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辽宁省参加中考和高考实施方案(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7日
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在辽宁省参加中考和高考实施方案(试行)
为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中考和高考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做好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和高考工作要坚持有利于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公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坚持有利于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统筹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需求和我省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积极稳妥地推进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和高考工作的原则。
二、本方案所称在我省参加高考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非我省户籍,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就学所在地参加中考,与所在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四、凡在我省高中阶段有3年学籍,并有完整学习经历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均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
五、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报名资格由所在市、县(市、区)招生管理部门会同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审核。
六、本方案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七、本方案从2013年高考开始施行。
省 教 育 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 公 安 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2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