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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政
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1〕7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辽宁省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辽政发〔2011〕15号),省民政厅组织编制了辽宁省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是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开展工作的重要指导和依据。

 

第一章 发展基础和环境

  “十一五”时期,全省民政事业取得重大进展。今后5年,必须深刻认识并准确把握民政领域新变化、新问题,化挑战为机遇,努力开创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新局面。

 

第一节 发展基础

  “十一五”时期,全省坚持以人为本,深化改革创新,夯实基层基础,全省民政事业在科学发展的轨道上不断推向前进,为“十二五”时期民政事业科学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健全完善了救灾、救助和社会福利政策体系,民政民生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健全完善了救灾应急指挥体系、救灾应急预案体系、灾害信息管理体系和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全面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率先在全国建立了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取暖救助制度全面发展。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在乡优抚对象、孤儿、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和保障水平大幅度提高,民政民生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
  ——健全完善了养老、社区、双拥优抚安置政策体系,民政社会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养老机构为骨干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得到快速发展。双拥品牌建设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不断深化。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能力显著提升。
  ——健全完善了社会组织、区划地名、殡葬管理等政策体系,民政社会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指导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创先争优活动,科学开展行政区划调整审核报批工作,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深入推进。率先在全国建立了殡葬救助制度。婚姻、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依法开展。
  ——健全完善了民政基础设施、人力资源保障、信息化建设投入等工作机制,民政自身能力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全面加强,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民政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加强。

 
“十一五”时期全省民政事业发展
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序号
主要项目和指标
2005年
2010年
年均增长(%)
1
民政事业费支出(亿元)
36.8
106
23.56
2
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人数(万人)
城市
141.85
125.95
-2.35
农村
66
92.47
6.98
3
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元/月)
172
305
12.14
农村(元/月)
853
1907
17.46
4
医疗救助人次(万)
城市
1.65
28.43
76.71
农村
1.21
16.45
68.53
5
农村五保供养年平均标准(元/人)
集中
2460
4000
10.21
分散
1488
2400
10.03
6
在乡优抚对象数(万人)
12.8
16.5
5.21
在乡优抚对象月均补助标准(元/人)
180
610
27.65
7
年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数(万人)
2
7.5
30.26
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万张)
10.26
16.17
9.52
8
流浪乞讨人员年救助量(万人
2.48
3.3
5.88
流浪乞讨和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床位数(万张)
1820
2498
6.54
9
儿童福利机构床位数(万张)
0.16
0.26
10.20
10
福利彩票销售额(亿元)
26.6
54.37
15.37
11
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数(万人)
4.74
5.24
2.03
12
社区办公用房平均面积(平方米)
269
458
11.23
13
社会组织数(万个)
1.3
2.5
13.97
14
火化率(%)
95.2
95.8
0.13
15
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人)
 
1641
 
16
行政区划
县区(个)
100
100
 
乡(个)
376
322
-3.05
镇(个)
613
582
-1.03
街道(个)
547
602
1.93
17
婚姻
结婚登记(万对)
25.7
31.2
3.95
离婚办理(万对)
8.1
10.3
4.92

  
第二节 发展环境


  “十二五”时期,我省仍处于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阶段和沈阳经济区、沿海经济带、突破辽西北三大区域发展战略机遇期。我省综合经济实力将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了建设的基础;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扎实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为促进基本社会服务均等化提供制度环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摆上突出位置,社会管理格局将更加完善,为发挥民政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供广阔空间;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快推进,政府从公权力行使主体转变为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为民政部门更好地发挥社会服务提供了机遇。
  与此同时,民政事业发展面临诸多挑战。群众日益增长的民政服务需求与民政事业投入不足、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慢、服务条件差、服务手段弱的矛盾仍然突出;社会动员机制还不够健全,全社会合力推进民政事业大发展的氛围还有待加强。

 

第二章 发展思路

 

第一节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三大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着力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着力完善社会服务体系,着力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着力加强民政系统自身建设,不断推进民政部门保障基本民生、发展基层民主、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国防建设等职责的落实,为全省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做出新贡献。

第二节 基本原则

 

  ——服务全局,民生第一。始终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贯彻民政部门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把困难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把保障基本民生放到突出位置。
  ——城乡统筹,注重农村。统筹城乡地区之间民政事业均衡发展。在深化城市(城镇)各项民政事业发展的同时,下大力气健全完善农村民政事业发展的各项制度,加大农村民政事业投入,提升农村民政事业服务水平。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保障民生和社会管理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营造社会和公众参与氛围,探索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民政服务供给机制。
  ——深化改革,开放创新。用改革创新的办法研究破解民政事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吸收和借鉴外省外国民政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全面推进民政工作领域的改革与开放。

 

第三节 发展目标

 

  全省民政事业发展总体实现的目标是:困难群众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鳏寡孤独残等人人享有生活保障和服务,优抚对象人人享有社会优待,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养老服务,婚姻、殡葬和地名管理等公共服务惠及所有有需求的人群,城乡居民享有完善的社区服务,社会组织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民政民生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扩大人民群众受益面。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基本建立,减灾救灾综合能力显著提升。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救助制度实现“应保尽保”。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人员、城乡孤儿、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养育、供养)标准和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进一步提高。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重点优抚对象抚恤优待和医疗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逐步完善。慈善事业全面发展。
  ——民政社会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新型社会福利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服务保障水平切实提高。双拥优抚安置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军地军民更加和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区服务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
  ——民政社会管理水平切实提升。民政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职能切实履行。基层政权建设不断加强。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体系初步建立。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区划地名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婚姻登记、殡葬服务等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民政支撑条件明显改善。民政事业费随经济发展大幅度增长。民政政策法规体系和资金保障机制更加完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和能力建设有效提升。民政人才队伍素质能力不断增强。民政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基层民政能力显著增强。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一节 社会救助

 

主要衡量指标
1.城乡低保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增长,城乡低保标准年均增长不低于10%。
2.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对象参保参合的资助数额和比例,力争参保(合)率达100%。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的50%。实行“一站式”结算服务。
3.城乡集中供暖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100%纳入取暖救助范围。

 

  1.最低生活保障。进一步巩固城乡低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局面。健全和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低保规范化管理,推行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提高困难家庭收入认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规范分类救助政策,细化分类救助对象类别和救助水平,提高分类救助的实际救助效益。
  2.灾害救助。进一步健全完善救灾应急指挥、救灾应急预案、灾害信息管理和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善灾民救助政策,充实灾害救助项目,保障灾民基本生活。进一步扩大社会力量参与,形成以灾民自救、政府补助、社会捐赠和灾害保险为补充的自然灾害风险分担机制。加强减灾工作。
  3.流浪乞讨救助。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方针,积极开展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加强救助场所基础设施建设,按标准改造不达标场所,全省14个市、44个县(市)和远郊区实现救助设施全覆盖。加大救助场所的等级评定,力争全省50%以上的救助管理站进入全国等级站行列。
  4.临时救助。科学制定救助标准,着力解决因突发灾难造成的贫困群众临时性生活困难。建立社会捐赠为主、政府投入为辅的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形成稳固的临时救助资金来源渠道。规范救助操作程序,确保政策执行公开透明。
  5.医疗救助。适当扩大救助范围,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对象参保参合的资助数额和比例。提高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的救助水平。探索制定大疾病救助办法。推行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做好医疗救助与分类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捐助等政策衔接工作。
  6.取暖救助。不断提高城乡困难居民取暖救助水平。力争在2013年前将县(市)政府所在地区和乡镇实行集中供暖的城市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全部纳入取暖救助范围。
  7.其他救助政策。民政部门要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司法等部门做好困难群众住房、子女就学、司法等方面救助政策的落实。指导各级慈善组织加强慈善募集和救助,切实解决贫困群众的实际生活难题。

 

第二节 防灾减灾

 

主要衡量指标
1.省、市、县(市)三级100%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设施。
2.省、市、县(市)各级至少配备1台救灾专用车辆。省落实1架查灾用无人机。市、县(市)配备1套卫星电话、摄像、照相、GPS定位仪、无线对讲等应急救灾设备。
3.确保灾害发生12小时之内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救助。
4.1.6万名灾害信息员取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资格。
5.省至村5级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制定率达到100%。
6.防灾减灾知识普及到户率达到98%以上,创建200个减灾示范社区。
7.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及灾害损毁民房恢复重建100%达到规定的建设水平。

 

  1.救灾减灾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完善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灾害管理体制。进一步强化省减灾委员会的综合协调职能,市、县(市、区)全部成立减灾委员会并组建专家组。健全省至村5级救灾应急指挥体系,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自然灾害救助中的综合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灾害实时卫星地面接收系统、灾害信息传输系统、远程视频指挥系统,各市、县(市)配备应急救灾设备。建立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灾害信息共享机制、灾害应急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形成较为完善的救灾减灾体制和机制。
  2.抵御和防范灾害能力建设。开展自然灾害风险隐患调查与评估,建立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数据库,编制全省灾害高风险区及重点区域灾害风险区划图。配备应急指挥通讯系统、无人机、卫星遥感等技术设备,实现灾情信息快速获取和远程指挥开展救灾的目标。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和调运网络。加强应急公共基础设施和避难场所建设。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每个行政村和社区至少设立1名灾害信息员。
  3.灾害应急处置。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好各类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健全省至村5级并覆盖各类企事业单位的防灾减灾应急预案体系。依据预案,指导各地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上防灾演练活动。完善重大灾害应急联动、灾情会商和信息发布等制度,规范各种预案启动规程。建立部门协调、军地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形成决策科学、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指挥网络。建立健全全省灾情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灾情信息快报、核报工作机制。全力做好灾民生活救助和倒房恢复重建工作。
  4.灾害风险防范意识和避灾自救能力建设。充分利用“5.12”全国防灾减灾日和国际减灾日两个平台,广泛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深入开展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完善防灾减灾社会动员机制,制定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参与防灾减灾的政策措施,建立畅通的社会参与渠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协作开展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机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自身职能,编制防灾减灾科普读物、挂图或音像制品,宣传防灾减灾知识。积极争取将防灾减灾知识普及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纳入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深入推进救灾减灾工作者培训教育工作。

 

第三节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主要衡量指标
1.全省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35张。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农村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覆盖50%。
2.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和养老护理员培训率达到95%,持证上岗率达到80%。
3.儿童福利机构床位达到5500张。
4.福利彩票年销售总量平均以8%的速度递增,力争五年总销量达到300亿元以上。彩民群体规模提升15%。
5.农村五保对象实现应保尽保,提高分散供养五保人员的社会化服务能力。
6.全省慈善组织网络健全,全民慈善意识增强。

 

  1.社会养老服务。加快推进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加大养老服务和养老设施建设投入,重点提高供养型、护理型、临终关怀型等养老机构床位总量。努力发展面向所有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多样化养老服务。加速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广泛开展社会互助和志愿者为老服务活动。为各类老人特别是低收入困难老人提供形式多样的无偿和低偿服务。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农村五保供养的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就医和住房困难,逐步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健全完善农村常年病人托管工作的体制机制,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国办养老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制定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优惠政策,着力构建多层次、多样化的机构养老服务格局。建立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规范养老服务业行为。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高龄老人补贴制度。
  2.孤残儿童养育。健全孤儿生活、教育、医疗、住房等保障制度。合理确定并落实孤儿养育标准,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加强县级儿童福利工作,健全儿童福利体系,为孤残儿童开展生活养育。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探索建立贫困家庭儿童、艾滋病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等困境儿童的社会福利制度。
  3.残疾人福利事业。健全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研究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和税收优惠政策,切实维护残疾职工和福利企业权益,推动社会福利企业发展。引导福利企业加快科技进步步伐,推进全省福利企业管理的网络化、信息化、规范化。做好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以及假肢、矫形器制作师职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推动精神防治类的社会福利院建设,满足智障、肢残等患者治疗和康复需求。
  4.福利彩票发行与公益金管理。继续完善福利彩票销售机构管理体系,健全市场管理员制度,优化管理服务手段,规范销售终端代销责任,建立健全约束激励机制。深入开展公益及品牌形象宣传,提升福利彩票公信力和美誉度。规范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和使用,建立完善社会公告机制,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和群众认知度。
  5.慈善事业。推动慈善组织覆盖到乡村、社区。依托社区搭建以“慈善超市”和社会捐助接收点为平台的慈善服务网络体系,力争每个街道和有条件的乡镇都有1个捐助点。健全劝募管理制度,鼓励和倡导社会各界以专项基(资)金或冠名形式进行慈善捐助。落实并完善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慈善活动监管,建立完善慈善信息统计和公开制度,提高慈善事业公信力和透明度。加强慈善宣传,提高全民慈善意识。深化“蓓蕾救助”和“春蕾行动”等慈善活动。

 

第四节 拥军优抚安置

 

主要衡量指标
1.在乡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提高一倍,医疗补助水平进一步提高。
2.县级以上烈士陵园得到保护维修,光荣院新增床位1500张,提高优抚医院综合医疗康复水平,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加强。
3.稳妥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对新的《兵役法》和《安置条例》颁发前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率达到50%以上;重点安置对象安置率80%以上。对新的《兵役法》和《安置条例》明确的应由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士官,各级应采取措施,加大力度,确保得到妥善安置。
4.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率达到40%。
5.完成年度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接受任务的90%以上。

 

  1.抚恤优待。健全完善抚恤优待补助经费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各类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标准,确保优抚对象的实际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健全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县级全部推行优抚对象“一站式”住院结算,加大医疗补助和提高日常门诊补助标准。建立服务卡、联络员、信息网络“三位一体”的优抚对象服务体系。
  2.拥军优属。深入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等群众性拥军活动,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拥军优属活动,推进拥军工作社会化。加大对驻军部队信息化和基础建设的支持力度,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双拥社会化窗口单位。围绕部队难点问题,推动军转干部、退役士兵、无军籍职工、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重点解决部队现役军官的住房社会保障难题。深入开展军民共建活动,重点抓好朝阳军民协作区、边海防军民共建和谐社区等共建工作。
  3.烈士褒扬与优抚服务。依法做好烈士审核报批工作。重点保护改造全省有重大影响的14处烈士陵园,完成市、县两级116处烈士陵园的改造任务,对散葬的2万多处烈士墓集中迁建。扩大光荣院收养人员范围,不断提高供养水平,实现养老、康复和医疗一体化。扩大优抚医院的服务领域,逐步由专科向综合医院转变,积极开展伤残供养,精神治疗和康复疗养、老年病治疗。
  4.退役士兵安置。做好改革过渡时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落实好重点对象的指令性安置任务,解决好安置遗留问题。构筑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体系,推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各级财政共同承担退役士兵安置和教育培训经费的保障机制。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引导复员退役军人自谋职业。强化退役士兵就业指导工作,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5.军休安置管理。完成军休干部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任务,进一步完善军休干部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交接安置办法,规范程序,实现交接工作良性循环。加强军休基础设施建设,探索推进军休服务社会化,逐步建立国家保障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服务管理模式。认真落实军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政治和生活待遇,完成好军休住房改革及货币化补贴工作。

 

第五节 城乡社区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

 

主要衡量指标
1.全省80%以上的城市社区建设成为和谐社区。城市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及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面积原则上达到每百户20平方米、总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原则上达到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2.全省80%以上的建制村建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室外文体活动广场面积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及村干部报酬不断提高。
3.城市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和户代表选举的比例达到60%,社区居民参选率达到75%以上。村委会直选比例达到100%,村民参选率达到90%以上。
4.村务公开率达到100%,规范化率达到90%。全省“难点村”100%得到治理转化。

  1.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构建政府公共服务、社区自助互助服务、市场提供服务和社会组织公益服务相衔接的社区服务网络。在城镇,健全区(县)、街道、社区三级社区服务设施网络,重点推进社区工作站等社区专业服务机构建设;进一步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在农村,重点推进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着力推动政府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拓展。
  2.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社会知名人士等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社区居委会成员或专职工作人员。健全完善村委会选举办法,切实选好配强村委会班子。每年至少对社区、村(居)委会主任培训一次,其他成员每两年至少接受一次培训。
  3.提高社区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待遇和工作经费。社区工作者报酬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参加各类保险。对获得国家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的社区工作者要适当提高报酬水平。进一步提高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逐年提高省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转移支付额度。
  4.基层民主自治建设。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居)民自治机制,扩大村(居)民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坚持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制度,健全完善村(居)委员会选举法规体系。健全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深入推进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村(居)务公开、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深入开展和谐社区示范单位、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全面推行“四议一审两公开”制度。

 

第六节 社会组织

 

主要衡量指标

1.2015年,实现全省每万人中有8个社会组织,全省社会组织总数达到4万个以上。

2.评估等级A级以上社会组织占社会组织登记数量的70%左右,其中省本级达到100%

  1.培育发展。积极探索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和登记管理方式创新。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经济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推动民办非企业单位快速发展。
  2.强化功能。健全落实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支持各类社会组织承担社会事务,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建立政府各部门与社会组织联系制度,方便社会组织及时反映意见。进一步落实党代会、人代会中增加社会组织代表比例,在政协增加社会组织界别。
  3.自律建设。健全以社会组织章程为核心的自律和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活动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和经费管理等工作规则。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坚持政社分开原则,增强社会组织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能力。
  4.监督管理。完善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建立完善社会组织信息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登记管理机关自身建设,着力解决人员和经费问题。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常态化,完善评估指标,健全评估机制。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完善社会组织政策法规。

 

第七节 社会工作

 

主要衡量指标
到2015年,全省社会工作人才总量达到14万人,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达到5000人,实现每千人口拥有社会工作者1至2名。

  1.健全工作机制。适应构建和谐辽宁的需要,逐步形成党委、政府统领,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组织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培养、选拔、使用、流动、评价、激励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各级政府明确机构,负责指导和推进社会工作及志愿者管理各项相关工作。各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保障社会工作及志愿者管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搭建服务平台。推进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和设置,加大城乡社区配备和使用社会工作人才的力度,引导和扶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实现每个市有1个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示范地区和2个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单位,每个县(市、区)至少有2家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
  3.提升专业水平。进一步完善社会工作人才职业资格评价制度。探索建立社会工作人才薪酬与激励机制。统筹推进各类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和培训,深化对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人员持续开展继续教育。加大专业化、规范化管理力度,拓展社会工作人才服务覆盖范围,提高社会工作人才服务水平。

 

第八节 区划地名管理

 

主要衡量指标
1.2011年沿海6市29个县(市、区)的地名普查工作全面开展,2012年底完成地名普查任务。
2.各市基本完成行政区划调整。
3.平安边界深入推进,不发生重大边界争议。

 

  1.行政区划。以新城新市镇建设为重点,通过区划调整适度合乡并镇、把符合条件的乡改为镇、乡镇改为街道办事处和重点扶植特大型乡镇等手段,探索政府社会管理创新,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政区体制。努力争取将符合条件的县(市)改区,加快推进沿海经济带高水平开发建设和沈阳经济区同城化、一体化。
  2.地名管理。完成国家和省内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做好开展全面地名普查的准备工作。建立全省地名数据库,建立以数据和网络为主要手段,以内容丰富、标准规范、符合群众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标准的地名公共服务平台。探索“地名公共服务标准化”。着手修订《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
  3.界线管理。依法开展各项界线管理活动,认真指导各地遵守“平安边界协议”。坚持界线联检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资源权属纠纷。

 

第九节 殡葬、婚姻、收养专项社会事务管理

 

主要衡量指标
1.全省平均火化率保持95%以上,城乡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覆盖面达到100%。
2.婚姻、收养登记合格率达到100%。

 

  1.殡葬改革。加大骨灰处理方式改革力度,推进海葬、树葬等生态节地葬法,力争新方式处理骨灰的比例达到10%。深化殡仪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强化殡仪馆的公共服务职能。加强生态公墓改造建设,全省生态化公墓达到50%以上。积极推动由政府主导投资的城乡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建设,解决低收入群体的安葬问题,力争全省每个区(县、市)、乡镇和涉农街道都有一处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
  2.殡葬管理服务。进一步推进惠民殡葬,在免除城乡低保对象火化等5项费用的基础上,扩面增项,力争实现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加快殡仪馆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设备更新改造步伐。破解殡葬法规制度供给不足问题,着力健全完善殡葬法规政策体系。
  3.婚姻、收养登记管理。实施婚姻登记便民利民新举措,全省婚姻登记机关普遍实行预约登记制度,争取实现公休日不休息制度。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实现与全国联网。开展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工作,实施标准化管理,力争全省50%以上的婚姻登记机关进入全国等级婚姻登记机关行列。以婚姻登记处为依托,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婚姻登记、婚姻信息、婚姻指导、婚姻咨询、婚姻介绍、家庭矛盾调解及救助等服务。力争全省50%以上的婚姻登记处办公服务用房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依法做好收养工作。

 

第十节 民政公共服务设施

 

  1.社会养老服务“夕阳工程”。健全完善面向所有老人的养老服务体系。2015年,地市级城市至少要建有一所老年活动和专业性养老护理设施;每个县(市、区)至少建立一所床位500张以上集医疗、养护、康复、托管、临终关怀于一体的示范性、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按照辐射2000-5000名老人的标准,通过资源整合,采取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城市完成1500个750-16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日间照料服务设施建设,农村完成5000个不低于2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县区为单位建立全省养老信息和呼叫网络系统。健全完善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政策体系,新增民办养老床位7万张,新增公办养老床位5万张,实现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35张。实现全省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基本全覆盖。
  2.实施“幸福社区”工程。主要的工作任务是:重点强化城市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大力加强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十二五”期间,全省建设农村社区服务中心7000个,不断提高城乡社区服务水平。到2015年,全省80%以上的城市社区建设成为和谐社区,农村社区建设覆盖面达到80%以上。
  3.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工程。按照国家民政部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覆盖全省城乡的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横向与各个有关部门互联互通,纵向覆盖全省各街道(乡镇)、社区(村)。管理软件采用民政部统一软件的同时,结合我省实际进行本地化开发,做到全省城乡低保工作实时在线受理、审核、审批、查询等多功能于一体,提高全省低保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显著提高。
  4.救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场所建设工程。省本级建设1处集救助、矫治、教育、培训、安置于一体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解决沈阳市沈北新区、长海县、富顺县、本溪市南芬区、营口市鲅鱼圈区、辽阳市弓长岭区、铁岭县等7个县和远郊区,救助设施设置空白问题,实现全省14个市、44个县(市)和远郊区救助设施全覆盖。按照县级救助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床位不少于50张的标准,对全省未达标的救助场所实施改扩建,使其基本适应救助管理工作的需要。
  5.县级殡仪馆基础设施和设备改造更新工程。加快县级殡仪馆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设备更新改造步伐,殡仪馆火化设备全部实现高档化、环保化,遗物焚烧炉全部达到环保要求,遗体接运车、冷藏设备、监控设备能充分保障需求,60%以上的殡仪馆达到国家等级馆的要求,不断提高殡仪科技含量和技术支撑能力。
  6.光荣院和优抚医院建设工程。按照国家民政部扩大光荣院收养人员范围的要求,实施光荣院改扩建工程,增加光荣院床位供给,更新升级医疗康复设备,使每个市的光荣院床位超过200张,医疗康复水平进一步提高。改扩建省优抚医院,新增床位300张,新增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
  7.救灾物资储备库改造工程。完成省、市及44个农业县(市)救灾物资仓储库的改造,基本建成以省救灾物资储备库和辽东、辽西2个区域性储备库为核心,以各市、县储备库为配套的省、市、县3级救灾物资仓储网络,配全配齐各种仓储设施设备,确保灾害发生12小时内,灾民得到食物、饮用水、衣物、医疗卫生救援、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救助。

 

第四章 保障措施

  (一)整合民政事业资源。建立公共财政投入、民政部门自身积累、发行福利彩票、鼓励社会捐赠以及社会资本投入并举的多元机制。科学编制民政工作预算,加大财政主渠道对民政事业的投入,确保民政事业费正比增长。提高民政事业社会化水平,积极拓展筹资渠道,扩大民间融资,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以资金、房产、技术、信息等形式参与民政事业发展。加强经费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强政策法规建设。加快推进民政立法进程。根据上位法制定修改情况,及时做好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工作。进一步加强民政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深化民政法制宣传和教育培训。加强民政法制工作机构自身建设。
  (三)加强民政基层能力建设。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加强县(市、区)和乡镇两级民政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办公和服务设施配备、绩效评价等,通过多种形式、多渠道提升基层民政能力。发挥城乡社区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队伍植根基层、贯通社会、联系群众的特点和优势,健全基层民政管理和服务体系。
  (四)加强民政队伍建设。分类别、分层次建立民政人才队伍培养开发制度,加强各级民政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完善事业单位管理人才选拔任用机制,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快培养优秀拔尖、专业服务、青年创新型民政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开展民政特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民政行风政风建设,开展好民政窗口单位创先争优活动。
  (五)加强民政信息化建设。推进以“一群”(全省民政系统网站群)、“两网”(办公内网和办公外网)、“四台”(民政综合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社区行政事务管理平台、民政公共便民服务平台、民心网联网中端平台)为主要内容的民政管理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健全完善社会救助、灾情报送与管理、养老服务、残疾人、儿童福利服务、优抚安置、地名数据库、社会组织管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管理信息系统,促进民政事业管理服务的数字化、信息化。
  (六)加强民政科技和标准化建设。推进全省民政科技进步与成果的转化。加大民政软科学研究力度,提高民政科技决策和规范管理水平。成立民政标准化工作领导机构,加强民政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有条件领域开展地方标准研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标准化宣传和培训,普及标准化知识和理论;在第一批8个试点地区和单位全面推进民政管理标准化建设,争创全国试点示范地区和示范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