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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
外贸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
辽政办发〔2014〕3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保持全省外贸稳定增长,努力实现年初制定的目标,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进口
  (一)继续深化外贸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国家进一步减少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种类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进口产品贴息专项资金,支持我省企业对先进技术、数字化、智能化等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为我省产业发展提供支撑。优先支持满足我省经济持续发展所需的重要原材料、短缺资源和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一般消费品的进口。(省外经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二)积极推进大连自由贸易试验区申建。根据本地条件和实施可能性,陆续复制推广海关、检验检疫在上海自贸区创新性举措。引导符合条件的特殊监管区域逐步升级为综合保税区。推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流转按“分送集报、自行运输”创新举措。探索开展保税展示交易和保税期货交割业务。积极向海关总署申请开展境内外维修及内销选择性征税试点。(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检验检疫局、省外经贸厅、大连市政府负责)
  (三)积极跟进国家赋予符合条件的原油加工企业原油进口和使用资质的审批工作,组织推荐我省地方原油加工企业列入国家“炼油企业进口原油使用资质条件”工作试点企业。(省外经贸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确保出口稳定增长
  (四)加快提高我省一般贸易在货物贸易中的比重。增强我省外贸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和外贸出口产品的省内增加值,以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出口结构升级。以出口示范基地建设为抓手,全面推动我省出口产业化发展。鼓励大型成套设备和高端装备制造业出口,扩大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营销网络、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和高效益的产品出口。(省外经贸厅、沈阳海关、大连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五)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根据我省产业优势和特点,积极向商务部提出修改“加工贸易禁止和限制类商品目录”的产品建议。研究我省创新加工贸易模式,加大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承接力度,扶持锦州加工贸易承接地的加快发展。改进加工贸易后续管理,采取正面监管和企业自主报送数据相结合的模式,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的干预。(省外经贸厅、沈阳海关、大连海关负责)
  (六)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加快推行《2014年全省国际市场开拓指导计划》的实施。在巩固日、欧、美传统市场的同时,全力开拓俄、南美、东欧、非洲等新兴市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创新市场开拓方式,坚持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鼓励中小外贸企业积极参加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境内外展会,进一步提高摊位费补助限额,并通过举办洽谈会等方式,鼓励企业抢抓订单。(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负责)
  (七)扩大丹东边境贸易发展。加快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步伐。积极支持在丹东地区开展对朝出境加工试点。(省外经贸厅、省发展改革委、大连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丹东市政府负责)
  (八)加快外贸生产基地建设,建立省市区三级出口基地管理体系。贯彻落实《辽宁省出口基地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和《基地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办法》,建立以出口增长为主要目标的基地动态考核管理机制。(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负责)
  (九)抓大不放小。采取多种方式,鼓励我省出口企业,通过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联合、并购和重组等方式增强资本实力,扩大外贸规模,努力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跨国企业集团。支持我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积极为小微出口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省外经贸厅、省发展改革委、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三、支持服务贸易发展
  (十)加大对我省服务贸易的扶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相关专项资金,鼓励我省企业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扩大技术服务、软件技术和相关信息服务出口。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支持我省服务贸易重点项目建设。建立和完善与我省服务贸易特点相适应的口岸通关管理模式和软件监管服务模式,促进离岸、在岸协调发展。(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负责)
  (十一)落实“营改增”改革。贯彻落实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的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以及向境外单位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的增值税免税政策,确保政策及时准确执行到位。(省国税局、省外经贸厅负责)
  四、利用“走出去”带动外贸出口
  (十二)进一步推进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将一般性境外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建立项目备案管理网络平台,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服务。通过贷款贴息、费用补助等方式,支持我省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鼓励企业建立境外资源基地。(省发展改革委、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三)支持我省企业开展重大项目国际合作和工程承包。争取国家金融支持,推动我省巴新铁路集团在蒙古投资兴建蒙古东部铁路项目,带动我省铁路设备出口。重点推动沈阳远大集团在哈萨克斯坦设立远大建材工业园、沈阳特变电工在印度设立输变电工业园。支持我省有实力的企业到东欧、俄罗斯、非洲开展农业种植和畜牧养殖,带动我省农业技术、农业生产资料出口。(省发展改革委、省外经贸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负责)
  (十四)支持我省企业并购海外企业。通过海外并购,使我省企业获得工业发展所需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国际营销渠道、先进管理经验和支撑工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提高我省企业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扩大企业产品出口规模,提升企业产品附加值,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外经贸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优化外贸环境
  (十五)进一步落实全省通关便利化的具体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出口通关效率。对海关监管现场加大科技信息和现代化装备的投入,加大非侵入式监管查验方式的使用。提高绿色通道比例。深化税收征管机制改革,全面提高电子支付比例。深化区域通关改革,实现关区内“属地申报、属地验放”的一条龙通关模式。实行扩大区域通关适用企业范围,深化审单作业流程改革,全面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加快电子口岸建设,开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受理,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实现海关与其他执法部门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借鉴京津冀区域通关一体化经验,加快推进东北地区全域通关一体化。(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省口岸办负责)
  (十六)优化检验检疫流程。加大对检验检疫监管现场科技信息和现代化装备的投入。在全省推行“通报、通检、通放”检验检疫新模式;在口岸推行集中查验,加强查验设施建设,实施“报检+查验+登记+放行”一站式检验检疫工作模式;全面推进关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推行“无纸化”报检和“进出口直通放行”。减少法检种类,全部取消一般工业制成品的出口商品检验。(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口岸办负责)
  (十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确保今年全省范围内省、市设立的进出口环节收费名目只减不增、收费标准只降不升、收费范围只缩不扩,减轻企业负担。推行收费明示化,坚决取消违规、违法收费。对海关总署明文规定且经地方政府审批的收费项目给予保留;对海关总署有规定,但没有经地方政府批准,或经地方政府同意,但海关总署没有批准的收费项目,报海关总署审定后,按海关总署要求统一执行;其余收费全部取消。(省口岸办、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外经贸厅、各市政府负责)
  (十八)加强口岸服务的监管工作。持续实施口岸大通关测评,进行一线口岸通关状况巡检,及时将大通关问题向主管部门反馈,跟踪解决问题过程,直至通关企业认可。(省口岸办负责)
  (十九)规范进出口经营秩序。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推动外贸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平台建设,实现与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的交换、整合和共享。推进建立外贸企业信用档案,鼓励查询和使用企业信用记录及信用产品。改革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加快与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对接,积极参与全国海关进出口企业综合资信库建设。(省外经贸厅、省发展改革委、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负责)
  (二十)加强贸易摩擦应对。通过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等方式,积极支持我省企业应对反倾销、反补贴调查,鼓励在应对贸易摩擦中发挥经济贸易、国际法律专家的作用。建立我省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工作协调机制,建立产业损害监测预警体系。省政府各部门相互协调,努力减轻贸易摩擦对我省企业开展国际贸易造成的消极影响。(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负责)
  六、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一)进一步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规模。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流程,提高结算效率。推进大宗商品进出口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适时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包括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等。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签订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推动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完善跨境人民币业务部门间协调机制,加快市场培育,全面提高政策认知度和业务操作能力。(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外经贸厅负责)
  (二十二)改善融资服务。鼓励我省银行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进一步拓宽进出口企业融资渠道,完善银企对接机制,搭建企业、银行、政府沟通平台。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外汇贷款投放力度,为企业提供国际结算和海外融资支持。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股权投资资本与企业对接活动。继续支持我省进出口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方式融资,创造条件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积极发展融资租赁。(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中信保辽宁分公司负责)
  (二十三)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强化“百强企业”支持政策,适时调整百强企业名录,提升信保产品配套能力和风险涵盖水平。给予“百强企业”AA级客户资质,降低保险费率,优先提供产品组合服务和快速理赔通道,优先提供国别市场信息及风险建议。落实小微企业专项扶持政策,降低参保门槛,将小微企业扶持对象扩大到年出口额30万美元至300万美元的企业。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融资,省财政按照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50%的比例给予贴息支持(大连市企业的贴息资金,省和大连市按4∶6的比例共同承担)。对我省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做到应保尽保。同时,降低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成本。(中信保辽宁分公司、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四)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优化审核审批流程,通过缩短退税周期,实现出口企业当月申报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当月完成审批,当月送交国库办理退库。对于因为发函调查等原因确实无法在当月完成审核审批的,在45日内将具体原因告知相关出口企业。推行分类管理制度,实施“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规定延期申请审核审批时限,开展进户执法项目清理工作,确保及时足额退税。(省国税局、省财政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省外经贸厅负责)
  (二十五)对我省企业注册国际商标给予财政扶持。鼓励企业打造自主品牌,支持企业以并购方式获取国际知名品牌。对境外注册商标的出口企业,按不超过70%的比例对其注册费给予资助。(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负责)
  七、加快发展对外贸易新业态
  (二十六)积极争取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对确认为省级试点的大市场,在出口、参展和平台建设上给予重点扶持。对市场采购贸易实施“采购地申报、联网式监管”通关模式。根据我省现有市场发展水平,积极申请在西柳市场、佟二堡市场开展“旅游购物商品”试点。(省外经贸厅、沈阳海关负责)
  (二十七)积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对跨境电子商务实施“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通关模式。以辽宁迈克集团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设备时代网”为基础,建立全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支持沈阳、大连、葫芦岛等市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省外经贸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八)进一步提高认识。各市政府和省直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外贸工作对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围绕中心,顾全大局,把支持外贸稳定增长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各地区要采取果断有力措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振外贸企业信心,促进外贸平稳增长。(省直各相关部门、各市政府负责)
  (二十九)切实落实各项政策。各市政府和省直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强化服务、积极作为,及时、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对外贸出口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同时,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出台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细化措施,加强政策配套,形成政策合力。省政府将派出督查组,深入各市宣讲政策,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省直各相关部门、各市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