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绥中、昌图县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决策部署,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深入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促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经征得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同意,现就我省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加快实现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工作目标 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硬件资源配置逐步实现了基本均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升,但城乡之间、校际之间义务教育师资水平总体上仍存在明显差距,成为制约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的突出问题。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是加强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校长教师补充配备,破解择校难题,促进教育公平,推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建立和不断完善校长教师交流较岗制度,推进校长教师优质资源的合理配置,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县(市、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率先实现县(市、区)域内校长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在市域内推进,进而在全省范围内推进,为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提供坚强的师资保障。
二、明确交流人员范围,全面实施校长教师交流轮岗
教师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9年及以上的教师(男50周岁及以下、女45周岁及以下)均应交流轮岗。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教师每次参加交流轮岗的具体年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教师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延长。处于孕期、哺乳期或患病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教师,在校内公示后,可暂不交流;学校传统项目、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暂不参与交流,但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校长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后,原则上应交流。每次交流的年限按照校长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校长、副校长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延长。
三、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推动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深入开展
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应遵循“服务发展、实现均衡、以人为本、增进激励、统筹兼顾、公开规范”的原则,可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名校办分校、集团化办学、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提倡“优秀校长+教务主任+学科骨干教师”团队式交流,整体提高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师资水平。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其他方式方法,逐步达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以造就一支数量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具有生机活力和创新精神的校长教师队伍。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重点是推动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有镇区和乡村学校的县(市、区),重点推动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交流轮岗;没有乡村学校的市辖区,重点推动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向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
各地可采取设立名师名校长交流特聘岗等形式,支持优秀校长、特级教师和教学名师到国家中西部和我省辽西北等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学校任职任教,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有序流动。各地要落实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等国家级专项计划和城区优质学校校长到农村学校挂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试点等省级专项工作,加强农村尤其是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学校师资配备。
四、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保障校长教师交流轮岗顺利开展 交流轮岗是国家赋予校长教师的重要责任和光荣使命。各地既要对校长教师参加交流轮岗提出明确要求,又要通过激励保障机制进行政策引导,激发校长教师参与交流轮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在编制核定、岗位设置、职务(职称)晋升、聘用管理、业绩考核、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保障工作顺利开展。要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把到艰苦边远地区和薄弱学校工作作为培养锻炼校长教师的重要平台,与校长教师职业发展进行全过程、全方位有机衔接。
在编制管理和岗位设置工作中,要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采取互补余缺、有增有减的办法,统筹安排县(市、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调整和使用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及时调整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方案,适应和满足教师交流到农村和薄弱学校岗位聘用的需要。积极探索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设立一批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岗位,逐步提高农村学校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推动县(市、区)域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的总体平衡。
在职务(职称)评聘工作中,将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和特级教师的必备条件。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含城镇学校交流、支教)、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教师交流到新的学校后,按原有的教师职务及岗位细分等级聘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规定本辖区小学、初中在本校岗位结构比例内,预留部分中、高级岗位,专项用于聘任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交流轮岗的教师。优先任(聘)用具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管理岗位任职经历的人员担任校长。逐步推进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试点。从2017年起,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参评特级教师、县级及以上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时,须有2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不得低于2年,或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有3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从2018年起,我省新任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应有在2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经历,且在农村学校或相对薄弱学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在薪酬福利、评优表彰等工作中,要切实保障参加交流轮岗校长教师的工资待遇,在绩效工资分配中予以倾斜,优先使用教师周转房。要加强对交流轮岗校长教师的针对性培训,培训工作纳入各级校长教师培训计划和项目,并予以优先安排。对参加交流轮岗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校长教师,要在各级评优表彰工作中予以倾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五、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逐步打破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体制障碍
要进一步加强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逐步推进“县管校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县(市、区)域内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公开招聘和聘用管理办法、培养培训计划、业绩考核和工资待遇方案,规范人事档案管理和退休管理服务。学校依法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负责教师的使用和日常管理。教师交流轮岗经历纳入其人事档案管理。
国家层面将推动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示范区建设,总结推广各地成功经验,全面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为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提供制度保障。省级层面将推动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专项计划,给予专项资金奖补和其他政策支持,促进管理改革。各地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积极研究落实配套政策支持,探索教师队伍管理新机制。
六、切实落实责任主体,合力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 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行“省级统筹、以县为主”的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教育、组织、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形成联动机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指导和督导检查,共同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教育部门要科学制定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施办法,指导和协调交流轮岗工作。组织部门要按照校长管理权限,会同教育部门全力推进校长交流轮岗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切实加强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财政部门对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岗位设置、聘用管理、职务(职称)评聘等方面对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给予政策支持。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义务教育校长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科学编制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中长期规划和分年度计划,并落实到校、到人。要明确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具体要求和支持政策,加强对优秀校长和教学名师的培养,建立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长效机制。建立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政策的信息公开制度,切实维护参与交流轮岗的校长教师合法权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的本地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地要做好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着力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良好的工作氛围,进一步激发校长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确保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取得实效。要将实施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作为推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的关键举措,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等举措有机衔接,形成整体合力。要将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考核体系,并作为认定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和我省基础教育强县(市、区)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示范县(市、区)的重要指标,对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推进不力、范围不广、成效不大,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接受认定申请。
各地要根据文件要求,尽快制定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施办法并全面部署,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