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2〕56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提前退出现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役的,按总参谋部确定的退出现役数量接收。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档案接收工作截止2013年2月底,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按民政部、总参谋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2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实行发给经济补助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为主、政府安排工作等多种方式结合、城乡一体的安置体系,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促进退役士兵有效就业,确保安置改革积极稳妥地进行。
(一)要切实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工作。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包括城镇退役士兵和农村退役士兵。其中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可上浮20%。
(二)要切实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辽委发〔2011〕7号)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4号)等文件规定精神,按照“城乡一体、免费培训、自愿报名、自主选择、着眼市场、强化技能、属地为主、统筹安排、有效就业”的基本原则,实行“订单式培训、技能型就业”的模式,加强对城乡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综合素质和专项职业技能,增强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更好地就业创业。
(三)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要提供足够适合退役士兵工作的岗位,重点安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四项”条件的退役士兵,确保他们稳定就业后,再安置其他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国有企业在新招用职工时,应拿出不少于招录人员数量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开展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各地可按要求认真核定企业应安置退役士兵数量,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做好社会保险的接续,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好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退役士兵档案材料发给经济补助,对于跨省异地入伍的各地不发给经济补助;对于本省跨市异地入伍的由入伍地发给经济补助;对于无正规入伍材料的(即入伍批准书、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士兵登记表等)不发给经济补助。退役时在部队已领取退役金的,一律按自主就业退役人员对待发给经济补助,不再安置工作。
三、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2013年是新的退役士兵安置体制调整实施后的第二年,也是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过渡期的最后一年,安置任务繁重,遗留问题矛盾突出,情况错综复杂。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各项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要加大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国防观念和国防意识,提高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巩固国防建设、维护社会稳定重要性的认识,教育引导广大退役士兵适应新的安置体制,积极参加各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自身素质,主动投身自主就业创业竞争的大潮中。同时,要提高用人单位对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确保安置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强化依法安置和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对于拒不完成安置任务、问题较多、情节严重的单位予以曝光和处罚。要把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双拥工作结合起来,安置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没有完成安置任务或退役士兵遗留问题突出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
我省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务于2013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