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现将辽宁省第九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予以公布。 各市政府要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严格按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新公布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 附件:辽宁省第九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7日 附件 辽宁省第九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注:葫芦岛筑港办公楼旧址与省四批葫芦岛筑港开工纪念碑合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