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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
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
辽卫发〔2014〕54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要求,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4〕37号)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推进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升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重视和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贯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形成了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三位一体”的工作网络,建立了顾全大局、扎根基层、求真务实、无私奉献的工作队伍。经过40多年的艰苦努力,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为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创造了有利的人口环境。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对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全面做好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了部署。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对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做好计划生育工作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落实好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必须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这是实现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发展、打造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的迫切需要;是加快推进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要求;是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根本保障。
  各地要提高认识,改革融合,创新发展,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努力开创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二、科学研判,正确认识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虽然我省的人口增长长期稳定在低生育水平,但是,我们必
  须看到,当前,我省人口形势更加复杂,一方面,人口自身发展的结构性问题日益突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将更加直接和关键。另一方面,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矛盾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高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一)工作目标
  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协调推进计划生育体制机制、政策制度、方式方法的改革,健全管理科学、服务优质、运行规范的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保障有力的计划生育基层工作队伍,完善宣传教育、依法管理、群众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基层工作长效机制,加快推进计划生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高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和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的计划生育主体地位,切实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二是坚持重心下移。稳定和健全基层工作网络和队伍,完善制度,加大投入,加强培训,提高待遇,保证基层有人管事、有钱办事、照章理事。
  三是坚持整合优化。充分发挥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优势,加快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职能和服务资源的整合、优化,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格局。
  四是坚持改革创新。改革现行基层服务管理模式,面向育龄人群和计划生育家庭,坚持宣传倡导为主、生育关怀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三为主”方针,继承、融合、创新、发展,实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根本转变。
  三、优化整合,切实巩固和加强基层工作网络
  (一)稳定、整合行政管理机构和队伍
  在卫生计生机构改革中,要坚持稳定、融合、优化的原则,确保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2015年底前要完成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机构改革,有效整合优化县、乡计划生育机构,确保工作稳定,更好地为群众服务。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合理设置相关机构,充实力量,明确职责,履行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职能。健全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按常住人口比例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常住人口5万人及以下不低于3名工作人员,每增加2万人增加1名工作人员,其中保证有1名为行政编制人员。承担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落实奖励优待政策、统计婚育和出生信息、指导开展技术服务、查处违法生育等任务,督促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落实计划生育责任,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履行基层公共卫生、卫生监督等工作职能。
  (二)优化配置服务机构和队伍
  认真贯彻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实施意见》(辽卫发〔2014〕4号),2014年底前完成基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整合,增强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能力,保障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职责的落实。
  坚持和稳定药具服务公益性的功能定位,进一步完善基层药具服务网络,县级药具管理机构独立设置,乡、村设立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服务专(兼)职岗位,并明确药具发放工作责任。
  (三)加强村(居)计划生育队伍建设
  加快村(居)计划生育与卫生的功能整合,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要切实承担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健全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或计划生育委员会。实行计划生育网格化管理。配齐配强村(居)计划生育专干,强化计划生育中心户作用的发挥,每个行政村配备1名计划生育专干、至少4名计划生育中心户长。进一步明确任务和职责,村(居)计划生育专干和中心户长在承担计划生育任务和职责的基础上,经过培训后要承担新农合、疾病防控、综合监督信息员等工作任务。要合理确定并落实村(居)计划生育专干和中心户长的工资和待遇,村计划生育专干要享受村“两委”班子主要成员待遇,实行固定补贴;计划生育中心户长报酬由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600元、各级财政配套的方法给予误工补助,切实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照章理事。加强村(居)计划生育专干和中心户长的业务培训,提升基层计划生育专干和中心户长队伍对政策和业务的熟悉程度,更好的服务群众。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配备1名以上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四)强化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
  充分发挥计生协生力军作用,健全基层计生协组织网络。加强县级计生协领导班子建设,乡(镇、街道)、村(居)计划生育协会配备专(兼)职副会长或秘书长,依托计划生育中心户强化会员小组建设,完善村(居)会长(副会长)抓秘书长、秘书长抓会员小组长、会员小组长抓会员、会员带联系户的工作网络。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流动人口集聚地普遍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通过建立“党支部+协会”、“商会+协会”、“产业式协会”等形式,不断扩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覆盖面。发展壮大并发挥好会员、志愿者队伍作用。通过政策引导、项目支持等方式,推动计划生育协会承担更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协会参与公共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四、扎实做好基层经常性工作
  (一)加强宣传引导
  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做大做强正面宣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宣传基层卫生计生工作的生动实践和感人事迹,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树立卫生计划生育系统的良好形象。增强全社会的国情、国策意识,全面深入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做好信息公开和政策解读,做好热点问题引导,第一时间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加强依法管理
  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改进执法方式,文明执法,推进基层依法管理规范化建设。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各项政策。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探索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信息管理系统,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依法查处“两非”案件,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积极推进生育管理服务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方便群众办事的长效工作机制,提升基层为民利民便民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简化再生育审批手续,拓展、完善《辽宁省生育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发挥网络优势实现《生育登记单》的异地受理和异地打印,推广和规范一站式服务大厅、为民服务全程代理、便民维权示范岗等做法。
  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落实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等便民维权措施,推进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做好信访稳定工作。推动信访工作改革,压实责任,分级受理,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逐级表达诉求;严格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引导信访人依照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继续落实领导包案制度,化解信访积案,积极推动从政策层面解决信访问题。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努力构建集投诉、查询、服务、跟踪、监督、评价于一体的信访综合运行管理体系。
  深入开展阳光计生行动,做好信息公开。加强各级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和12320、12356卫生计生热线等新媒体的应用,打造公开透明、及时准确的政府信息发布及公众互动平台,及时有效引导舆论,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技术服务
  广泛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服务,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引导群众选择安全、适宜、长效为主的避孕措施。落实国家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严格服务规程,确保服务质量。严格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终止妊娠。
  加强优生指导,扎实做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期保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工作,开展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全面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积极推进出生缺陷预防干预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符合再生育政策对象开展终止避孕措施服务,重点做好高龄妇女的孕产期保健等优生优育健康教育指导服务工作。普及优生优育科学知识,促进儿童早期健康成长。
  深入开展全省药具管理服务标准化建设,深化计划生育药具免费“三送”服务制度。建设智能化药具发放服务体系,实现药具服务的易得可及。
  (四)加强利益导向
  落实法定奖励政策,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等现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探索建立完善独生子女家庭的社会保障政策体系,增强独生子女家庭的发展能力。
  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工作。鼓励社会力量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服务,推广计划生育协会项目运作的成功经验,设立生育关怀行动专项资金,坚持紧急救助和日常救贫相结合的原则,加大帮扶计划生育特殊特困家庭模式的探索力度,对计划生育特殊特困家庭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服务。
  全面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新家庭计划和生育关怀行动。积极推进计划生育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注重精准扶贫,加大政策倾斜和资金投入,推动贫困地区卫生计生事业加快发展,努力提高贫困地区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五)加强信息管理
  整合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统计系统,改革计划生育统计方式方法。依托村(居)工作网络、队伍,完善以家庭为单位的信息采集工作,落实定期采集信息制度。探索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与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免疫规划信息采集的有效整合与衔接,协调建立户籍管理、迁移流动、婚姻登记、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信息共享机制。
  深入开发利用全员人口信息资源,运用信息化手段,健全计划生育信息的收集、传递、汇总、分析制度,做好出生人口统计与监测工作,减轻基层负担,取消村级计划生育帐卡簿册。
  优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提升流动人口统计信息的引导服务能力。提高信息质量,保障信息安全。
  (六)加强群众自治
  依法制订完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公约,明确村(居)居民委员会的计划生育职责、计划生育协会的任务、群众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结合实际制订、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奖励制约措施,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加大诚信计生推进力度,深入开展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县、乡、村创建活动,提高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水平,在村(居)形成“两委领导负总责,协会承做当骨干,依法建章立规矩,群众参与做主人”的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新机制。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领导责任
  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坚持“一票否决”制。要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在机构改革中要稳定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和队伍,巩固和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二)加强综合治理
  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度,明确各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加强政策统筹,加强工作协调,加强信息共享,加强综合施治,着力研究解决制约基层计划生育发展的突出问题,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促进相关部门经济社会政策和服务管理措施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机衔接,形成齐抓共管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环境和工作机制。
  (三)加大投入力度
  落实《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的意见》(财教〔2011〕558号)精神,健全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确保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扶助和优惠政策、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基层机构和队伍建设、经常性工作等经费的落实。不得将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挂钩。
  (四)提升队伍能力
  研究制订基层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规划,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引进优秀人才,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升学历层次,以能力建设为核心推进队伍职业化建设。强化宗旨意识、法治意识、服务意识,增强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政治、经济、生活上关心关爱基层工作者,对先进人物给予表彰和奖励,每4年开展一次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表彰和“辽宁人口奖”评选。加强计划生育协会专兼职队伍建设,推动县以上计划生育协会的“入序”、“参公”和“三定”。
  (五)坚持综合改革
  将计划生育工作融入改革与发展的大局,启动新一轮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加强对事关计划生育事业发展重大问题的战略研究,强化计划生育基层工作的顶层设计,完善宣传教育、依法管理、群众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基层工作长效机制,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转型发展。开展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创新成果评选。
  (六)实行创建引领
  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指标体系,改进评估方式,加强过程管理,实行定期复评,建立激励和退出机制,确保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示范性和导向性,带动计划生育整体服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强化考核评估
  发挥好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导向作用,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规范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组织实施,实行上级党委政府对下级党委政府、上级卫生计生部门对下级卫生计生部门、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三线”考核方法。科学设定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指标,把党政重视、部门协同、群众参与、队伍建设、经费保障、依法行政、利益导向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创新考核方式方法,建立考核信息平台,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强动态考核、过程考核和措施考核,简化考核程序,减少考核频次,增强考核绩效。原则上县级以上单位对一个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和检查一年不得超过2次。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运用,严格兑现奖惩。
  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我委将适时组织督查。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