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中)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9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
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与国务院职能转变相衔接,适应辽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转变职能为核心,大力简政放权,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正确处理省政府与市、县政府的关系,将该放的权放到位,该管的事管到位,优化职能配置,规范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放尽放原则,充分向市场放权、向社会放权、向下级政府放权。坚持便民利企原则,努力提供最便捷、最优质高效的审批服务。坚持权责一致原则,权力和责任一并下放,做到权责对等、财权和事权相匹配。坚持部门联动原则,涉及多个部门的职权要统筹考虑,同步放权。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属于我省权限的,修改法规文件;属于国家权限的,由省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调整建议。
(三)工作目标
坚持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统筹考虑,分步实施,用3至5年时间,使省政府审批项目减少三分之一左右,审批环节明显优化,审批行为明显规范,行政效能明显提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和社会创造活力,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二、主要任务
(一)向市场放权
减少投资审批事项。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范围,切实保障企业投资自主权。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优化用地审批流程,简化项目规划报批手续,改进环评制度,改革各类建设及验收事项管理,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手续。抓紧修订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
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能够解决的事项不设立审批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取消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生产经营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登记、年检、年审、审核、强制性备案、事前备案等行政审批或管理措施。
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取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取消省政府部门实施的,没有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明确规定的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按国家规定需要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减少收费项目。清理规范省级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项目,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控制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改革工商登记制度。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的安排部署,积极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二)向下级政府放权
向市、县政府放权。凡是由市、县实施更方便有效的,一律下放给市、县政府。凡是法律法规、国务院及省政府文件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实施或直接面向基层、由县级政府就近实施更为便利的审批事项,一律交给县级政府组织实施。重点下放企业投资、外商投资、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人力资源、教育、医疗、民政等方面的管理权限。除国家要求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外,其余由地方核准的项目,其核准权限原则上下放到各市(不含大连市)和绥中、昌图县,其中外部性影响较弱的项目,权限可下放到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中,涉及土地、规划、环评、能评等要件的审批,原则上应由与负责该项目审批、核准的投资主管部门同级的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等部门负责,涉及流域和区域管理特点较强以及环境敏感区的环评除外。对于投资额较小或外部性影响较弱的项目,应简化审批流程或授权下级部门履行审批程序。不再以投资额较大等因素提高审批层级。省、市、县三级政府承担相同内容的行政处罚权,原则上由市、县政府行使。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做好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下放的衔接工作,减少、合并省政府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
向城区政府放权。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的意见》(辽委发〔2013〕9号)精神,落实城区政府与项目建设有关的立项、规划、土地、城乡建设、环保和城市管理等审批权限,使城区能够自主定项目、建项目,提高城区自主发展经济的能力。
向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和沈阳经济区新城新市镇等经济区放权。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完善辽宁沿海经济带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辽委办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沈阳经济区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辽委办发〔2010〕23号)精神,切实将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和沈阳经济区新城享有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以及沈阳经济区新市镇享有的县级经济管理权限落实到位,加快推进经济区体制机制创新。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出台调整园区设置、完善管理体制、下放管理权限、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优化审批服务、创新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分类绩效考评等方面的配套措施。
向经济发达镇政府放权。选择部分经济发达镇开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赋予试点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重点下放财政、城乡建设、治安、户籍等涉及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权限,增强其发展能力,探索我省推进城镇化的有效途径。
(三)向社会组织放权
按照自愿承接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逐步将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行业准入审查、资产项目评估、行业学术和技术成果推广等行业管理与技术服务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逐步将环境影响评估、卫生评价、审计、验资等需由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进行认定或评估的事项转移给专业中介机构实施。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和标准,由“花钱养人”转化为“花钱办事”。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引入竞争机制,探索一业多会。选择工业领域行业协会开展管理体制改革试点。
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按国家规定时限,成立这些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优化职能和机构设置
按照同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整合省政府部门相同或相似的职责;确需多个部门负责的,要明确牵头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整合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卫生与计划生育职责、新闻出版与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职责等。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职责,整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根据职责整合情况对有关机构进行相应调整。
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动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和认证机构,推动这类机构与政府脱钩。
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重新界定省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能,明确责任,优化各部门的内设机构设置,解决内设机构职责交叉重复、分工过细和非业务处室过多等问题。
(五)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省政府规章原则上不再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项目。需要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研究制定《省非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管理办法》,严格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实施。按照《省行政权力公开运行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省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运行,调整完善各部门的《行政职权目录》,明确责任主体、办事依据、工作流程和办理标准,细化自由裁量权,减少环节,简化程序,限时办结。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由省政府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的项目,省政府部门不得进行初审或审核;同一审批事项存在多个审批环节的,原则上取消中间环节,改由终审部门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实行网上审批,打造更为高效的政务服务平台,方便群众和企业。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和行政督察,拓宽群众监督渠道,把行政权力置于严密的监督之下。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严格责任追究。
(六)加强和改善政府管理
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切实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强化发展规划制定、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制度机制设计、全局性事项统筹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协调等职能,切实加强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全面清理和废止市场流通的限制性规定,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加强对涉及民生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的监管。清理整顿和整合执法监管力量,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促进执法重心下移,城市政府要明确行政执法层级,防止多层执法。推进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的事中、事后管理,落实监管责任,维护市场秩序。加强社会组织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健全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凡适合市场、社会组织承担的,都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以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市场和社会承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切实把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各地区党委、政府和各部门主要领导同志负总责,精心设计,周密部署,抓紧研究出台本地区、本部门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方案。省编委办等牵头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工作推进力度。
(二)落实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既要落实放权责任,也要落实监管责任。优先取消和下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审批权。对应当取消和下放,但暂时不具备条件的事项,要明确提出时间表;对应当保留的事项,要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取消和调整的事项要逐一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抓紧对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涉及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和修订。
(三)做好上下衔接工作
国务院取消的项目,各部门与之对应的审批或审核事项一律取消;国务院下放给省政府的权限,要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国务院下放给市、县政府的权限,一律下放到位。市、县政府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该放给市场和社会的,任何一级都不得截留;对下放给市、县政府的项目,要做好承接,加强规范,把后续监管做到位,切实负起责任。
(四)加强服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各部门要将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作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措施,加大指导和服务力度,切实解决基层政府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结合各自职责抓好任务落实,确保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取得实效。向社会公开政府取消、下放、转移的项目,接受社会监督。将本实施意见确定的主要任务纳入对各地区、各部门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责任制年度考核内容。省政府适时派出督查组,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开展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