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沈阳经济区金融同城化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2日
关于加快推进沈阳经济区金融同城化的指导意见
金融是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在沈阳经济区率先实现金融同城化,对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和推进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意义重大。针对沈阳经济区八城市金融及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特点,为进一步解决金融同城化过程中存在的体制、机制和技术等障碍问题,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原则和总体目标
推进沈阳经济区金融同城化,是实施沈阳经济区新型工业化战略,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区城市间资源优化、协同发展的客观要求。以金融资本、金融服务引导、促进和保障经济区其他领域同城化,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推进沈阳经济区金融同城化要按照“政府推动,市场主导;突出中心,政策联动;创新合作,互利共赢”的基本原则,从推动监管制度创新、统一金融服务体系、改善区域合作环境三个方面入手,以共同建设沈阳区域金融中心为基础,充分利用沈阳金融资源优势和服务外溢功能,对经济区其他城市形成有效的辐射。建立区域内金融发展协调推进机制,消除制约区域金融协调发展的各种障碍,形成区域共同政策导向,实现区域内金融资源高度自由流动、金融产品高度可替代和金融服务无差异的金融一体化,使区域内各城市的企业、居民等市场主体充分享受金融高效、低成本的服务,以此提升区域经济整体竞争力。
金融同城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在现有基础上,争取利用1年左右的时间,沈阳、抚顺、本溪、铁岭四市金融同城化工作取得全面进展。其他市可根据现有条件适时开展各方向的金融同城化工作。在此基础上,争取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沈阳经济区八城市金融同城化。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增强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辐射功能。发挥沈阳区域性金融资源聚集优势,加强政策激励,打造沈阳东北地区金融总部基地,推动区域金融中心建设。通过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金融机构、咨询中介机构,带动经济区金融业管理和服务模式向高端市场发展。加强区域金融产业规划,以经济区为基础目标市场,建设成为金融机构聚集中心、金融产品研发和推广中心,突出金融辐射功能,与经济区其他城市建立紧密的金融业务联系,带动经济区其他城市服务业发展。
(二)推进银行分支机构设立同城化。争取中国银监会支持,在沈阳经济区内实行同城化特殊政策,允许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经济区各城市设立分行视为同城准入管理。争取各股份制银行总行对沈阳经济区机构布点给予政策倾斜,增加年度设立计划指标,及早完成在沈阳经济区布局。加快沈阳经济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布点进程,重点支持盛京银行尽快实现经济区八城市全覆盖。
(三)丰富和扩大信贷及非信贷融资品种与规模。打破城市、地域限制,实现区域内企业信贷服务共享。鼓励各商业银行通过银团贷款等形式,满足经济区内符合商业可持续原则企业的融资需求。支持各商业银行各类信贷工具、产品、服务实现经济区内的全覆盖。支持商业银行、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在经济区内开展金融工具、产品和服务创新。
(四)推进外汇管理同城化。争取国家外汇管理局支持,在沈阳经济区内率先开展资本与经常项下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为全国性改革开展先行先试探索,允许经济区内各类符合规定的涉外企业在异地开立相关外汇账户。
(五)推进银行业服务取费同城化。辽宁银监局和银行同业协会组织各商业银行,加快实现八城市银行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同城化。实现同一银行在经济区各城市间的结算划汇等业务按同城业务取费;不同银行之间的跨城业务,凡可取消收费的予以取消,必须收费的统一执行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确定的最低标准。
(六)推进行政服务同城化。建立经济区行政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土地、项目、环保等行政审批信息与金融机构信贷、融资审核的对接效率,规范和统一行政服务标准与程序,实现政府行政服务同城化。统一八城市土地、房产抵(质)押登记办理流程和收费标准,融资担保业务流程,公安、消防等部门对金融机构开设的审批流程和收费标准,实现服务标准与程序同城化。
(七)加快发展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充分发挥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作用,为经济区内拟上市企业和各类基本建设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对接服务,引导和支持经济区内的中小微企业开展股权转让、股权融资、债权融资。指导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分阶段在经济区内重点高新园区、产业集群和各类经济发展集聚区设立经营窗口,提供更加便利的融资服务。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的合作,开展金融创新,扩大服务品种。
(八)推进区域金融合作。统筹制定经济区八城市金融发展规划,形成机构合理集聚、服务高效、功能互补的区域金融产业布局,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加强金融联动合作,八城市共同搭建经济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融资方案定制、金融机构推介以及政策落实等融资咨询服务。强化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金融对外交流合作窗口功能,推动与国内外金融中心战略合作,搭建海内外高端金融合作平台。加强区域金融联合招商和项目推介。
(九)加强区域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现代化支付体系,支持涉农银行机构,特别是村镇银行等新设机构加入现代化支付系统、同城清算系统等跨行支付清算系统,提升支付清算效率。支持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完善信息标准化体系。重点做好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等金融核心载体功能区的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十)加强金融风险监管和法制环境建设。加强经济区内金融、工商、税务、公安、司法等部门协同合作,建立经济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联动机制。加快制定和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信用环境。加大金融风险防范和违法案件处置力度,充分发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金融案件职能作用,加快建立金融维权绿色通道。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全面增强金融风险防控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反洗钱、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发行和非法保险活动等工作,强化金融风险处置。
(十一)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经济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和鼓励区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使用省、市、县三级信用数据交换平台。提升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数据质量,健全和完善信用评估体系,推动和培育信用评级市场。加快建立覆盖经济区所有中小微企业、农户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的信用档案,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三、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金融办任召集人,省沈阳经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沈阳经济区各市政府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辽宁保监局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制定金融同城化各项措施,指导、检查、督促、组织推进落实,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各监管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和时间进度安排,确定专人负责,具体组织推进。各金融机构要深入挖掘潜力,创新金融工具、金融产品和服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进措施,全面参与沈阳经济区金融同城化。
(三)发挥好沈阳金融中心的作用。沈阳市要切实承担对经济区金融发展的责任,做强自身的同时,加强对区域金融市场的辐射,不断输出服务功能,组织总部机构为沈阳经济区金融业改革发展和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提供咨询服务和交流平台,建立健全金融产品创新推广机制,设立沈阳经济区创新金融产品推广中心。
(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金融涉及社会生活各方面,推动沈阳经济区金融同城化,需要社会、企业、居民的广泛认可和积极参与。要努力打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宣传同城化推进成果,争取各方面的关注和支持,形成齐心协力推动金融同城化的局面。
(五)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监管机构、金融机构要加强日常管理,每季度结束10日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推进情况。根据工作进展,随时通报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