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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2011年度人大
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辽政发〔2012〕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两年来,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在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坚持依法办理,认真吸纳和落实代表、提案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办理工作整体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取得了可喜成绩,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省政府决定:授予省政府办公厅、沈阳市政府、抚顺市政府、本溪市政府、阜新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服务业委、省外经贸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中小企业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国资委、省物价局、省体育局、沈阳铁路局等30个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希望受表彰的单位继续发扬成绩,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开拓创新,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012年,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认真协调处理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矛盾,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努力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各承办单位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中,要认真落实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关于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各项规定,认真研究和采纳代表委员的合理化建议,努力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争取在新的一年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