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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执法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1日      

关于规范行政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我省实现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为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和我省争取率先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服务和法治保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执法为民理念,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坚持执法为民理念。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在执法过程中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始终牢记并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评价行政执法工作的最高标准。
  (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执法环节公开和执法过程公开并举,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符合比例原则;执法中举止文明、态度公允、用语规范、着装整洁。
  (三)推进服务型执法。要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执法思想,推进行政执法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在执法中体现服务,构建管理、服务和执法三位一体的行政执法模式。
  二、坚持制度创新,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四)深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省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继续推进农业、文化、旅游、食品药品监督等领域综合执法工作。
  (五)推进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积极探索基层行政执法模式创新,优化行政执法层级设置,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省、市政府法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与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行政执法主体和种类,适应和保障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
  (六)探索完善区域行政执法体制机制。重点围绕各类经济开发(园)区的执法主体、执法内容、执法程序、执法标准、执法协作等方面内容,探索研究适合区域特点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促进和保障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坚持职权法定,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
  (七)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确认并在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媒体上公告。未经公告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并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八)实施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拟任行政执法岗位并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在岗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有效期满后,必须重新参加行政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换领执法证件,继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实行垂直管理或者领取国家部委《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省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大考核力度,确保其执法水平适应本地区执法工作需要。严禁无执法证件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九)加强行政执法协作。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等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协作的工作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执法中出现的问题。
  四、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促进行政执法关系和谐文明
  (十)实行指导式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机关可通过涉法事项告知、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社会责任提示等方式,提示、说服、告诫、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十一)实行分步式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区别采取执法方式。对于违法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应当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避免执法缺位、不作为。
  (十二)实行全程说理式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依据,说明原由;调取证据时,说明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证据的依据和必要性;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说明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法律适用理由,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行使权利的途径;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做到当事人信息记载清楚、案件事实表述完整、案件证据逐一列举、适用法律全面引用、说明裁量理由、告知办案程序;在行政执法结束后,实行案件回访制度,跟踪督促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自觉履行决定。
  五、坚持程序公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十三)公开行政执法事项与依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的内容、范围、依据、权限、责任,逐级分解到执法岗位,并按照《辽宁省行政权力公开运行规定》的要求,制作《行政职权目录》。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事项经过政府法制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确认,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布;未经政府法制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确认的《行政职权目录》,不得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事项变更的,应当向政府法制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十四)规范和公开行政执法流程。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要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编制本机关行政执法操作指南,明确不同类型行政执法事项的执法主体、权限和程序,并及时更新。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应当在行政执法部门的办公场所公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规范行政执法活动。
  (十五)健全行政执法听证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完善听证主持人选择制度,明确听证主持人的主体条件、资格、职责权限等;扩大听证参与人范围,增加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群众代表比例;细化听证会的步骤,确保听证公正性;探索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的公开听证制度,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决定前,能够听取当事人、申请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县(市、区)政府要探索集中听证制度,节约行政资源。
  (十六)完善合法审查和集体讨论制度。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本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对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应当补充调查,并依法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对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社会影响面较广,或者本部门认为属于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应当由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十七)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时限制度。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执法案件有办理时限要求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案情复杂重大,依法可以延长且需要延长的,要按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申请人;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办理时限要求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高效原则,结合本系统办案实际,作出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时限公开承诺。
  (十八)严格行政裁量权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取控制源头、制定基准、完善程序、发布案例等方式规范行政裁量权。要制定《行政裁量权指导标准》,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说明采用裁量权幅度的理由,定期总结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典型案例。政府法制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监督。对滥用行使行政裁量权的行为,政府法制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执行、限期改正;对行政机关拒不自行纠正滥用行政裁量权行为的,作出责令履行、撤销、责令补正或者更正、确认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等处理决定。
  (十九)完善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制度。对罚没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禁止按比例返还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不得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要进一步改进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缴纳方式与程序,方便群众,提高效率。
  (二十)规范执法文书和案卷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时,要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凡是国家部委尚未制定统一格式执法文书的,要参照省政府法制办制定的执法文书示范文本。执法活动结束后,要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资料整理入卷,归档保存。
  六、加强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
  (二十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执法人员岗位职责,切实解决职权不清、责任不明、出现过错难以查究等问题。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在乡镇政府、基层执法部门的建立和施行。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要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原则,严格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二十二)开展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审查工作。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要及时报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政府法制部门发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应当建议行政执法机关自行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探索建立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审查制度,全面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二十三)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质量管理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政府法制部门对案卷评查工作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指出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二十四)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行政复议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等行政复议决定。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决定、监督指导、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市、县级政府按规定施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二十五)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政府法制部门每年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结合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执法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
  七、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保障工作
  (二十六)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使之与行政执法工作任务相适应。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工作,拟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两周。
  (二十七)加强执法条件保障。各级政府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的经费保障机制,全额保障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经费,严禁设立或下达罚没指标;建立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装备分类保障制度,根据实际执法需要配置行政执法车辆、执法标识、证据采集(检测)设备和其他办公设备,并将执法装备支出纳入各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年度预算。
  (二十八)推进执法信息系统建设。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加强电子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行政执法依据公示、执法人员信息查询、执法行为现场反馈、执法对象实时监控、执法过程网上监督等五位一体的网络信息平台,实现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过程、行政执法监督等环节公开运行。
  (二十九)加强宣传,树立典型。要总结和宣传行政执法工作先进典型事迹,通过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带动行政执法水平的普遍提高。各级政府或者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事迹突出的执法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十)提高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履职能力。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使其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地位相适应;要逐步改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条件,切实发挥行政执法监督队伍的重要作用。

  省政府法制办          
  201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