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东北振兴“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涉及我省的各项任务,省政府决定按照职责将《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落实到各市、各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
(一)“十二五”时期主要规划指标。
1.约束性指标。
⑴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7%。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⑵耕地保有量保持在6120万亩。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⑶森林覆盖率提高到42%,森林蓄积量达到3.2亿立方米。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
⑷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7%(系国家分解指标)。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统计局、省电力公司等。
⑸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8%(系国家分解指标)。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直相关部门。
⑹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分别减少9.2%、10.7%、11%、13.7%(系国家分解指标)。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⑺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24.8%(系国家分解指标)。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厅。
⑻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1708万人。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⑼城乡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95%。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等。
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系国家分解指标)。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耕地保有量、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约束性指标,有关责任部门要分解到各市,各市要确保完成。
2.预期性指标。
⑴城镇化率70%左右。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⑵服务业增加值比重42%。
责任单位:省服务业委。
⑶粮食综合生产能力2000万吨。
责任单位:省农委。
⑷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99%。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⑸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2.2%。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
⑹万人发明专利数3.3件。
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
⑺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0.58。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农委。
⑻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800元。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
⑼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100元。
责任单位:省农委。
⑽城镇登记失业率<4%。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⑾城镇新增就业人数400万人。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建设富裕美好新农村。
1.巩固发展现代农业。
牵头单位:省农委。
责任单位: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服务业委、省畜牧局、省农垦局、省供销社、省气象局、沈阳铁路局、省农信联社等。
2.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加强农村(含牧区、林区、垦区,下同)基础设施建设。突出抓好一批中心镇、中心村的规划建设。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财政厅等。
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入,基本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重点推进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进一步提高通达通畅率和管理养护水平。支持农村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和太阳能、风能、小水电等清洁能源,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加强省柴节煤炉灶炕改造。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水利厅、东北电网公司等。
加快推进农村泥草房和危房改造工程。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财政厅等。
开展信息畅通工程建设。积极引入信贷资金大力支持水、电、路、气、房等县域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县域融资平台建设,促进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等。
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引导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进一步控制和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全面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加快推进改水、改厕、改圈、改厨,因地制宜推进污水、垃圾的科学有效处理处置。推进庭院净化、路面硬化、村屯绿化美化工程,大力改善农村面貌。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畜牧局等。
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改善办学条件,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快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和人才培养。巩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扎实推进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等文化惠民工程建设。完善基层广播电视设施,加强乡镇邮政局(所)建设。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邮政管理局等。
3.推进城乡一体化。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服务业委、省文化厅、省供销社、省农信联社等。
(三)完善现代产业体系。
1.优化提升传统工业。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中小企业厅、省国资委等。
2.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农委、省统计局等。
3.发展壮大服务业。
发挥辽宁工农业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快建立社会化、专业化、信息化、标准化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加强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衔接,依托现有园区,有序建设一批重点物流园区,形成便捷、高效、畅通的物流网络,推动粮食、煤炭、钢铁、石化等重点领域物流发展,加快发展第三方物流。鼓励发展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生物技术服务、研发与设计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高技术服务业,技术转移服务、成果转化服务等科技支撑服务业,咨询策划、经纪代理、法律、会计、会展、人力资源等商务服务业,形成辐射功能较强的商务服务体系。加快发展银行、保险、证券、期货、金融租赁等金融服务业。建立健全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和信用担保体系。重点建设好大连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积极支持沈阳等城市发展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推动设立大连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试验区。支持大连商品交易所拓展服务功能,完善交易品种体系,加快建设亚洲重要的期货交易中心。
牵头单位:省服务业委。
责任单位:省服务业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外经贸厅、省中小企业厅、省质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和相关各市。
以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需求为目标,大力发展生活性服务业。提高商贸服务业发展水平和质量,推进城乡商贸流通一体化。优化城市批发市场等商业网点结构和布局,完善农村服务网点,发展现代商贸集聚区,积极发展综合超市、便利店、特色餐饮等商业设施。大力发展家政服务、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和病患陪护等家庭服务业态,建立比较健全的家庭服务体系,加快公益性家庭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在家庭服务领域培育一批市场开拓能力强、辐射带动作用大、管理服务水平高的企业,树立一批知名品牌。积极发展体育、文化等服务业。整合开发旅游资源,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市场秩序,加大宣传营销力度,建设国内一流的冰雪、森林、草原、湿地、温泉、海滨、民族、边境、文化旅游胜地,形成一批精品旅游线路,塑造东北生态休闲旅游品牌。
牵头单位:省服务业委。
责任单位:省服务业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省旅游局、省供销社、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和相关各市。
壮大东北特色文化产业。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深入推进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推动已转制的文化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文化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以出版印刷、影视制作、演艺娱乐、动漫游戏、文化旅游、文化会展等产业为重点的文化创意产业,积极培育新型文化业态,扶持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文化创新能力的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彰显东北特色的现代文化产业发展新格局。增强多元供给能力,推动文化资源跨地区、跨行业整合,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培育文化产业成为区域经济支柱产业和新的增长点。推动东北地区特色文化“走出去”。
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服务业委、省文化厅、省国资委、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省旅游局、省知识产权局、省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和相关各市。
4.积极发展海洋经济。
牵头单位:省海洋渔业厅。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外经贸厅、省旅游局、省气象局等。
(四)增强区域创新能力。
1.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小企业厅、省知识产权局等。
2.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知识产权局等。
3.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建设高素质的创新型人才队伍。组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探索建立以业绩为重点,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完善技术、知识、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创新激励机制,支持和鼓励科技企业采取适合自身特点的分配制度。创造条件留住和用好人才,积极引进海外人才和智力,充分利用国(境)外资源,培养创新型人才。大力吸引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创业,在政策制定、经费支持、平台建设、重点引才项目实施等方面予以倾斜,积极营造良好引才环境,切实解决广大留学人才回国的后顾之忧。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科协等。
全面提升创新型人才的培养能力。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积极开展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改革试点,改善办学和科研条件,创新办学和科研理念,使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真正成为培养创新人才的摇篮。加强学科建设,创新教育教学方法,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
加强创新文化建设。弘扬创业、创新文化,在全社会形成重视人才、尊重创造、激励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建立省(区)、市支持科技创新的激励与考核制度,把科技创新业绩和质量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内容,设立专项资金,加大对发明创造的奖励力度。
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通信管理局等。
(五)统筹区域协调发展。
1.强化主体功能区定位。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服务业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畜牧局和相关各市。
2.优化区域发展布局。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外经贸厅、省旅游局、省经合办等。
3.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等。
4.加大对特殊地区的扶持力度。
牵头单位:省农委(省扶贫办)。
责任单位:省农委(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委、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等。
(六)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服务业委、省煤管局、省经合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部门和鞍山、抚顺、本溪、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市。
(七)改善基础设施条件。
1.建设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统筹各种运输方式发展,优化完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强化跨省(区)交通基础设施的无缝衔接,进一步提高运输能力和服务水平,构建便捷、安全、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沈阳铁路局和相关各市。
加快推进客运专线、煤运通道、北粮南运、口岸通道和区域内部通道建设。建成哈大、沈丹、丹大等客运专线,规划建设京沈客运专线,统筹建设东北地区快速铁路网,推进城市群内城际轨道交通建设;全面完成东北地区东部铁路通道建设,加快推进赤(峰)大(板)白(音华)至锦州、巴彦乌拉至新邱铁路等蒙东煤炭外运通道及疏港铁路建设;大力实施既有线扩能和电气化改造;统筹规划建设中俄国际铁路(北线)和中蒙俄国际铁路大通道。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沈阳铁路局和相关各市。
完善区域内高速公路网络,加快国家高速公路断头路、瓶颈路段建设。加强城际间快速交通网络和国境边防公路建设。提升国省干线技术等级和服务水平。加快建成鸭绿江公路大桥。推进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的前期工作。
牵头单位:省交通厅。
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相关各市。
加大辽宁沿海港口资源整合力度,加快建设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创新发展模式,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优势互补、分工协作、综合竞争能力较强的现代港口集群。推进港口码头和航道防波堤设施建设,鼓励民间投资参与港口建设,引导支持港口企业和腹地大企业集团资源共享、良性互动。加强粮食专用码头和储运设施建设,提高“北粮南运”能力。加快鸭绿江航道建设。
牵头单位:省交通厅。
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海洋渔业厅和相关各市。
扩建和新建一批干支线机场,形成干支结合、布局合理的机场网络。优化机型配置和航线布局,适当加密航线航班,提高快捷服务水平。对旅游热点地区,在旅游旺季增开临时航线航班。推动通用机场建设,促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辽宁机场管理集团、大连机场管理集团和相关各市。
提升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水平。加强规划引导和统筹协调,打破部门地区分割,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实现多式联运、无缝连接,推进区域交通运输一体化进程,提高交通运输效率和效益。积极探索发展智能交通运输系统,提高信息化水平。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沈阳铁路局、辽宁机场管理集团、大连机场管理集团和相关各市。
2.促进能源多元清洁发展。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外经贸厅、省煤管局和相关各市。
3.加强水利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省气象局和相关各市。
4.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
加快建设宽带、融合、安全、泛在的下一代信息基础设施,推动信息化技术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广泛应用,实现信息化与工业化、城镇化深度融合发展,全面提升东北地区的信息化水平。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等。
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建设宽带无线城市,实施城市光纤入户和农村宽带进村,加快偏远地区的宽带网络建设,全面提高宽带普及率和带宽水平。大力推进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不断扩大覆盖范围,优化网络性能,到2015年,东北地区实现城市连续覆盖并向农村地区延伸。加快数字广播电视网的建设和升级改造。在做好大连“三网融合”试点工作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加强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在东北地区研究设立国际海缆登陆站和区域性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简化与日、韩、美等国的国际通信路由,提升对国际通信业务的支撑能力。提升信息网络的监测、管控和灾备能力,确保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
牵头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省广电局等。
加快经济社会信息化。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整合提升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能力。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开展远程医疗和教育培训。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社保卡应用,逐步实现各类社会保障关系异地接续和结算信息化。强化地理、人口、金融、税收、统计等基础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建立区域间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加强应急通信系统建设,提升技术和装备水平,提高对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的通信保障能力。依托大连、营口港物流枢纽,研究建设东北地区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省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
(八)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1.加强森林生态区保护和建设。
牵头单位:省林业厅。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气象局等。
2.加强草原保护与沙地治理。
加强草原退化、沙化、碱化治理,以生态区建设和保护为重点,建设草原保护与治理示范区。进一步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科学利用天然草原,坚决遏止乱垦滥挖和超载过牧行为。加大退牧还草工程建设力度,建立和完善草原、牧场保护经济补偿机制,严格执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轮收制度,实施围栏育草和补播改良。合理规划建设人工草场,推广草业良种,推进牧草产业化。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推行舍饲圈养。健全草原灾害监测预警防控体系,加强草原监理监测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开展草原自然保护区建设,实施牧区畜牧业转型示范工程。
牵头单位:省农委。
责任单位:省农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畜牧局等。
以科尔沁沙地为重点,加强风沙干旱区治理。建设沙地复合生态系统。继续巩固科尔沁沙地治理成果,加大防沙治沙薄弱区域的治理力度。将人工建设和促进自然恢复相结合,实施生态移民工程,禁止乱开垦、乱樵采和超载放牧,通过封沙育林、飞播和人工种植防风固沙林草,全面恢复沙区林草植被。
牵头单位:省林业厅。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畜牧局、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省气象局等。
3.加强黑土区与重要湿地保护。
以保护黑土资源、防止水土流失、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实施黑土区水土保持工程。坚持坡沟兼治,加强坡耕地治理。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的治理方式,建设高标准梯田,配套坡面水源工程,布设沟道控制工程,发展地埂植物带,种植水土保持林草,实行等高垅作,构建坡面、农田、沟壑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护体系。在东辽河和辽河的上中游等水土流失严重地区,以小流域为单元,统筹治理坡耕地、沟道和荒山。大力改造中低产田,加强谷坊和塘坝建设,发展集水灌溉,积极推广旱作农业,采取封山育林和补植等措施,加快荒山荒坡植被恢复,适当发展果树。在辽河平原农区积极改造坡耕地、大力营造农田防护林,保护植被和生态系统,推广保护性耕作,增施生物有机肥,稳定和恢复土壤肥力。建立水土保持监测与信息系统,提高黑土地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和管理能力。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
加强重要湿地保护。全面禁止湿地开垦,逐步恢复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加大湿地生态系统整体保护。实施流域湿地生态补水,遏制湿地污染。加大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建设力度,完善基础设施,构建由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廊道组成的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
牵头单位:省林业厅。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气象局等。
4.加强流域治理和水资源保护。
加强重点水系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继续实施辽河等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积极开展跨区域河流的水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在重点河段建设河流污染的应急拦蓄设施,建立上下游联防联治、跨区域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协调机制,共同推进流域水污染监测系统建设,强化环境监管能力。启动松花江流域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等。
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全面贯彻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水量水质并重的原则,加快实施以水资源保护和高效利用为中心的水资源战略,统筹协调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强区域、行业用水定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推进农牧区节水灌溉工程。加强对主要江河湖泊的排污管制,严格审批和管理排污口,制定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加大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力度,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积极建设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和应急供水配套设施。到2015年,使东北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Ⅱ类水体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0%以上。提高区域水源涵养能力,保障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限制地下水超采,实现采补平衡。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气象局等。
5.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
牵头单位:省海洋渔业厅。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省环保厅等。
6.强化污染治理与节能减排。
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污染物综合整治。加大工业污染治理力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大力推进重点排污企业深度治理,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推进火电、钢铁、有色、化工等行业二氧化硫治理,强化脱硫设施稳定运行。推行燃煤电厂脱硝,开展非电行业脱硝示范。加强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加大固体颗粒物和机动车尾气治理力度。加强城市生活污染综合整治,加快建设城镇污水、垃圾分类回收和处理设施,提高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能力。积极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科学施用农药,加强薄膜回收利用,对直接流入重点水源地的农田径流设置拦截、净化设施,全面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
强化节约意识,落实减排责任,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降低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加强重点行业、企业节能减排工作;促进农村节能减排;强化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和产品,严格执行能耗限额和产品能效标识,积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施“节能暖房”工程。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做好循环、低碳经济试点示范工作,在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重点领域推进清洁生产机制,健全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推广绿色消费模式。加强林业建设,增加森林碳汇,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九)保障和改善民主。
1.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总工会等。
2.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农垦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
3.推进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积极发展公共教育。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成果,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大力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落实农村、林区、垦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免住宿费政策,并为经济困难家庭住宿生提供生活补助,推进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发展,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加快建立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支持民族地区教育和特殊教育发展。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机制,建立和完善适应东北地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选择一批学校开展产教结合、校企合作改革创新试点。加强职业培训,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统筹,切实提高使用效益,力争使有培训需求的劳动者都能得到一次以上的培训。深化校企合作,探索集团化办学的多种实现形式,支持与国家战略性产业、重点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紧密相关的职业学校和专业建设。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提高公共医疗卫生水平。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完善重大疾病防控等专业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农村医疗急救网络,提高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加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做好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相关工作。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稳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并缩小差距。进一步完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扩大参保范围。为城乡困难群体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殡葬救助等服务,为孤儿、残疾人、五保户、高龄老人等特殊群体提供福利服务,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结合厂办大集体改革,妥善解决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等历史遗留问题。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等。
大力发展公共文化事业。加快建立惠及城乡居民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完成地市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建设,进一步完善县、乡等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建设,实行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免费开放,完成广播电视村村通、村文化活动室、农村电影放映和农家书屋等文化惠民工程建设。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和传承。大力推进“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工作。大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及群众性文化活动,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
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等。
4.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加强社会管理法律、制度、体制、机制、能力建设。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把更多人、财、物投向基层的保障机制,推进社会管理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协同作用。加快构建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鼓励利用网络平台进行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
牵头单位: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责任单位: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编委办、省信访局、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强化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全面开展城市社区建设,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推进社区居民依法民主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以居民需求为导向,融合人口、劳动就业、社保、民政、卫生、文化以及综治、维稳、信访等管理职能和服务资源,加快社区信息化建设,构建社区综合管理和服务平台。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信访局、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总工会等。
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重点培育、优先发展经济类、公益慈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城乡社区社会组织。推动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向社会组织开放更多的公共资源和领域。完善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服务业委、省工商局等。
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完善生产安全、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预警和应急体系,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加强自然灾害预测预报预警,全面提升防灾减灾能力。提高食品、药品综合监管能力,建立健全日常监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及用药安全。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增强社会治安保障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信访局、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气象局等。
(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1.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牵头单位:省国资委。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等。
2.加快发展非公经济。
牵头单位:省中小企业厅。
责任单位:省中小企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
3.推进国有林区和农垦体制改革。
结合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工作整体部署,推进国有林区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事企彻底分开。稳步推进国有林场改革。深化国有森工企业改革,实行主辅分离,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牵头单位:省林业厅。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垦局等。
推动农垦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农垦系统政企关系,强化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能力,逐步将垦区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推动政企分开。适当选择集中连片、经济基础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中心垦区设立市镇。继续深化大型农垦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现代农业企业集团。
牵头单位:省农垦局。
责任单位:省农垦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服务业委等。
4.深入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验。
深入实施沈阳经济区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按照国务院批复的总体方案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完善工作机制,落实配套政策,稳步开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着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进区域一体化进程,到2015年初步形成新型工业化的制度保障体系,率先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取得实质性进展,引领东北地区乃至全国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沈阳经济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各市。
鼓励开展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研究推进大连金融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
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大连银监局、大连证监局、大连保监局、大连市政府等。
(十一)全面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1.构筑沿海沿边全面开放新格局。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外经贸厅、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沈阳经济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沈阳海关、大连海关和相关各市。
2.建设向东北亚开放的重要枢纽。
发挥地缘和区位优势,积极参与东北亚区域合作。加强基础设施与周边国家互联互通,吸引整合区域要素资源,搭建区域合作平台,把东北地区建成向东北亚开放的重要枢纽。
牵头单位:省外经贸厅。
责任单位:省外经贸厅、省开放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省服务业委等。
巩固提升对俄地区合作。认真贯彻《中国东北地区同俄罗斯远东及东西伯利亚地区合作规划纲要(2009—2018)》,继续组织实施《辽宁与俄罗斯地区合作发展规划(2009—2015年)》。完善双边省州合作机制,推进经贸、科技合作。积极争取国家中俄地区合作发展(投资)基金,加强对中俄地区合作项目的金融支持。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等。
深化与日韩经济合作。密切经济联系和人员往来,积极承接软件设计、金融、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转移。加大科技合作力度,积极从日韩引进技术和管理人才。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外经贸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务实推进与朝蒙合作。加强在矿产资源、基础设施、旅游、建筑业、农业、商贸物流等方面的合作。加快新鸭绿江大桥建设,以合作开发罗先经济贸易区和黄金坪经济区为契机,全面提升中朝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水平。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外经贸厅、省旅游局、省两岛办等。
充分发挥对外合作交流平台作用。办好夏季达沃斯论坛(大连)、中国国际装备制造业博览会和中国国际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会。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服务业委、省外经贸厅和沈阳、大连市政府。
3.积极发展对外贸易。
牵头单位:省外经贸厅。
责任单位:省外经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服务业委、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
4.统筹“引进来”与“走出去”。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外经贸厅、省经合办等。
(十二)规划实施。
1.加大政策支持。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外经贸厅、省文化厅等。
2.深化区域合作。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外经贸厅等。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落实重点工作的方案。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直各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国家对口部门沟通联络,充分反映我省深化实施东北振兴战略的政策诉求,全力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并做好落实工作。各市、各部门要按照目标任务分工,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进展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汇总,经省政府审定后按要求上报国家。
(二)加强监测评估。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约束性指标和主要预测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省政府提交规划实施年度进展情况报告,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发布;在规划实施中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提出规划实施中期评估报告。
(三)加强责任考核。省发展改革委要结合《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1〕23号)要求,对各市、各部门《规划》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市、各部门工作的重要依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