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领导,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
组 长:张高丽(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肖 捷(国务院副秘书长)、丁向阳(国务院副秘书长)、马建堂(统计局局长)、朱之鑫(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孙志军(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王 峰(中央编办副主任)、戴均良(民政部副部长)、宋 兰(税务总局副局长)、马正其(工商总局副局长)、孙 波(国家标准委副主任)、徐一帆(统计局副局长)。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统计局副局长徐一帆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不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