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及试点县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部门: 为全面加强全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落实质量责任,提高质量水平,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水利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辽宁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我厅制定了《辽宁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水利厅 2015年2月2日 辽宁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全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落实质量责任,提高质量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辽政发〔2014〕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3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市及试点县水利(水务)局(以下简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利厅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厅直单位)水利建设质量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省水利厅负责。具体由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牵头,会同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组织实施。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五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内容包括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和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两部分。考核要点见附件,评分细则在年度质量考核工作中另行制定。 第六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以下)。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考核等级一律为D级。 第七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发布细则。省水利厅根据考核要点和年度质量工作进展,结合水利部工作考核评分细则,于每年年初发布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二)自我评价。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评分细则,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6月10日前将上年度质量工作情况自评报告报省水利厅。 (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其中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情况得分占考核总分的60%;选取4个在建水利工程项目,对项目质量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得分占考核总分的40%。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评情况、实地核查及相关数据进行全面考核,提出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结果认定。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会同有关方面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于7月15日前报省水利厅审定。 第八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结果经省水利厅审定后,通报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各市及试点县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作为评比、奖励、项目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在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考核、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奖补、水利建设项目和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水利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省水利厅在水利建设项目和资金安排等方面适度收紧或暂停。 第十条 厅直单位考核内容仅为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考核评分按满分100分进行换算。考核要点、评分细则、考核步骤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第十一条 厅直单位考核结果经省水利厅审定后,通报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 第十二条 厅直单位考核结果作为厅直单位和领导班子考核、评比、奖励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厅直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0天内向省水利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省水利厅将根据整改等情况做出进一步处理。 第十三条 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出现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所辖县(县级市、区)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要点 2.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要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