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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
行动计划阶段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2〕4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阶段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7日      

辽宁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
2012年行动计划阶段性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上下对口、分工负责、明确责任、协调配合、加强监督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强化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一)开展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综合整治。以食品、食用农产品、药品、妇女儿童用品、农资、建材为重点,对制假售假、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产品生产聚集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等重点区域以及城中村、建筑工地、中小学校、幼儿园等重点场所,开展综合治理。组织开展打击“黑心棉”、“粉末砖头”、“瘦身钢筋”、“中药材造假”等质量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2012年重点对妇女儿童用品、农资、建材三大类产品进行省级监督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省农委、省服务业委、省卫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省食品安全办协调)
  (二)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对学校、幼儿园、车站、商场、旅游景区、游乐园等人员密集区域以及居民住宅的在用电梯、气瓶、锅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督促运营使用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使用特种设备,落实运营使用单位主体责任,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省质监局牵头,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国资委参加)
  (三)制定重点监管产品目录。根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和重要程度,及时将涉及质量安全的产品纳入重点监管目录。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按AA、A、B、C四类实施产品质量监督分类管理。将乳制品、肉制品、酒类、食品添加剂、食用油、桶装饮用水、冷冻饮品、调味品等食品列入食品安全监管重点食品目录。加强重点产品、重大设备、重点工程和重点服务项目的质量监管和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畜牧局、省服务业委、省卫生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省食品安全办协调)
  (四)加大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力度。加快推进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开展重点监管产品风险监测。组织开展学生用品、纸巾纸、儿童服装和装饰装修材料等产品的风险监测工作。(省农委、省卫生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安全办负责)
  (五)开展产品伤害监测试点。研究建立产品伤害监测系统,收集、统计、分析与产品相关的伤害信息,评估产品安全的潜在风险,及时发布产品伤害预警。(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质监局负责)
  二、推动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六)建立企业质量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选择部分大中型企业率先试行“首席质量官”制度,在企业管理绩效考核中,试点推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推动企业实施岗位质量规范与质量考核制度,质量关键岗位实行培训、考核,严格按照质量规范操作。在大型企业试点建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质量工程师持证上岗制度,推进小型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指导企业排查质量安全隐患,强化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负责)
  三、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七)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出台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做好质量失信“黑名单”建章立制工作,公布一批严重质量失信企业。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以物品编码系统为溯源手段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推进质检、商务、工商等部门间质量信用信息共享。(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服务业委、省工商局、省旅游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参加)
  (八)实施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企业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和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依托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实施企业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服务业委、省统计局参加)
  四、完善质量工作考核激励机制
  (九)实施质量安全绩效考核。研究制定质量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制度及实施方案。推动地方政府将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负责,省食品安全办参加)
  (十)完善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以树立先进管理理念和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为目标,以提高评审人员能力为重点,努力完善省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省质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监察厅、省食品安全办参加)
  (十一)开展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继续开展“质量强市”活动。对开展“质量强市”活动成效显著的市(县),鼓励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省质监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旅游局、省食品安全办参加)
  (十二)开展产品质量统计调查与分析。探索开展产品质量合格率统计调查,适时发布产品质量统计调查结果。做好全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服务。(省质监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统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参加)
  五、大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
  (十三)进一步推动实施名牌发展战略。认真贯彻落实2012年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以促进经济发展、引导消费、服务民生为目标;重点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较高知名度的传统产业产品名牌、具有比较优势的消费类产品名牌和各级政府大力扶持的产业集群产品的名牌;努力营造名牌产品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引导企业开展品牌价值评价工作。(省质监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参加)
  (十四)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推动企业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发挥优势企业引领作用,带动提升整体质量水平。(省质监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参加)
  六、强化质量法治建设
  (十五)加大质量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力度。组织开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酒类管理条例》等地方法规的起草制定工作。(省政府法制办、省质监局、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省畜牧局、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服务业委、省食品安全办负责)
  (十六)建立重点质量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对质量违法犯罪案件的督查督办,挂牌督办重点质量案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农委、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负责,省食品安全办协调)
  七、加强质量基础工作
  (十七)稳步推进标准化体系建设。围绕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公共服务、消费者利益、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战略性新兴产业、装备制造业和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做好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抓好全省主导农业产业标准体系建设,从县域主导农业产业标准体系建设入手,构建起覆盖全省主导农业产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农业标准体系。(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畜牧局、省服务业委、省卫生厅参加)
  (十八)全面整治民生领域计量器具。以医院、眼镜店为重点开展“推进诚信计量,建设和谐城乡”主题活动。启动高速公路放心工程,严厉打击加油机、汽车衡计量作弊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米、面粉等20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监督检查。开展计量服务走进中小企业活动。(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参加)
  (十九)加强认证认可管理。组织开展轮胎、电线电缆、有机产品等认证产品专项整治。开展强制性认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认证、虚假认证、买证卖证等违法行为。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农委、省服务业委、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食品安全办参加)
  (二十)强化检验检测技术保障。抓好食品检测能力提升专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在食品、玩具、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推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组建检验检测技术联盟。严格大型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准入条件和检测要求,创新小型车辆检验模式,严厉查处无证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食品安全办参加)
  八、加强监督检查、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二十一)加强质量教育。做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组织开展第二批国家级和省、市级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的创建工作。动员企业广泛开展质量攻关活动和企业质量文化建设。(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负责)
  (二十二)开展“质量月”活动。开展以“宣传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推动建设质量强国”为主题的“质量月”活动,大力宣传质量法律法规和先进典型,加大对质量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省质监局牵头,省委宣传部及省直有关部门参加)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省政府将组织对各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本工作方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