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5月2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3年5月2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六、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党组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省政府处理涉外事务。
八、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省长出国访问期间,受省长委托,由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代行省长职务。
十、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厅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省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措施。省审计厅在省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省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切实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省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七、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省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法规草案、制定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政府规章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省政府法制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省政府决定。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九、省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省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省政府备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省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省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须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二、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等,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三、省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地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四、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省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七、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业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省政府规章;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一、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党组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业务会议制度。
三十六、省政府党组会议由省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省政府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召开。省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省政府党组书记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省政府党组书记审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指示,讨论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二)推荐、提名、奖惩重要岗位干部;
(三)开展党内民主生活;
(四)需要由省政府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省政府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请非中共党员副省长列席会议。
省政府党组会议纪要由省政府党组书记签发。
三十七、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厅长、主任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征求省政府领导同志意见后提出,经秘书长审核并报常务副省长核批后,由省长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省长审定。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经济形势,重要法规草案、规章和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四)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
(五)需要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省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省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政府全体会议纪要由省长签发。
三十八、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收集、汇总,经秘书长审核并报常务副省长核批后,由省长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省长审定。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报告国务院、省委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或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重要报告;
(三)讨论通过由省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和重要行政措施;
(四)讨论研究省政府全面工作和重大事项,研究决定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以省政府名义授予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六)决定和部署省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省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省长签发。
三十九、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或受省长委托的副省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省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省长提出,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主持召开会议的省政府领导审定,参加会议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省政府领导签发。
四十、省政府业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各自分工范围内的有关问题。省政府业务会议议题和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主持召开会议的省政府领导确定。省政府业务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省政府业务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省政府领导签发。
四十一、省政府党组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业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二、省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省政府党组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向省长请假;其他会议组成人员或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长报告。
四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控制数量、规模和规格,提倡开短会、讲短话、求实效。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须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报分管副省长审批,必要时报省长批准。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不邀请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省政府批准。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提倡节俭办会,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各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省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省政府决定。
四十五、各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省政府领导同志转请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
四十六、省政府发布的规章、命令、决定,向国务院报送的请示、报告,向省委报送的重要文件,向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经分管副省长审核后,由省长签发。
四十七、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经省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及有关副省长审核后,由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涉及省政府工作的,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省长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省长签署意见,重要的由常务副省长或省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四十八、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四十九、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政府同意。
五十、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省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省长,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省外出,应事先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长和分管副省长报告。
五十一、省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五十二、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五十六、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五十七、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八、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地方负责人不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五十九、省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各地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六十、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一、受国务院工作部门和省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参照执行本规则。
六十二、省政府办公厅应依据本规则,制定或修订会议管理、公文送审、督促检查、重要事项报告和内事接待等实施办法。
六十三、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