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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止农村
义务教育新债发生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1〕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发生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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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关于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发生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09〕20号)精神,为确保全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巩固化债成果,防范债务风险,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现就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发生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决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发生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发生作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正确处理教育发展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原则,坚决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发生。涉及农村义务教育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通盘考虑,对不切合实际的建设和规划指标要进行相应调整。确需建设的项目要用政府财政资金解决,不得留有资金缺口,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弥补收支缺口,不得超越自身财力借债上项目,不得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不得为学校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要严格审核学校各项预算支出,对超标准、超预算和没有资金保障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要严格控制学校的公用经费支出,严禁将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资金挪作他用,引导学校适度、健康、规范发展。
  二、规范政府和部门行为,减轻基层政府和农民负担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要求,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减轻基层负担。一是要严格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不留经费缺口。要切实保证机构运转和人员工资发放,不断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二是要合理制定义务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源头控制,学校基本建设要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三是要进一步规范各地和有关部门的行为,严格控制出台各种新的教育达标、升级、评优和超规模建设的文件。不得强制命令或变相强制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和学校兴办存在投资资金缺口的项目,不得要求安排项目配套资金,不得开展要求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验收活动,不得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四是要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学校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申报,经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审核并报县级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三、建立健全债务监控体系,防范债务风险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做好清理核实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债务的来源、主体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各市、县级政府要建立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债务监测体系,跟踪掌握债务变动情况,对债务风险进行预警监测,及时防范和化解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教育、农业、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控,在做好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债务纪律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要求,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擅自借款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要按照谁借款、谁偿还,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是要抓好乡村和学校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将农村义务教育借新债和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把制止新债和化解旧债作为考核干部任期目标与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二是监察机关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纪问题。对违反规定继续盲目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行为的乡村和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对强行要求学校超其承受能力进行建设而发生新债的,对要求学校出钱出物参与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活动、强令学校完成摊派报刊任务等造成新债的,要追究乡镇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债务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实行各市政府领导下的县级政府负责制,市政府承担本辖区控制和化解债务工作的领导责任,负责组织、指导县级政府开展具体工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分级组织县、乡、村和学校制定债务清欠计划,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和化解旧债方案,积极探索制止发生新债和化解旧债的有效途径;县级政府是制止发生新债和化解旧债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制止新债和化解旧债的实施办法并对乡村和学校制止新债和化解旧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