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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当前
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3〕4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省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

  2012年以来,各市、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积极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带动了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深入开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精神,现就全省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深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一是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要及时公开取消、下放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二是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重点做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公开工作。三是推进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包括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重点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省编委办牵头落实)
  (二)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一是继续做好财政预算决算和部门预算决算、重大民生方面财政专项支出的公开工作。二是着力推进“三公”经费公开。省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细化“三公”经费公开内容,“三公”经费预算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增长的部门,要细化说明增长的原因;各市政府及其部门要在2014年内全面公开“三公”经费;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在2015年之前全面公开“三公”经费。三是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公开。省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要逐步公开至项级科目。四是推进财政审计信息公开。做好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公开工作,各部门要全面主动公开整改情况,提升省级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公开的透明度和全面性。(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分别牵头落实)
  (三)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进一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信息、建设信息、分配和退出管理信息的公开工作。一是2013年所有市、县级政府要按2012年提出的要求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二是各市要及时公开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落实)
  (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一是切实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热点问题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客观准确规范发布问题产生原因、危害特点、预防检测方法、采取的处理措施和进展情况等。二是加大食品药品行政审批、执法检查、案件处理、查缉走私等公开力度,省级有关部门建立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业户)“黑名单”公开制度。三是围绕公众关注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保健食品等安全问题,重点做好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查处、治理、整顿信息公开工作。四是重点推进食品安全产地环境监测,农业、海洋渔业、畜牧三品一标,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示范建设信息公开。(省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落实)
  (五)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一是公开空气质量监测信息。扩大公开SO2、NO2、PM2.5、PM10、臭氧等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信息的城市数量。在继续做好沈阳、大连城市监测信息发布的基础上,增加鞍山、抚顺、本溪、锦州等四个城市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信息。二是公开水质环境信息。继续做好重点流域水质监测数据的信息发布工作,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加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信息的公开力度。三是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省环保厅要明确相关要求,指导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实行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四是推进环境污染治理政策措施和治理效果信息公开。包括全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总体部署及年度治理项目责任,以及进展情况、治理成效、典型经验等,及时公开排污单位环境监管信息,督促排污单位公开污染治理效果。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五是推进减排信息公开。继续做好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和进展情况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信息公开,及时发布总量减排核查结果。(省环保厅、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牵头落实)
  (六)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一是加强调查处理信息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在继续做好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工作基础上,重点推进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和调查报告公开的比例。2013年,实现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全面公开。2014年,要实现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全面公开。二是加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信息公开力度。要及时准确发布本级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举措、抢险救援进展等信息。三是加大安全生产预警和预防信息公开力度。通过预警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及时发布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风险信息和重大隐患预警信息。(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落实)
  (七)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一是继续做好政府管理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信息公开,包括公开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政策、标准等信息。二是做好政府定价目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公开。各级政府要全面公开涉及本地区政府定价目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三是做好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公开。重点做好涉及教育、交通运输、农民负担、医疗、房地产市场、旅游市场等民生领域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的公开工作,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公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案件,要及时公布查办情况。(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牵头落实)
  (八)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一是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在依法依规做好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征地批准后征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基础上,重点推行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公众查询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二是加强房屋征收及补偿信息公开。在继续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信息公开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落实)
  (九)推动以教育为重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一是进一步扩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范围。重点公开招收保送生、具有自主选拔录取资格考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有关政策和信息,公示考生资格及录取结果。二是做好基础教育信息公开。逐步推进基础教育招生、分班、收费等信息公开工作。三是加大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力度。公开各高校预算决算信息,并细化公开至项级科目。四是逐步扩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范围。主管部门要做好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研究和指导工作,逐步推进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文化机构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国资委分别牵头落实)
  二、采取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各市、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落实到位,努力提升公开效果,推进依法行政,打造阳光政府,增强政府公信力。
  (一)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考评机制,加强工作考核力度;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统计、保密审查等制度建设,加大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监督和行政问责力度,逐步实现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二)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各市、各牵头部门要按照前述重点公开工作安排,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工作分工,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将重点公开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做到责任明确,便于检查;涉及到的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公开工作按要求落实到位。对于落实不到位的,牵头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改正。
  (三)规范信息发布,做好解读工作。各市、各部门要按照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查,谁公开、谁负责解疑释惑的原则,做好深入解读的工作预案,必要时通过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会、网上互动等方式做好解读工作。在公开信息前,要依法依规按程序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公开后,要密切跟踪舆情,针对出现质疑的情形,要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四)加强平台和渠道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第一平台作用,各市、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网站管理,强化内容保障,要在网站醒目位置开设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专栏,方便公众查阅;充分利用重要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会和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短信平台等传播政府信息的作用,确保公众及时知晓和有效获取政府信息。
  (五)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市、各部门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当前任务和长远需要,健全工作机构,配齐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工作力量,保障经费来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继续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逐步扩大范围,普及政府信息公开理念及基本知识;要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形式,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请各项重点公开工作牵头部门于9月6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办公厅,10月16日前在本部门网站开通“重点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各市、各牵头部门于12月13日前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