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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山洪
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
辽水合〔2015〕4号

各市及试点县水利(水务)局、财政局:
  为规范辽宁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保证建设质量,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水汛〔2014〕80号),结合辽宁省实际,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辽宁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5年2月12日      

辽宁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制定的《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列入《辽宁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2013—2015年)》(以下简称《辽宁省实施方案》)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包括《辽宁省实施方案》确定的山洪灾害调查评价、非工程措施补充完善、重点地区洪水风险图编制、重点山洪沟(山区河道)防洪治理四项内容。
  第四条 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由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第五条 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要求。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内容,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相关部门的保密规定。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六条 省水利厅依据《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2013~2015年)》,组织编制《辽宁省实施方案》,经省审查后报水利部备案。
  第七条 省水利厅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和工作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和相关技术要求统一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经省审查后报水利部合规性审核,合规性审核通过后由省水利厅批复。
  第八条 重点山洪沟(山区河道)防洪治理由项目管理单位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报省水利厅审批。
  第九条 辽宁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市、县水利部门做好项目前期相关基础工作,建立健全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责任制。实施方案编制单位要对前期工作质量和技术负总责,确保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辽宁省水利厅山洪灾害防治和洪水风险图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山洪灾害防治和洪水风险图编制工作,研究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省级水利科研、勘察设计单位作为全省山洪灾害防治和洪水风险图编制工作技术支撑单位,承担相关技术工作。
  第十一条 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建设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选择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有较好业绩的公司、厂家、单位承担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 为保障项目成果质量和数据的一致性,方便汇总集成,减少地方重复工作量,山洪灾害调查评价和非工程措施补充完善所需的基础数据准备、工具软件系统由省以上水利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山洪灾害调查评价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由省级水利科研、勘察设计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各市、县承担部分调查和数据审核汇集工作。
  第十五条 对专业性较强、信息共享要求高的各级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和信息管理系统、监测预警设施设备及通用专业软件和设备,由省统一组织采购招标和实施,确保与前期建设内容标准兼容统一,保障系统正常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 用于本项目的监测预警平台和洪水风险图编制专业软件,须获准软件产品登记证书,通过国家级防洪减灾相关专业技术机构组织的测评。
  第十七条 用于本项目且列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的水文自动监测设备或产品,须获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符合《水文监测数据通信规约》要求。山洪灾害监测预警专用产品,须通过国家级防洪减灾相关专业技术机构组织的测评。
  第十八条 重点地区洪水风险图编制由省统一组织采购招标和实施。
  第十九条 重点山洪沟(山区河道)防洪治理项目按照《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组织实施,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有关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山洪灾害调查评价、非工程措施补充完善和重点地区洪水风险图编制项目的监理单位由省级项目管理单位统一组织采购招标确定,重点山洪沟(山区河道)防洪治理项目的监理单位由项目法人按规定程序确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应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制度建设、招标采购、项目进度、建设质量、安全生产、资金安排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力、影响建设任务执行或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项目验收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分为合同验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合同验收,辽宁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开展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规范项目验收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完成并组织验收后,要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七条 重点山洪沟(山区河道)防洪治理项目验收工作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市、县水利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承担项目建成后的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建立相关规章制度,落实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将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项目设施设备和系统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省水利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