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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重大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5〕6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重大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9日      

辽宁省重大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抓好重大项目建设,是落实新一轮东北振兴政策、促进辽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建立完善的全省重大项目库,对于加强和规范重大项目的设计、审批、建设和达产达效,提高项目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投资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中的关键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项目库是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管理的基础和重要依据。重大项目库的建设要坚持科学规划、结构优化、远近结合的总体原则,按照“建设一批、核准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总体要求,实行分级储备、动态管理。
  第三条 凡向中央申请预算内资金的项目,以及列入年度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从重大项目库中择优选定。

第二章 项目入库条件

  第四条 纳入省级重大项目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调控政策及产业政策,符合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专项建设规划,符合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原则上从下类项目中选定:
  (一)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大项目;
  (二)重大产业布局、产业结构调整、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重大项目;
  (三)基础设施类重大项目;
  (四)区域合作类项目;
  (五)其他具备条件的重大项目。
  涉密的项目不纳入重大项目库。
  第五条 向国家推荐的重大项目,均须纳入省重大项目库。由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省发展改革委按国家要求定期申报。
  第六条 入库项目根据推进阶段的不同,分别纳入储备项目库和在建项目库。
  (一)拟于近期重点开展前期工作或启动建设程序的项目,纳入储备项目库。
  (二)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及续建项目纳入在建项目库。
  第七条 入库项目的相关背景资料要齐全,包括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类别、项目投资、建设规模、经济效益、当前项目进展等内容。

第三章 重大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 全省设立三级重大项目库,实行分级管理。一级项目库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二级项目库由各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三级项目库由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管理。
  第九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入库项目的管理,按照项目入库标准,严格把关。对储备项目,要立足于结构优化升级,突出项目的可行性和超前性,重点推进项目前期手续的办理;对在建项目,要加强统计分析,查找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确保年度计划及目标的实现。
  第十条 重大项目库按照自下而上的顺序构建,由三级项目库择优生成二级项目库,由二级项目库择优生成一级项目库。
  第十一条 二级项目库入库项目的标准由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各自明确,三级项目库入库项目的标准由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自行明确。
  第十二条 项目库实行网上计算机信息化管理。项目申报、筛选、审核、查询等工作,均在网上进行。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库的运行和管理工作,包括:
  (一)对入库项目的征集、录入、审核、申报、更新、出库;
  (二)对项目库的日常管理;
  (三)对项目库管理系统的维护等。
  第十四条 纳入项目库中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及时更新。按照“谁录入谁更新”原则,及时做好相关项目信息的日常更新工作。
  第十五条 对于前期工作已经结束并已开工建设的储备项目,应及时转入在建项目库;对因国家政策调整、其他情况变化或因建设条件无法落实、难以实施的项目,应及时从项目库中转出,予以清理;已经竣工的项目,每年年底前从在建项目库中转出。

第四章 入库项目调度

  第十六条 建立全省重大项目的调度制度,对入库项目进行全方位的跟踪调度,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入库项目的调度按省、市、县(市、区)三级调度。省级重点推进的重大项目由省政府进行调度;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重大项目的日常调度工作;各市、县(市、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的日常调度工作。
  第十八条 原则上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实行月调度,重大问题即时调度。对储备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的推进情况,包括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形象进度及存在的问题等相关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填报,并于每月8日前更新完毕。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十九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库的管理,对入库项目要严格把关,省发展改革委对全省重大项目库的建设和运行负总责。
  第二十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加强领导,对承担本级项目库管理的部门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确保全省重大项目库管理系统的平稳、高效运行。
  第二十一条 省、市发展改革委要分别对下一级项目库的运行管理监督指导,督促做好项目上报及数据更新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管理单位必须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申报材料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可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