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年份:
请选择期数: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加快发展科技金融
推进科技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3〕3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加快发展科技金融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5日      

关于加快发展科技金融
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省政府金融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2〕16号)精神,积极促进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努力提升科技金融发展水平,推进科技创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促进科技与金融的有效融合,是加快自主创新、推动成果转化和实现产业升级的必要条件,是进一步实施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转变发展方式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科技金融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准确把握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的客观规律,以更高的标准、更大的决心、更多的投入,通过组织建设、制度安排、工具创新和政策支持,调动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企业、科技园区和新兴产业集聚,推动科技创新,使我省逐步成为技术与资本结合最密集、科技金融发展最活跃的地区,全面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
  从2013年起,通过全面推动沈阳、大连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积极实施“科技金融创新服务示范区建设计划”,不断完善体制和制度安排,形成完整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品种、搭配合理、广泛覆盖、市场化运作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和服务体系。到2017年,
   ——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科技类贷款余额在2012年基础上实现倍增。
   ——新增科技型上市企业100家,在国内IPO审批正常情况下,每年科技企业上市15户以上,不低于年度上市企业数量的2/3。
   ——全省建设100家稳定经营、主业突出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基金企业及管理机构。创业(风险)资金管理规模达到500亿元以上。
   ——建设以支持科技企业为主营业务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保险分支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100家。
  二、积极实施“科技金融创新服务示范区建设计划”
  分阶段推进高新技术园区、重点开发区以及工业产业集群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形成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示范与带动效应。从2013年起,在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营口高新技术开发区等五个重点园区启动科技金融创新试点工作。
  到2014年末,试点园区全部建立起具有创投、担保、小贷、租赁等多种金融功能的金融控股公司框架,并以此引导和推动金融机构在试点园区内部署建设科技支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创业和风险投资基金企业、租赁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安排科技金融业务先行先试,吸引社会资本聚集,最终形成以政府资金引导、推动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融资机构共同参与,集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有机结合,功能品种多样,搭配使用完整,可满足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企业或项目融资需求的综合性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2015年起,向全省推广;争取到2017年末,省级(含)以上高新区实现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全覆盖。
  试点园区优先享受省政府科技金融领域的试点和扶持政策。相关市、试点园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财政、税收等配套政策扶持力度。组织推动各金融机构鼓励和支持试点园区内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和中介机构建立联动合作机制,共同研发综合类金融产品,为科技成果产业化、企业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规模扩张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三、加大科技信贷投入,创新科技信贷服务
  引导和推动银行金融机构创新信贷管理,扩大科技信贷规模,合理调整信贷结构,确保科技类贷款余额在全部贷款余额的占比逐年递增。创造条件,支持开发适应科技信贷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抵(质)押保证方式,促进银行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扩大知识产权、专利权、股权、订(仓)单等抵押品范围。引导和支持信贷投放向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物联网和云计算、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重点支持省政府确定的100户承担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科技型企业和1000户创新型中小企业。
  到2017年,全省国家及省级高新区内都要设立至少1家科技支行;每个市都要有2-3家银行机构设有科技信贷业务部或组织科技信贷专营团队。创新对科技支行和科技信贷业务的信贷管理与考核机制,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以总量、结构和效率为重点,创新科技贷款管理与考核机制,适当提高科技支行和科技信贷业务部信贷风险容忍度。
  四、支持科技企业多渠道融资
  (一)大力发展创业投资。
  在省内现有的创业投资机构中,筛选40户初具规模、有完善发展规划、较好管理团队的创投机构予以重点培育;鼓励通过招商引资和政策引导,新设60户稳定经营、主业突出的优质创投机构。抓紧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母基金,有条件的地区要利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和合作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方式,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对外资独资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给予结汇便利。引导创业投资基金特别是国有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种子期和初创期高科技企业的投资力度。规范创投基金企业备案管理,加强股权投资示范基地(企业)建设。充分发挥辽宁省股权和创业投资协会作用,积极促进股权与创业投资资本和科技项目的有效对接。
  (二)推动科技企业上市。
  加强对非上市科技企业的培训和指导,支持其通过创业板、中小板以及主板等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优质上市科技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再融资,积极开展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积极引导科技企业充分利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转让,实现融资发展。
  对中国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的境内拟上市科技企业,按省政府确定的上市奖励办法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扶持资金。每新增1户科技上市企业,省政府对企业所在地市政府给予上市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各市可根据实际,酌情加大奖励力度。
  (三)支持科技企业债券融资。
  有效运用不同债券产品组合扩大科技企业直接融资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融资,组织中小型科技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加快推进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试点。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进“区域集优”模式,促进中小科技企业直接债务融资。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专项贴息、扶持奖励和风险补偿资金管理部门,要切实落实对科技企业债券融资的支持政策,对帮助科技企业成功开展债券融资的中介机构,结合各地区现行政策,给予奖励和支持。
  (四)加快发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以科技金融试点园区为起步,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时机成熟后,全省推广。引导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和资金实力的各类资本投资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和具有实力的创投公司参与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设立。根据科技企业资金需求特点,放宽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允许进行不高于资本净额40%的股权投资,支持中小微科技企业发展。
  (五)发展适应科技企业的融资(金融)租赁。
  发展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金融)租赁服务。推动省内各类金融机构发起设立融资(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租赁业务;鼓励大型企业集团、装备制造企业、社会资本和有条件的科技企业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直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支持科技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为科技研发和创新创业服务的设备、器材、研发场所等。
  五、加强服务支撑体系建设
  (一)建设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到2017年,省级(含)以上高新区都要建立起区域性、集群性、具有投融资功能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或一站式服务中心,统筹各类金融机构、金融工具、中介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组织金融产品创新的实验和推广,落实财政、税收、土地等政策措施。鼓励各市、各重点工业产业集群加快建立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二)建立科技金融基础数据库。
  省级(含)以上高新区要加快建设汇集科技企业、科技项目、科技创新人才以及客观反映企业融资活动的信用和经营信息的科技金融基础数据库,为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结合、各项政策落实提供重要平台和依据。在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区域可通过会计、评估等中介机构,采取第三方信用评级、评价和发布方式,推动信用信息的使用,助力企业增信,为金融服务提供信用支撑。数据库信息由政府各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共同采集、定期更新,实现与省、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的交换与共享。鼓励各市、各重点工业产业集群加快建立科技金融基础数据库。
  (三)有效拓展科技担保业务。
  引导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科技担保业务,为新产品研发、试生产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保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细分市场、研发科技担保产品、扩展抵(质)押范围、创新反担保方式。充分发挥再担保体系的再增信功能,满足科技融资担保需求。完善落实知识产权、专利权、股权、订(仓)单等抵(质)押登记制度。积极探索科技担保专营机构。鼓励有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设立科技担保事业部,力争到2017年每个省级(含)以上高新园区都有1至2家融资担保机构设立科技担保事业部;每个市都有3至5家融资担保机构设立科技担保事业部。
  (四)积极发展科技保险。
  推动保险公司加强科技保险产品研发,建立由保险公司、科研机构、科技企业和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的科技保险产品创新机制,针对科技领域风险特点和科技企业实际需求,开发科技保险产品,加大科技保险推广和使用,为新产品研发、试生产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保障。鼓励保险公司拓宽保障范围和领域,开办科技企业小额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投融资保险、专利保险等险种。
  (五)加快完善科技金融中介服务。
  规范发展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评估、定价、流转及监管等中介服务机构体系,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代理、信息服务、价值评估、融资保证、技术评价等专业服务,引导鼓励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集聚发展。积极发展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信息咨询等中介机构,充分发挥各类中介组织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积极作用。
  (六)建立健全科技企业产权交易市场。
  充分发挥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功能,鼓励、支持非上市科技企业进场挂牌,对拟上市科技公司优先在股权交易市场先行培育和规范。重点推动和支持省级(含)以上高新区、科技金融试点园区内的科技企业,特别是接受创业(风险)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科技企业进场开展股权、债权的转让和交易。支持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加快发展,丰富交易品种,鼓励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等权益类产品进场交易;加强与商业银行合作,促进科技企业股权质押融资。到2014年末,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在试点园区全部设立交易窗口。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建立辽宁省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全面负责领导和组织全省科技与金融结合发展工作。联席会议主要职责:组织建立部门工作协调合作机制;组织研究制定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发展的政策意见;组织实施全省科技金融重点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科技金融创新,推动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向国家争取政策支持;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各地区在工作推动中出现的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和辽宁保监局组成。省政府金融办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负责科技金融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和管理。
  (二)加强财税政策支持。
  落实好财税支持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增加的计提拨备,符合税法规定的允许税前列支。研究制定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政策,鼓励企业通过保险工具分散科研、创新活动风险。
  建立科技金融风险补偿和奖励制度。省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在省内注册的5亿元(含)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企业和高新园区、工业产业集群设立的3亿元(含)以上的种子资金给予每只1000万元补助。各级政府要按照一定比例配置专项资金,建立科技金融风险补偿、奖励激励政策,带动创业投资机构设立发展。专项资金要充分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创新投资方式和运作机制,高效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
  (三)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的积极作用。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要积极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科技创新企业的服务力度。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和金融监管部门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政策意见,推动和支持省内各金融机构开展产品创新,扩大业务规模,加强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指导。支持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探索建立和执行差异化监管标准,实行专门的业务管理和考核机制,促进金融机构更好地为科技创新服务。
  (四)建立考核评价机制。
  加强科技和金融结合实施成效的监测评估,制订科技和金融结合发展水平及服务能力评价指标,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和监测体系,对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成效进行动态评估考核,由省政府金融办和省科技厅牵头,省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五)加强科技金融人才队伍建设。
  实施科技金融人才战略。结合辽宁省重大人才工程的实施,吸引国内外高端科技和金融人才来我省创业。加大培训和培养力度,加快培育一批既懂科技又懂金融的复合型人才。深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科技金融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六)推进科技金融信用体系建设。
  广泛开展诚信建设,普及信用知识,培育诚信文化。省信用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科技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开展对科技企业的信用评价评级工作,鼓励奖励守信,评选创建诚信示范企业,树立守信企业典型,惩戒抑制失信,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提高失信成本,有效维护金融债权安全,鼓励金融机构为科技企业降低综合融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