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推进全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深化改革、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注重统筹发展,充分发挥政府保障基本的主导作用、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和信息化的支撑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逐步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全面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省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35-40张;全省机构养老、居家社区生活照料护理等服务提供30万个就业岗位;基本建成集应急救助、日常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服务于一体的养老服务信息化网络系统。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城区要建立起服务辖区内老人的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养老护理员培训率达到90%,持证上岗率达到80%。
——产业规模显著扩大。以面向老年人的生活照料、产品用品、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娱乐、金融服务、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发展一批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形成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集群,打造一批养老服务知名品牌。
——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行业标准更加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发展的氛围更加浓厚,养老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三、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发展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要限期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到2020年,全省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到3000个左右。城市社区每万人拥有养老服务设施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整合社区服务设施资源。每个县(区)修建一所多功能老年人活动中心。
整合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开发为老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整合所有涉老部门各项为老服务资源。各类具有为老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
完善社区无障碍设施改造。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快推进坡道、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二)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建立居家养老管理服务网络。加强居家养老管理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制定扶持政策措施,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大力发展面向居家老年人的家政服务。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项目。加强社会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建立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通过整合通讯网络、智能呼叫、互联网等科技手段,大力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立完善的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和老年人信息数据库,将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站点、家政服务企业、120等资源整合纳入统一的信息化服务体系,及时回应老人的求助、求医等信息。
(三)大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建设各类养老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重度残疾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引领示范作用。每个地级市要建有一所床位不低于500张,重点满足城市贫困家庭失能老人需求,集养护、康复、托管、临终关怀等医养服务和培训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人养护中心;每个县(市、区)要建有一所床位不低于300张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
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为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床位应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四)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健全服务网络。完善农村养老服务的托底政策和措施,将所有农村“三无”老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适时提高五保供养标准。支持中心敬老院、乡镇敬老院建设,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改善设施条件,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利用闲置床位向社会开放,惠及更多的农村老年群体。大力加强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结合幸福院工程、农村社区建设,充分利用和改造村集体的公共设施,在每个村建设100平方米左右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等服务。到2020年,全省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到7000个,有条件的地方依托该设施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整合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学校等资源,面向老年人开放。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帮助解决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
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的规定。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鼓励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级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
建立协作服务机制。支持城市公办养老机构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其提高服务能力。建立跨地区养老服务协作机制,鼓励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
(五)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拓展养老服务内容。引导相关行业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等内容,加强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
开发老年产品用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开发康复辅具、自助设备,满足残障老年人服务需求;支持企业开发老年人食品药品、保健品、服装服饰、智能手机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探索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宜居社区等老年生活设施。
培育养老产业集群。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加快规范服务项目标准和设施安全标准化。
(六)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推动医养融合发展。落实农村“五保”、城市“三无”老人相关医保政策,按照“先医治、后结算”原则予以救治。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支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与养老机构合作,创建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应将其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进一步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加快推进城乡医保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四、政策措施
(一)完善投融资政策。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扶持政策,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满足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和完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险种。鼓励养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龙头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私募债融资。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
(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满足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三)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缴费标准执行,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普通住宅用户收费标准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完善资金支持政策。省、市两级财政要设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专项,落实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配套补助资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年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各项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要归口管理,统筹使用,由民政部门根据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制定年度计划,商财政、发改委、服务业委同意后执行。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探索建立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和重度老年残疾人生活补贴及护理补贴制度。公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维护资金、所需工作人员人头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市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
省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公建民营类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中的地市级综合性老年人养护中心、县(市、区)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给予建设补助;对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给予适当补助,各市按一定比例进行配套。
(五)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教育、人社、民政部门要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院校开展养老服务学历教育,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鼓励有条件的院校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省、市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加大养老护理人员专业培训力度。各地民政部门要抓好培训基地建设。
养老机构应当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的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提高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对在养老机构从事一线养老服务工作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护理员设立岗位津贴。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六)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积极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倡导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服务储蓄制度。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保证老年协会有人员、经费、活动场地和定期活动。
五、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省政府成立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养老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审定工作计划,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新形势和新情况,对我省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全面完成养老服务业工作发展目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督促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做好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各地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制定和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建立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发改、财政、老龄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规划建设、综合协调、规范管理和督查指导作用;其他各成员单位和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在国家支持下,省政府选择有特点和代表性的市、县(市、区)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各地也要积极推进各层面的工作试点,在财政、金融、用地、税费、人才、技术及服务模式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为全省乃至全国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经验。
(三)强化行业监管。民政部门要制定养老机构设立和管理办法,健全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指导养老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改善服务质量;依法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物价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有关部门要健全养老服务业标准体系,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建立养老机构信息服务管理网络,实行入住老人实名制管理。
(四)加强督促检查。加强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各市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省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重点任务分工,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省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工作协调,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工作。
附件:1.辽宁省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重点任务分工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30日
附件1
辽宁省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分管副省长
副组长:上官炜星 省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戴小梅 省文明办主任
路 通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六一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葛洪源 省教育厅厅长助理
巩黎明 省科技厅副厅长
董雪峰 省公安厅副厅长
冯 韧 省民政厅厅长
马艳竞 省老龄办主任
省财政厅副厅长
王祖申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曾庆捷 省编委办副主任
杨德军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邵 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高 伟 省农委副主任
韩国才 省扶贫办副主任
于本洋 省水利厅副厅长
田树槐 省林业厅副厅长
周义军 省服务业委副主任
佟 昭 省文化厅副厅长
董德刚 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徐吉生 省国资委副主任
赵振芳 省地税局副局长
郑红一 省工商局副局长
席 雁 省质监局副巡视员
崔铁民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
张 伟 省体育局副局长
张兆臣 省统计局副局长
阎浩林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方世奎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姚惠钧 省人防办副主任
雷志斌 省物价局副局长
刘 波 省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陈奇夫 团省委副书记
李红莉 省女王联副主席
吴玉新 省残联理事长
陈绍国 省国税局副局长
张凤彬 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栾景明 辽宁银监局副局长
庞雪峰 辽宁证监局副局长
王芝茗 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闫 力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由冯韧同志兼任。
附件2
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
工 作 任 务 |
负责单位 |
时间进度 |
一、主要任务部分 |
1 |
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和各市人民政府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2 |
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要限期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到2020年,全省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到3000个左右。城市社区每1万人拥有养老服务设施达到200平方米以上 |
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老龄办和各市人民政府 |
国家实施后启动 |
3 |
根据《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每个县(区)修建一所多功能老年人活动场所 |
省发改委、省老龄办、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体育局和各市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4 |
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整合所有涉老部门各项为老服务资源。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 |
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服务业委、省老龄办会同省卫计委、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5 |
加快推进坡道、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省老龄办和各市人民政府 |
国家实施后启动 |
6 |
制定扶持政策措施,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定制服务。大力发展家政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个性化服务。支持社区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养老服务项目。将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站点、家政服务企业、120等资源整合纳入到统一的信息化服务体系。加强社会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
省民政厅、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服务业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计委、省老龄办和各市人民政府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7 |
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大力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立完善的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和老年人信息数据库 |
省经信委、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服务业委、省科技厅、省老龄办和各市人民政府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8 |
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建设各类养老机构。要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 |
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服务业委、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法制办和各市人民政府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9 |
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
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10 |
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重度残疾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每个地级市要建有一所床位不低于500张,重点满足城市贫困家庭失能老人需求,集养护、康复、托管、临终关怀等医养服务和培训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人养护设施;每个县(市、区)要建有一所床位不低于300张的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 |
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残联和各市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11 |
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公众老年人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为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
省民政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和各市人民政府 |
国家实施后启动 |
12 |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床位应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
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各市人民政府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13 |
完善农村养老服务托底的政策措施,将所有农村“三无”老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适时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加强中心敬老院、乡镇敬老院建设,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大力加强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结合幸福院工程、农村社区建设,充分利用、改造村集体的公共设施,在每个村建设100平方米左右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到2020年,全省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到7000个,有条件的地方依托该设施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农委、老龄办和各市人民政府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14 |
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帮助解决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 |
省民政厅、省文明办、省文化厅、省妇联、团省委、省老龄办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15 |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鼓励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
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和各市人民政府 |
国家实施后启动 |
16 |
支持城市公办养老机构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其提高服务能力 |
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发改委、省老龄办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17 |
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自助设备,满足残障老年人服务需求,支持企业研究开发老年人食品药品、保健品、服装服饰、电子智能手机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 |
省民政厅、省服务业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老龄办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18 |
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创新能力,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 |
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服务业委、省经信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老龄办和各市人民政府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19 |
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要加快规范服务项目标准和设施安全标准化 |
省民政厅、省服务业委、省质监局和省老龄办会同有关部门 |
国家实施后启动 |
20 |
落实农村“五保”、城市“三无”老人相关医保政策,按照“先医治、后结算”原则予以救治。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 |
省卫计委、省民政厅和各市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21 |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支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与养老机构合作,创建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 |
省卫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服务业委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22 |
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应将其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
省卫计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 |
持续实施 |
二、政策措施部分 |
23 |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逐年增加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
各市人民政府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24 |
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 |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银监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25 |
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 |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民政厅、省老龄办、省发改委、省服务业委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26 |
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和完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险种。鼓励养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
省保监局、省民政厅、省老龄办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27 |
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 |
省国土厅、省农委、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和各市人民政府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28 |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
持续实施 |
29 |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30 |
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缴费标准执行,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普通住宅用户收费标准执行 |
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
和各市人民政府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31 |
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服务业委、省民政厅、省老龄办 |
持续实施 |
32 |
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33 |
设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专项,落实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配套补助资金,逐年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各项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要归口管理,统筹使用,由民政部门根据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制定年度计划,商财政、发改委、服务业委同意后执行 |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服务业委、省民政厅和各市人民政府 |
“十二五”期间出台具体措施 |
34 |
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 |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计厅、省老龄办和各市人民政府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35 |
公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维护资金、所需工作人员人头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可持续运营,切实发挥作用 |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服务业委 |
2014年二
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36 |
省、市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37 |
探索建立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和重度老年残疾人生活补贴及护理补贴制度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和各市人民政府 |
“十二五”期间出台具体措施 |
38 |
要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 |
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老龄办和各市人民政府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39 |
省要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公建民营类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中的地市级综合性老年人养护设施、县(市、区)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给予建设补助,对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给予适当补助,各市按一定比例配套 |
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服务业委和各市人民政府 |
“十二五”期间出台具体措施 |
40 |
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院校开展养老服务学历教育,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鼓励有条件的院校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学历教育 |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计委、省民政厅、省老龄办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41 |
加大养老护理人员专业培训力度。抓好培训基地建设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服务业委、省教育厅、省老龄办 |
国家实施后启动 |
42 |
对在养老机构从事一线养老服务工作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护理员设立岗位津贴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
“十二五”期间出台具体措施 |
43 |
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计委、省民政厅、省老龄办 |
国家实施后启动 |
44 |
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倡导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服务储蓄制度 |
省老龄办、省民政厅、省文明办、团省委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45 |
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保证老年协会有人员、经费、活动场地和定期活动 |
省老龄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
持续实施 |
三、组织领导部分 |
46 |
省政府选择有特点和代表性的市、县(市、区)进行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 |
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 |
国家实施后启动 |
47 |
抓紧研究提出促进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具体措施和意见 |
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48 |
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 |
省民政厅、省服务业委、省工商局、省统计局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49 |
加强督促检查 |
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服务业委、省老龄办 |
逐年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