意见。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自愿减排机制,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四十五)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总结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四十六)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提高准入门槛。制定和完善环保产品及装备标准。完善机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低速汽车排放标准。制(修)订轻型汽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颁布实施第四、第五阶段车用燃油国家标准。建立满足氨氮、氮氧化物控制目标要求的排放标准。鼓励地方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环保地方标准。 (四十七)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完善覆盖全国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国家、省、市三级减排监控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八)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的国内和国际环境。 (四十九)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五十)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各级人民政府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作节能减排的表率。 附件:1.“十二五”各地区节能目标 2.“十二五”各地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3.“十二五”各地区氨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4.“十二五”各地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5.“十二五”各地区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附件1:
“十二五”各地区节能目标
地区 |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 |
“十一五”时期 |
“十二五”时期 |
2006-2015年累计 |
全国 |
19.06 |
16 |
32.01 |
北京 |
26.59 |
17 |
39.07 |
天津 |
21.00 |
18 |
35.22 |
河北 |
20.11 |
17 |
33.69 |
山西 |
22.66 |
16 |
35.03 |
内蒙古 |
22.62 |
15 |
34.23 |
辽宁 |
20.01 |
17 |
33.61 |
吉林 |
22.04 |
16 |
34.51 |
黑龙江 |
20.79 |
16 |
33.46 |
上海 |
20.00 |
18 |
34.40 |
江苏 |
20.45 |
18 |
34.77 |
浙江 |
20.01 |
18 |
34.41 |
安徽 |
20.36 |
16 |
33.10 |
福建 |
16.45 |
16 |
29.82 |
江西 |
20.04 |
16 |
32.83 |
山东 |
22.09 |
17 |
35.33 |
河南 |
20.12 |
16 |
32.90 |
湖北 |
21.67 |
16 |
34.20 |
湖南 |
20.43 |
16 |
33.16 |
广东 |
16.42 |
18 |
31.46 |
广西 |
15.22 |
15 |
27.94 |
海南 |
12.14 |
10 |
20.93 |
重庆 |
20.95 |
16 |
33.60 |
四川 |
20.31 |
16 |
33.06 |
贵州 |
20.06 |
15 |
32.05 |
云南 |
17.41 |
15 |
29.80 |
西藏 |
12.00 |
10 |
20.80 |
陕西 |
20.25 |
16 |
33.01 |
甘肃 |
20.26 |
15 |
32.22 |
青海 |
17.04 |
10 |
25.34 |
宁夏 |
20.09 |
15 |
32.08 |
新疆 |
8.91 |
10 |
18.02 |
备注:“十一五”各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除新疆外均为国家统计局最终公布数据,新疆为初步核实数据。
附件2:
“十二五”各地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单位:万吨
地区 |
2010 |
年 |
2015 |
年 |
2015年 比 |
2010年(%) |
排放量 |
其中: 工业和生活 |
控制量 |
其中: 工业和生活 |
增加或减少 |
其中: 工业和生活 |
北京 |
20.0 |
10.9 |
18.3 |
9.8 |
-8.7 |
-9.8 |
天津 |
23.8 |
12.3 |
21.8 |
11.2 |
-8.6 |
-9.2 |
河北 |
142.2 |
45.6 |
128.3 |
40.7 |
-9.8 |
-10.8 |
山西 |
50.7 |
31.2 |
45.8 |
27.9 |
-9.6 |
-10.6 |
内蒙古 |
92.1 |
27.5 |
85.9 |
25.4 |
-6.7 |
-7.5 |
辽宁 |
137.3 |
47.0 |
124.7 |
42.1 |
-9.2 |
-10.4 |
吉林 |
83.4 |
28.8 |
76.1 |
26.1 |
-8.8 |
-9.4 |
黑龙江 |
161.2 |
47.8 |
147.3 |
43.4 |
-8.6 |
-9.3 |
上海 |
26.6 |
22.5 |
23.9 |
20.1 |
-10.0 |
-10.5 |
江苏 |
128.0 |
86.3 |
112.8 |
75.3 |
-11.9 |
-12.8 |
浙江 |
84.2 |
61.4 |
74.6 |
53.7 |
-11.4 |
-12.5 |
安徽 |
97.3 |
55.6 |
90.3 |
52.0 |
-7.2 |
-6.5 |
福建 |
69.6 |
45.8 |
65.2 |
43.1 |
-6.3 |
-6.0 |
江西 |
77.7 |
51.9 |
73.2 |
48.3 |
-5.8 |
-7.0 |
山东 |
201.6 |
62.7 |
177.4 |
54.6 |
-12.0 |
-12.9 |
河南 |
148.2 |
62.0 |
133.5 |
55.8 |
-9.9 |
-10.0 |
湖北 |
112.4 |
62.1 |
104.1 |
59.0 |
-7.4 |
-5.0 |
湖南 |
134.1 |
71.8 |
124.4 |
66.8 |
-7.2 |
-7.0 |
广东 |
193.3 |
130.6 |
170.1 |
113.8 |
-12.0 |
-12.9 |
广西 |
80.7 |
58.1 |
74.6 |
53.6 |
-7.6 |
-7.8 |
海南 |
20.4 |
9.2 |
20.4 |
9.2 |
0 |
0 |
重庆 |
42.6 |
29.4 |
39.5 |
27.5 |
-7.2 |
-6.5 |
四川 |
132.4 |
75.0 |
123.1 |
71.3 |
-7.0 |
-5.0 |
贵州 |
34.8 |
28.1 |
32.7 |
26.4 |
-6.0 |
-6.1 |
云南 |
56.4 |
48.0 |
52.9 |
45.0 |
-6.2 |
-6.2 |
西藏 |
2.7 |
2.3 |
2.7 |
2.3 |
0 |
0 |
陕西 |
57.0 |
36.4 |
52.7 |
33.5 |
-7.6 |
-7.9 |
甘肃 |
40.2 |
25.5 |
37.6 |
23.7 |
-6.4 |
-6.9 |
青海 |
10.4 |
8.1 |
12.3 |
9.6 |
18.0 |
18.0 |
宁夏 |
24.0 |
13.3 |
22.6 |
12.5 |
-6.0 |
-6.3 |
新疆 |
56.9 |
26.2 |
56.9 |
26.2 |
0 |
0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9.5 |
4.7 |
9.5 |
4.7 |
0 |
0 |
合计 |
2551.7 |
1328.1 |
2335.2 |
1214.6 |
-8.5 |
-8.5 |
备注: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8%的总量控制目标为2347.6万吨(其中工业和生活1221.9万吨),实际分配给各地区2335.2万吨(其中工业和生活1214.6万吨),国家预留12.4万吨,用于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分配和交易试点工作。
附件3:
“十二五”各地区氨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单位:万吨
地区 |
2010 |
年 |
2015 |
年 |
2015年 比 |
2010年(%) |
排放量 |
其中: 工业和生活 |
控制量 |
其中: 工业和生活 |
增加或减少 |
其中: 工业和生活 |
北京 |
2.20 |
1.64 |
1.98 |
1.47 |
-10.1 |
-10.2 |
天津 |
2.79 |
2.18 |
2.50 |
1.95 |
-10.5 |
-10.4 |
河北 |
11.61 |
6.98 |
10.14 |
6.10 |
-12.7 |
-12.6 |
山西 |
5.93 |
4.66 |
5.21 |
4.08 |
-12.2 |
-12.4 |
内蒙古 |
5.45 |
4.19 |
4.92 |
3.79 |
-9.7 |
-9.5 |
辽宁 |
11.25 |
7.56 |
10.01 |
6.69 |
-11.0 |
-11.5 |
吉林 |
5.87 |
3.92 |
5.25 |
3.49 |
-10.5 |
-10.9 |
黑龙江 |
9.45 |
6.14 |
8.47 |
5.49 |
-10.4 |
-10.6 |
上海 |
5.21 |
4.83 |
4.54 |
4.21 |
-12.9 |
-12.9 |
江苏 |
16.12 |
11.98 |
14.04 |
10.40 |
-12.9 |
-13.2 |
浙江 |
11.84 |
8.96 |
10.36 |
7.84 |
-12.5 |
-12.5 |
安徽 |
11.20 |
7.07 |
10.09 |
6.38 |
-9.9 |
-9.8 |
福建 |
9.72 |
6.16 |
8.90 |
5.67 |
-8.4 |
-8.0 |
江西 |
9.45 |
6.18 |
8.52 |
5.57 |
-9.8 |
-9.8 |
山东 |
17.64 |
10.06 |
15.29 |
8.70 |
-13.3 |
-13.5 |
河南 |
15.57 |
8.80 |
13.61 |
7.66 |
-12.6 |
-12.9 |
湖北 |
13.29 |
8.25 |
12.00 |
7.43 |
-9.7 |
-9.9 |
湖南 |
16.95 |
10.15 |
15.29 |
9.16 |
-9.8 |
-9.8 |
广东 |
23.52 |
17.53 |
20.39 |
15.16 |
-13.3 |
-13.5 |
广西 |
8.45 |
5.63 |
7.71 |
5.13 |
-8.7 |
-8.9 |
海南 |
2.29 |
1.36 |
2.29 |
1.37 |
0 |
1.0 |
重庆 |
5.59 |
4.19 |
5.10 |
3.81 |
-8.8 |
-9.0 |
四川 |
14.56 |
8.50 |
13.31 |
7.78 |
-8.6 |
-8.5 |
贵州 |
4.03 |
3.19 |
3.72 |
2.94 |
-7.7 |
-7.8 |
云南 |
6.00 |
4.66 |
5.51 |
4.29 |
-8.1 |
-8.0 |
西藏 |
0.33 |
0.28 |
0.33 |
0.28 |
0 |
0 |
陕西 |
6.44 |
4.80 |
5.81 |
4.34 |
-9.8 |
-9.6 |
甘肃 |
4.33 |
3.70 |
3.94 |
3.38 |
-8.9 |
-8.7 |
青海 |
0.96 |
0.87 |
1.10 |
1.00 |
15.0 |
15.0 |
宁夏 |
1.82 |
1.60 |
1.67 |
1.47 |
-8.0 |
-8.0 |
新疆 |
4.06 |
3.08 |
4.06 |
3.08 |
0 |
0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0.51 |
0.25 |
0.51 |
0.25 |
0 |
0 |
合计 |
264.4 |
179.4 |
236.6 |
160.4 |
-10.5 |
-10.6 |
备注:全国氨氮排放量削减10%的总量控制目标为238.0万吨(其中工业和生活161.5万吨),实际分配给各地区236.6万吨(其中工业和生活160.4万吨),国家预留1.4万吨,用于氨氮排污权有偿分配和交易试点工作。
附件4:
“十二五”各地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单位:万吨
地区 |
2010年排放量 |
2015年控制量 |
2015年比2010年(%) |
北京 |
10.4 |
9.0 |
-13.4 |
天津 |
23.8 |
21.6 |
-9.4 |
河北 |
143.8 |
125.5 |
-12.7 |
山西 |
143.8 |
127.6 |
-11.3 |
内蒙古 |
139.7 |
134.4 |
-3.8 |
辽宁 |
117.2 |
104.7 |
-10.7 |
吉林 |
41.7 |
40.6 |
-2.7 |
黑龙江 |
51.3 |
50.3 |
-2.0 |
上海 |
25.5 |
22.0 |
-13.7 |
江苏 |
108.6 |
92.5 |
-14.8 |
浙江 |
68.4 |
59.3 |
-13.3 |
安徽 |
53.8 |
50.5 |
-6.1 |
福建 |
39.3 |
36.5 |
-7.0 |
江西 |
59.4 |
54.9 |
-7.5 |
山东 |
188.1 |
160.1 |
-14.9 |
河南 |
144.0 |
126.9 |
-11.9 |
湖北 |
69.5 |
63.7 |
-8.3 |
湖南 |
71.0 |
65.1 |
-8.3 |
广东 |
83.9 |
71.5 |
-14.8 |
广西 |
57.2 |
52.7 |
-7.9 |
海南 |
3.1 |
4.2 |
34.9 |
重庆 |
60.9 |
56.6 |
-7.1 |
四川 |
92.7 |
84.4 |
-9.0 |
贵州 |
116.2 |
106.2 |
-8.6 |
云南 |
70.4 |
67.6 |
-4.0 |
西藏 |
0.4 |
0.4 |
0 |
陕西 |
94.8 |
87.3 |
-7.9 |
甘肃 |
62.2 |
63.4 |
2.0 |
青海 |
15.7 |
18.3 |
16.7 |
宁夏 |
38.3 |
36.9 |
-3.6 |
新疆 |
63.1 |
63.1 |
0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9.6 |
9.6 |
0 |
合计 |
2267.8 |
2067.4 |
-8.8 |
备注: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8%的总量控制目标为2086.4万吨,实际分配给各地区2067.4万吨,国家预留19.0万吨,用于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分配和交易试点工作。
附件5:
“十二五”各地区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单位:万吨
地区 |
2010年排放量 |
2015年控制量 |
2015年比2010年(%) |
北京 |
19.8 |
17.4 |
-12.3 |
天津 |
34.0 |
28.8 |
-15.2 |
河北 |
171.3 |
147.5 |
-13.9 |
山西 |
124.1 |
106.9 |
-13.9 |
内蒙古 |
131.4 |
123.8 |
-5.8 |
辽宁 |
102.0 |
88.0 |
-13.7 |
吉林 |
58.2 |
54.2 |
-6.9 |
黑龙江 |
75.3 |
73.0 |
-3.1 |
上海 |
44.3 |
36.5 |
-17.5 |
江苏 |
147.2 |
121.4 |
-17.5 |
浙江 |
85.3 |
69.9 |
-18.0 |
安徽 |
90.9 |
82.0 |
-9.8 |
福建 |
44.8 |
40.9 |
-8.6 |
江西 |
58.2 |
54.2 |
-6.9 |
山东 |
174.0 |
146.0 |
-16.1 |
河南 |
159.0 |
135.6 |
-14.7 |
湖北 |
63.1 |
58.6 |
-7.2 |
湖南 |
60.4 |
55.0 |
-9.0 |
广东 |
132.3 |
109.9 |
-16.9 |
广西 |
45.1 |
41.1 |
-8.8 |
海南 |
8.0 |
9.8 |
22.3 |
重庆 |
38.2 |
35.6 |
-6.9 |
四川 |
62.0 |
57.7 |
-6.9 |
贵州 |
49.3 |
44.5 |
-9.8 |
云南 |
52.0 |
49.0 |
-5.8 |
西藏 |
3.8 |
3.8 |
0 |
陕西 |
76.6 |
69.0 |
-9.9 |
甘肃 |
42.0 |
40.7 |
-3.1 |
青海 |
11.6 |
13.4 |
15.3 |
宁夏 |
41.8 |
39.8 |
-4.9 |
新疆 |
58.8 |
58.8 |
0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8.8 |
8.8 |
0 |
合计 |
2273.6 |
2021.6 |
-11.1 |
备注:全国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10%的总量控制目标为2046.2万吨,实际分配给各地区2021.6万吨,国家预留24.6万吨,用于氮氧化物排污权有偿分配和交易试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