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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
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2〕1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精神,省政府决定,继续在全省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和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统领,以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载体,以强化预防、落实责任、依法治理、应急处置、科技支撑、基础建设为主要措施,以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工作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以安全生产的新成效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主要任务
  (一)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夯实安全生产思想基础。
  1.大力宣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国发〔2011〕40号文件精神,围绕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年”活动,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特别要组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企业主要负责人学习掌握文件精神,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
  2.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准确把握国发〔2011〕40号文件的精神实质,切实把安全发展纳入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使之成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成为衡量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和各生产经营单位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发展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创造依法治安的有利条件,实现安全与发展的有机统一。
  3.深入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校园、安全社区等创建活动和全国第11个“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努力提升全民安全素质。广泛组织多种形式的安全发展公益宣传活动,不断创新宣传教育方式,大力营造“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二)坚持预防为主,切实抓好隐患排查治理。
  1.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运用信息技术,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前提,以企业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为核心,建立能够适时反映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状况、便于实施政府动态监管的综合信息系统。今年,从工矿企业开始试点,建立试运行信息系统;明年向其他行业领域扩大试点,完善信息系统;2014年全面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运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2.突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严格矿井建设项目审批和安全核准,继续推进煤矿整顿关闭、整合技改和兼并重组,新建矿井规模最小为30万吨/年,彻底取缔年生产能力3万吨及以下,以及未按规定申请技术改造立项或者已批准立项但不能按相关要求实施技术改造的小煤矿。严格执行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抓好矿井瓦斯、水害、火灾和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防治工作。积极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继续推进地方煤矿技术改造和矿井采掘机械化工艺改造工作。
  3.进一步强化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要加强对长途客运、危险品运输、校车的安全监管,落实对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病险桥梁的治理,严格交通执法,严厉打击“三超”、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要继续开展水上交通与渔业船舶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无证照运输、非法载客、超载等非法违法行为,严禁“三无”船舶和低标准船舶投入运营。继续推进全省海洋渔业船舶北斗卫星定位、防碰撞自动识别系统等先进技术设备的安装使用。
  4.继续深化其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以地铁、高铁、桥梁、隧道、人防工程、大型工业民用建筑以及拆除工程等为重点,开展建筑施工综合整治,严厉打击非法分包、转包等建设领域非法违法行为,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安全责任,要突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管,强化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制订和实施,及时排查和治理隐患。继续整顿规范非煤矿山开采秩序,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开发,严格开采条件,开展以井下工程非法外包、以探代采等为重点的专项治理。抓好危化品重点监管品种、重点危险工艺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继续推进城区内危化品企业搬迁和化工园区建设。继续深入推进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持续开展重点单位和场所集中整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完善消防安全措施。深入开展冶金、机械等行业煤气生产、使用、受限空间、高温液态金属吊运、铸造等作业安全专项整治。继续加强军工、民爆企业事故隐患排查,督促落实治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城镇燃气、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严格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和审查,从源头上预防事故隐患的产生。
  (三)坚持落实责任,切实肩负起安全使命。
  1.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采取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以会代训及组织宣讲团等各种形式,组织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强化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将《规定》的要求作为监督执法和事故查处的依据,督促指导各类企业自觉对照《规定》逐一抓好落实。以各级交通部门为主导,认真宣传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以下简称《规范》),督促企业对照《规范》要求,逐条逐款进行落实和整改。
  2.切实落实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地方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制度,强化部门综合监管、行业安全管理和监督,落实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管理制度。着力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加强工作协调和督促指导。完善道路交通、瓦斯防治、煤矿和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危化品和烟花爆竹、职业病危害防治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3.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追究。把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精神文明、党风廉政建设等综合治理体系之中,严格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认真实施对重大、较大事故的层层挂牌督办制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厉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及时公布事故调查进展和查处结果,强化事故警示教育作用。
  (四)坚持依法治理,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
  1.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法规体系。制定出台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认真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建立完善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机制,实施浮动费率和提取事故预防资金制度,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落实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
  2.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强化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安全生产“打非”工作的责任,建立完善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执法机制,坚持日常检查和集中行动相结合,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12350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问题。
  3.切实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抓紧理顺安监、卫生、社保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充实安监部门职业卫生专业监管人员,加强技术支撑机构建设。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对新改扩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以依法督促企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为抓手,突出尘毒危害重点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落实治理措施,做好职工健康监护。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患者的诊断、鉴定和治疗,完善相应的保障机制,维护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益。
  (五)强化科技支撑,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1.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科技专项规划。加强对安全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实施“十二五”安全科技专项规划,加大安全生产关键技术攻关,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平台建设,使“十二五”期间安全生产科技工作取得新成效、新突破,为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提供坚实的科技保障。
  2.进一步完善支持安全科技发展政策。充分运用国家和省支持技术创新的各项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科技项目。加大安全科技政策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安全科技进步。
  3.抓好安全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坚持把预防事故作为安全科技工作主攻方向,落实淘汰工矿企业落后产能政策,围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职业卫生、应急救援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科技需求,选择一批安全可靠的技术和先进适用的产品进行推广,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示范工程建设,提升生产企业技术保障能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六)强化应急处置,提高应急救援水平。
  1.推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健全省、市、重点县(市、区)三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建立省、市、工业集中的县(市、区)和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应急指挥信息网络。全面开展危化品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加快建设省、市、县(市、区)重大危险源动态数据库和分级监管系统,落实企业动态监控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准备。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做好企业预案和地方政府、行业部门和相关专业机构预案之间的衔接,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操作性。
  2.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以半小时车程覆盖为原则,整合现有资源,采取依托规模较大矿山企业,地方政府给予政策资金支持的方式,突出重点,加快建立区域性矿山专业救援队伍。以消防部队和大企业专业救援队为基本力量,地方政府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充实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提升危化品及各类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3.进一步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完善应急救援协调联动和事故联合处置机制,认真组织应急演练,全面提高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增强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加强安监与气象、海洋、地震、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网络平台,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做到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连续发布消息。
  (七)强化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监管监察能力。
  1.全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的前置条件,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激励政策。在煤矿、非煤矿山与尾矿库、危化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电力等行业领域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与结果并重,防止形式主义。建立完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标准化建设标准,启动建设工作。
  2.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快安全教育培训基地建设,进一步完善安全培训体系。大力开展企业全员安全培训、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员工安全培训、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继续做好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企业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3.大力推进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创新。继续完善省、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四级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提高装备水平,不断提高监管监察效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严格服务机构资质审查,推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培训咨询等服务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5日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动员部署工作,结合实际开展调研,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
  (二)全面推进阶段(4月15日至11月30日)。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提出的要求,以“一树立”、“三坚持”和“三强化”为抓手,落实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的各项工作措施。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总结,对好的经验、做法要树立典型,积极推广,并上升为管理的规章制度,更好地巩固“安全生产年”活动成果。省政府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派出督查组对各地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精心组织,认真分析、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力戒形式主义,对措施不落实、工作进展迟缓的地区和部门要及时通报,督促改进。
  (二)分工配合,落实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活动的总体要求和工作任务,按照职责进行分工,把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每一项工作内容落实到基层,分解到各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明确责任,不留死角。
  (三)注意总结,及时反馈。各市、绥中、昌图县政府和省(中)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上报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中好的做法和发现的问题,每季度向省安委会报送阶段性工作小结,并于4月20日前将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