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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通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公布
《辽宁省重要湿地名录(第二批)》
  根据《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省重要湿地名录及保护范围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其他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2012年5月8日,经省政府同意,《辽宁省重要湿地名录(第一批)》正式向社会公布,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湿地资源的广泛关注,有力地推动了全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扩大湿地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战略要求,加强我省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建设,2013年3月,省林业厅启动了第二批省重要湿地名录确认工作。经各市林业局推荐,根据《辽宁省重要湿地的确认标准》,结合全省湿地资源保护现状,在充分征求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厅意见和组织专家论证基础上,共确认沈阳蒲河东段湿地等16处生态区位重要、资源丰富、对区域生态环境有重要影响的湿地,并制定了《辽宁省重要湿地名录(第二批)》。本次拟公布的重要湿地名录(第二批)共涉及沈阳、大连、抚顺、丹东、锦州、阜新、朝阳和葫芦岛8市18个县(市、区),总面积168754.67公顷,其中湿地面积47235.52公顷。
  现将《辽宁省重要湿地名录(第二批)》报上,恳请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附件1

辽宁省重要湿地名录(第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