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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金融业为地方经济发展
服务的若干意见
辽政办发〔2013〕4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不断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推动金融创新,进一步加强金融业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借鉴兄弟省份成功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融资规模不断增长
  1.持续扩大信贷投放。各银行机构要紧紧围绕全省经济建设中心任务和发展规划,以县城建设、产业集群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三农”、中小企业和社会民生为重点领域,努力争取信贷规模、开展金融创新、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优化信贷结构,推动全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优化。各市政府要做好项目储备组织工作,完善项目条件,组织重点项目的银企对接,为银行机构提高信贷投放力度创造条件。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要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建立持续的资本金补充机制,通过利润留存、引进战略投资者、发行次级债等方式增加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不断提高资本充足率,扩大合意贷款规模,促进信贷总量适度增长。
  2.大力拓宽融资渠道。各地政府和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通过“四种途径”拓宽融资渠道的总体要求,把非信贷融资特别是直接融资作为重点领域组织推进,通过金融创新不断提高多层次、多样化的融资服务水平。通过加大培育力度、加强分类指导、建立“绿色通道”、落实扶持政策等措施,加速企业上市进程。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我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吸引省外和民间资本参与我省经济建设。指导并帮助企业积极利用企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私募债等债权融资工具,积极推动上市公司通过股票增发、发行公司债等实现再融资;开展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集合票据业务,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进“区域集优”模式融资,促进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推动重大基础设施、重点产业项目和民生工程通过发行债券筹集建设资金。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大型装备制造企业发起设立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吸引和鼓励境内外各类融资租赁机构来辽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厂商租赁、直租、售后回租等融资租赁业务。
  二、加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3.努力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各银行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银监会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要加快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创新,积极发展供应链融资等信贷产品和存货、仓单、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商位使用权等担保抵押方式,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和辽宁银监局要充分运用各种政策工具,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优先办理小微企业的票据再贴现。
  4.全面提升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水平。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强化信用贷款等差异化经营模式,努力扩大信贷规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支持现有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持续提高信贷投放能力。引导产品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在金融服务薄弱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扩大服务范围。继续规范行业秩序和企业经营行为,持续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质量和安全水平。积极推进企业评级,对优质小额贷款公司给予多种支持,提升其综合服务水平。
  5.大力增强融资担保增信服务功能。各银行机构和融资担保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省金融办和省银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协作推动银担合作的指导意见》(辽金办发〔2013〕8号)文件精神,全力促进银行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分阶段、分层次、有重点地集中推动银行机构与经营规范、发展潜力大的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合作。进一步推动再担保体系建设,扩大再担保覆盖面,为融资担保行业提供再增信。银行机构要避免设置歧视性合作准入政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扩大银担合作范围,特别是扩大与民营担保机构合作,增加授信额度,提高放大倍数,积极、规范地开展银担合作。
  6.加快发展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要在尽快实现挂牌营运的基础上,积极引导省内中小企业开展股权转让、股权融资、债券融资,要不断扩大、提升、创新服务水平和领域,使我省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成为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要分阶段将经营窗口分设在省内重点高新园区、产业集群和各类经济发展聚集区,提供便利的融资服务。鼓励证券公司等机构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合作,开展金融创新,增强融资功能,扩大服务品种。各级政府要制定支持政策,扶持当地企业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持续扩展融资服务。
  三、加快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7.探索建设科技金融创新服务示范区。加快在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营口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争取到2014年末,基本建成政府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广泛参与、以开发区为载体、机构多元化、产品多样化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形成为开发区企业服务的“金融超市”。争取到2017年末,实现省级高新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全覆盖。鼓励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广泛引进科技支行、小额贷款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融资担保、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采取集中经营的服务方式,不断增加金融服务的便利性、选择性和组合功能。各级政府要在引导资金、经营地点、基础设施和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8.积极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从2013年开始,在沈阳市金融商贸开发区、大连市高新园区、鞍山市高新园区和营口市高新园区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债权与股权相结合的方式支持科技企业发展。试点成功后,分阶段在省级高新区及全省推广。
  四、加强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
  9、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鼓励全省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支持城镇化建设,重点推动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辽宁省农信联社等机构,通过有针对性的金融创新,以更大的力度支持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县城建设,促进全省新型城镇化发展。各市政府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组织发行城投债、市政项目建设债券、开展基金合作、吸引民间资本等多元化方式,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
  10.提高辽宁政融担保中心服务水平。进一步发挥辽宁政融担保中心的增信功能,不断提高为城镇化建设特别是县城建设的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拓展银行合作范围,简化担保审核程序,优化内控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对地方融资主体的指导,提高对各地区融资担保服务的便捷性。
  五、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11.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加大县域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力度,不断增设县域金融分支机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机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扩大对县域经济服务的覆盖面,提高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能力。各银行机构要在当年信贷投放计划中单列县域信贷规模,加强对“三农”的信贷支持。积极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海域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农机具抵押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等符合农村经济特点的信贷服务。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要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对积极支持农村发展、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的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优先给予支农再贷款,优先办理涉农票据再贴现。
  12.加大农业保险推广力度。各地区要不断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推广林产品、畜牧产品等保险品种,逐步建立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发挥保险在农业科技推广及产业化中的保障和风险分担作用。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
  13.积极开展涉农担保业务。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专业化涉农担保业务,探索建立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融资担保服务模式,提高涉农担保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加快区域金融中心建设
  14.加强金融核心功能区建设。沈阳、大连两市要以更大的工作力度、更完善的工作体系,分别开展以产业金融、航运金融为特色的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工作,特别是核心功能区建设,确保实现规划目标。沈阳市要以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及金廊沿线为重点,结合优化金融生态综合试验工作,争取国家金融政策先行先试,集中精力开展区域金融中心核心区建设。大连市要紧紧围绕中山区和星海湾金融城,依托省级金融创新试点城市建设,进一步加快区域金融中心建设。两市金融核心功能区建设要符合现代金融业发展需求,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高端商务区及其基础设施,完善高端商务服务功能,提高综合配套服务能力。
  15.加快要素市场建设。沈阳、大连两市要在分别推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和大连商品交易所快速发展的同时,分阶段加快各类专业金融市场和具有聚集资金功能的专业服务业市场建设。推动大连商品交易所以农产品、畜牧品、林产品、能源品、化工品为核心的品种体系建设,积极拓展服务功能,形成带动区域经济增长、服务国民经济发展的多层次商品市场体系;积极推进期权合约的上市工作,加快建设亚洲重要期货交易中心。
  16.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坚持金融开放战略,营造平等竞争环境,强化省、市、区各级政府政策支持,通过持续的大规模金融招商,吸引国内外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基金、金融租赁、资产管理等各类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机构和金融人才向核心功能区聚集。
  17.增强金融中心区域辐射功能。沈阳、大连两市要分别结合沈阳经济区和沿海经济带建设,主动加强区域内金融交流与合作,促进全区域金融业全面、协调发展,特别是中心城市对其他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要加快城市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步伐,加快经济区内布点。重点支持盛京银行、大连银行和锦州银行实现上市,支持三家银行分阶段实现全牌照经营,并将扩增和经营门类首先在经济区内实现业务扩张。支持注册在沈阳、大连的各类金融机构在经济区内积极开设分支机构。选择国内重点全牌照金融机构在沈阳、大连设立区域总部,分阶段统筹、汇聚各类专业分支机构来我省拓展业务,并将业务服务渗透并覆盖整个经济区。
  18.推进金融服务创新示范区建设。不断拓展区域金融创新载体,积极稳妥地推进省级金融创新服务示范区建设。支持营口港口金融创新试验区建设,在港口金融体制机制、组织模式、产品服务、监管手段等领域探索创新。支持大连花园口金融创新试验区建设,重点发展股权投资、科技金融、小微金融、高端养老保险等新型金融服务领域。开展辽宁省股权投资示范基地(企业)评选命名活动,促进我省股权投资行业健康发展。
  七、改善企业进出口融资服务
  19.积极扩展企业进出口贸易融资。鼓励银行机构开展信用贷款、供应商贷款、买方信贷等金融业务,满足出口企业原料采购和业务拓展需求。推动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等加大外汇贷款投放力度,为企业提供国际结算和海外融资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汇率风险。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在支持金融机构开展贸易融资和出口信贷业务中的积极作用。
  20.提升外汇管理和服务水平。认真做好服务贸易提前购汇试点工作,继续推动境外承包工程外汇收入存放境外账户试行工作,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做好外商投资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结汇改革试点工作,简化资本金结汇手续。推进服务业企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工作,为服务业企业提供便利。
  21.全面服务企业“走出去”战略。金融机构要积极设计专门金融产品,提供专门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实施海外项目、海外并购和引进海外先进适用技术。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防范风险功能,帮助企业化解“走出去”海外风险,增强企业国际竞争能力。省政府安排企业并购专项资金,对并购企业给予财政补贴。
  八、大力发展金融中介
  22.加快建设金融中介服务体系。支持沈阳市、大连市打造高端金融中介服务业集聚区,充分发挥集聚和辐射效应,带动全省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各地区要加强金融中介机构招商力度,积极吸引财务咨询、基金管理、法律服务等专业化、高端化金融中介机构在我省设立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争取用3-5年时间,建设结构合理、种类齐全、业务多元、与国际接轨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
  九、优化金融业发展政策环境
  23.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政府、省直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金融业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重要性,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加快建立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的金融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对金融业支持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监督与指导,为金融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24.加强沟通协调。各市政府要定期主动向金融机构通报重大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及重大政策等信息,提高信息对称性和透明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构建银企对接平台,组织多层次、广覆盖的银企对接活动,切实做好资金与项目、企业对接的各项服务工作。
  25.完善金融制度建设。继续推进“信用辽宁”建设,完善征信系统功能,建立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间网络执行查控机制,推动非银行信用信息和银行信用信息的整合和共享。加快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的制定,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建设,逐步将建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化解与处置机制纳入协调机制建设内容,促进金融机构提高抵御不良贷款风险能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化解与处置机制应包括建立健全地方法人机构不良贷款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相关部门化解风险协调配合的快速反应机制和应急预案、风险处置程序和方式设计、所需资金来源与额度确定等方面内容。
  26.强化司法行政措施。加大金融风险防范和违法案件处置力度,充分发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金融案件职能作用,为沈阳市乃至沈阳经济区金融案件诉讼提供绿色通道。对社会法人、自然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以及有拖欠或欠缴员工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谎报瞒报重大安全事故,恶意拖欠银行贷款,逃废债务、欠税逃税等失信行为的,限制其参与政府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资金认定、年审年检、产权交易及政府投资补助、贴息奖金补助,金融机构停止对其贷款等融资服务,并对典型失信案例进行媒体曝光。
  27.完善金融人才培育机制。以区域内具有金融学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为依托,加强金融学科建设,着力培养高素质、有创新能力的高层次金融人才。扩大金融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与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金融机构、金融研究机构在金融专业人员交流培训、课题研究方面的各项合作。实施金融“引智”工程,完善激励制度和优惠政策,搭建高端金融人才服务平台。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