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辽宁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30日 辽宁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切实转变我省住房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抓住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的全过程,从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产业支撑、科技推广、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营管理和社会参与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集约节约利用资源,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建筑舒适性、健康性与安全性。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综合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我省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气候特征、建筑特点及人民生活习惯,合理制定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技术路线,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3.全面推进,突出重点。既考虑单体建筑,又考虑城市或区域的统筹规划和总体布局。重点推进政府投资公益性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重点推动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建设。 4.完善政策,制度保障。不断加强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完善相关标准和规范,逐步使绿色建筑的发展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 (三)主要目标。 1.新建建筑。城镇新建建筑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到2015年,绿色建筑占当年城镇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20%以上,到2020年,绿色建筑占当年城镇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50%以上,尽快制定并推行75%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015年底前,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到2020年,基本完成全省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3.自2015年起,沈阳、大连及沿海城镇和经济发达地区的新建房地产项目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比例达到30%以上,力争达到5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切实抓好新建建筑节能。 1.科学做好城乡建设规划。树立建筑全寿命周期理念,依据国家和省绿色建筑行动有关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当地气候特点,将绿色建筑比例、空间利用率、绿化率、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绿色交通比例、材料和废弃物回用比例、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率等指标体系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研究制订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及行动计划,进一步明确绿色建筑近期和中长期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在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运行节能监管、节约型城乡建设等领域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 2.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标准。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城镇建筑设计阶段要100%达到节能标准要求,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99%以上。制定或修订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定额造价、检测验收标准,实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和建筑能效标识制度,不断提高工程质量。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强化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审查。落实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制度,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一票否决制”。要因地制宜推广建筑物外遮阳、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住房全装修、屋顶墙体绿化、雨水收集及中水回用等绿色适宜技术,推行绿色施工,推广应用施工新技术、新设备,强化施工扬尘及噪声等污染治理,继续开展绿色文明安全工地评比活动,引导新建建筑由以节能为主向绿色建筑发展方向转变。 3.大力发展城镇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沈阳、大连及有条件的市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自2015年起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积极推动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城市新建区域(规划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等)要争创绿色生态城区。到2020年,全省力争创建2至3个国家级绿色生态城区,各市力争创建1个及以上省级绿色生态城区。 4.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积极探索建设适合农村特点的绿色农房,编制农村住宅绿色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结合村庄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把建设绿色农房作为重要内容,加强试点示范。要大力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农业废弃物再利用、新型采暖方式、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节能炕、生物质燃池采暖等农房节能技术,切实推进生物质能利用,重点发展沼气和秸秆气化等集中供气。到2015年,全省每个县(市)建设至少1个绿色农房省级示范村,基本建成一批绿色农房省级示范项目。 (二)继续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加快实施节能改造。各市要重点清查既有建筑总量,以围护结构、供热计量、管网热平衡改造为重点,合理制订既有建筑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配套制定有关奖励政策。在旧城区综合改造、城市市容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中,有条件的地区要同步开展节能改造。要依照国家及省有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对拟改造项目进行改造评估,节能改造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能效测评。承担国家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任务的市、县(市)要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2.鼓励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并将空调、采暖、通风、照明、热水等用能系统作为节能改造的重点,优先选用可再生能源技术。改造前可以委托专业的能源服务机构对节能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等进行科学论证,适当时可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组织实施。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其改造过程中进行监督与管理,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三)积极开展城镇供热系统改造。 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发展规划或热电发展规划,优化供热布局。鼓励集中建设大型热源厂和对单纯发电企业进行供热改造。加大城镇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力度,提高热源效率和管网保温性能,优化系统调节能力。推广热电联产、高效锅炉、工业废热利用、“吸收式热泵”和“吸收式换热”等技术,提高集中供热管网输送效率,开展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系统改造,减少管网热损失,降低能耗。严格控制新建燃煤热源,新建、改建、扩建热电厂的供热能力必须达到1000万平方米以上,城市新建成区新、改、扩建单台燃煤锅炉蒸发量不小于90吨/小时。继续“撤小并大”,继续推进“一县一热源”建设。到2017年底前,在现有热网覆盖区域内,除调峰锅炉外,撤并所有供热燃煤10吨以下小锅炉,实施区域一体高效供热工程。工业园区、工业开发区、新城镇原则上只能规划建设一个区域高效热源或依托大型热电企业集中供热。 (四)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1.加大可再生能源技术建筑应用力度。积极推动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组织编制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及年度应用推广计划。加大太阳能供热制冷、太阳能与浅层地能耦合利用、城镇生活垃圾和污泥沼气利用、工业余热利用、深层地热能梯级利用等新能源利用技术推广力度,推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建筑中的一体化、规模化应用。坚持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工程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四同步”原则。政府投融资的建筑项目以及三级以上(含)民用建筑的商场、酒店、医院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规划的要求,利用至少一种可再生能源。研究制订我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或技术规程,督促指导全省各地制订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技术导则。 2.鼓励太阳能光热光电利用。鼓励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实施,支持太阳能光电项目并网发电,逐步完善建筑光伏发电上网政策。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优先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光热一体化屋面和墙体以及遮阳系统,鼓励新建工业厂房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屋面;加快太阳能建筑光热一体化推广应用,太阳能资源适宜地区自2015年起实行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的强制性推广政策及技术标准。 3.因地制宜推广地源热泵系统。在资源条件适宜地区,优先发展再生水源热泵系统(含污水、工业废水、工业余热等),积极发展土壤源、地表水源(含江、河、湖、海等)热泵系统,科学发展地下水源热泵系统。重点是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难以覆盖的地区推广应用地源热泵系统,鼓励在夏季制冷、冬季供热和全天供应热水的“三联供”或供热制冷“双联供”项目上,以及对供热制冷有自主控制需求的项目上,优先应用地源热泵系统。鼓励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既有燃煤、燃油锅炉供热制冷等传统能源系统改造时,改用热泵系统或与热泵系统复合应用。 (五)强化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1.建立完善的公共建筑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将单位面积能耗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和年总能耗高于1000吨标准煤的建筑确定为重点用能建筑并进行动态管理。通过能耗统计,每年对50%以上的重点用能建筑进行能源审计,获得财政支持的公共建筑改造必须事先完成能源审计,能耗统计和能源审计结果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推行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研究能耗定额标准与用能系统运行标准,建立超定额加价制度。在沈阳、大连两市率先实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电耗)定额管理制度。 2.推行能耗分项计量和实时监控,大力推进公共建筑节能、节水监管平台建设。不断完善省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扩大监测范围。建立各市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并与省级平台联网。新建、改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同步设计安装能耗分项计量装置,鼓励既有公共建筑安装分项计量装置,并纳入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时上传能耗数据。加强监管平台建设的统筹协调,实现监测数据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公共建筑业主和使用权人要加强用能系统、分项计量设备的维护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等有关规定。 3.制订《辽宁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对新建、改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研究并适时开展公共建筑节能量交易试点。推动地方和各类示范区开展试点,搭建公共建筑节能量交易平台,对超能耗限额的公共建筑采取强制节能改造或购买节能量的方式实现节能目标。研究制定建筑合同能源管理办法,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投资建筑节能领域。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技术咨询服务体系。 4.继续抓好“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将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平台建设工作与高校后勤管理、数字化校园建设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能耗水耗监测数据,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不断完善校园能耗水耗监测平台,并与省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联网实时上传监测数据。支持全日制高校实施校园建筑节能综合改造,降低单位面积的能耗水平。 (六)加快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研发推广。 1.加大科研投入。完善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出台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和造价标准,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充分依托科研院所、高校和龙头企业,通过政策扶持和市场引导,形成产学研一体化的科研机制,设立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培养一批技术过硬的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科研团体和领军人物。 2.不断提升绿色建筑新技术。加快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及设备研发,重点研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材、废弃物资源化、环境质量控制、提高建筑物耐久性等方面的技术以及太阳能高效集热器、热泵机组、高效换热器等关键节能设备。开展绿色建筑节能体系研究及技术集成示范,突破绿色建筑设计模拟软件、安全环保型外墙保温材料成套装备、部品模数化技术装备、高性能绝热材料产业化等关键环节。研发绿色建造与施工技术。 3.积极开展绿色施工示范。推广绿色施工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加强对绿色施工组织设计及绿色施工方案的审查,加强对绿色施工全过程监管。到2020年,省辖城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全面普及绿色施工。 4.进一步完善新技术新产品备案制度。出台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编制绿色建筑重点技术推广目录,优选适合绿色建筑发展的技术,对绿色建筑适用的新技术新产品优先推广应用。加强绿色建筑全寿命期和多专业集成两个维度的重点关键技术研发,对绿色建筑相关的研究课题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七)大力发展绿色建材。 1.加强绿色建材管理。编制和发布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目录和供热系统产品目录。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编制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加强绿色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公布抽查信息,引导规范市场消费。 2.全面推进墙体材料改革。深入落实“禁实限粘”工作,加快发展以工业废渣、粉煤灰、煤矸石、炉渣、尾矿等固体废料为原料研发、生产的新型建材。进一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利废建材生产及应用比例,充分发挥墙改基金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绿色建材的发展。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 3.支持绿色建材产业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结合当地资源禀赋,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保温材料和体系,积极发展非粘土制品、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一体化屋面、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建材。开展节能利废新型墙体材料、保温绝热材料、新型建筑防水材料、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建筑钢结构等绿色建材产业示范。 4.加强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推广使用。到2015年末,标准抗压强度60兆帕以上混凝土用量达到总用量的10%,屈服强度400兆帕以上热轧带肋钢筋用量达到总用量的45%;加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监督管理,进行省内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能力比对,着力提高全省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和工程使用率;推动预拌砂浆、干混砂浆的使用。 5.加强和规范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绿色建材。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八)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1.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组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装配式建筑标准化研究,建立并完善相关的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标准体系和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推动结构件、部品、部件的标准化,提高标准件的通用性和可置换性。积极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完善装配式建筑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健全监管体系,保证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 2.推行住宅全装修。倡导设计先行的理念,引导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提前参与建筑设计,减少二次拆改造成的污染和浪费。开展装饰装修工厂化生产示范试点、菜单式装修住宅小区试点,并给予一定政策扶持。提升装饰装修产业化水平,各地打造一批品牌家装企业,实现部品标准化、生产工厂化、现场装配化、管理信息化,建立家装企业诚信体系,为全装修住房质量提供市场保障。鼓励智能化全装修住宅,完善相关技术标准。2015年起,各地新建5万平米以上的住宅小区要全面推行全装修住房,全装修住房比例不低于10%,并逐年提高。到2020年底,全省新建住宅中全装修面积比例不低于50%。 3.逐步提高预制率。各市要根据发展水平不同,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技术标准体系。重点推广预制楼梯和叠合楼板,培育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新建政府投资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应率先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住宅新开工面积占住宅新开工总面积比例逐年提高。 4.支持开展示范试点。按照“由少到多、由简单到复杂、由单项突破到多项集成”的步骤,推进工程试点示范。以政府投资项目引领带动装配式建筑向市场化发展;鼓励引导开发建设单位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开发建设;加大现代建筑部品和技术在工程建设中的推广应用。有条件的城市要逐步建设1至2个建筑产业现代化园区。 (九)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 1.建立健全拆除制度。探索实行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需拆除报废的,所有权人、产权单位应提交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回用方案,促进建筑垃圾再生回用。对违规拆除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严格执行拆除程序。各市及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要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重大和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拆除大型公共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建筑的,要按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十)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1.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研究制订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技术规范,建立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标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政策上扶植建筑垃圾资源化专业企业,生产高附加值和高推广利用值的产品;规范建筑的拆除过程,实现早期分离处理,从源头上保证建筑垃圾资源化条件;对于乱拆乱用建筑垃圾的企业要予以处罚或收取排污处理费。充分利用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政策,促进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和产业化。 2.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积极推进省辖市全面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系统推行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再利用等各项工作,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实行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实现施工过程中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建立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基地。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制。 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绿色建筑行动的目标任务科学分解到省辖市和扩权县政府,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各市要按照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部署和要求编制本地区的实施规划和近期工作计划,要把贯彻落实本方案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并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完善绿色建筑奖惩机制。 鼓励市、县(市)政府出台发展绿色建筑的相关土地、财政激励政策,研究规划建设阶段绿色建筑容积率奖励政策。完善绿色建筑金融服务体制,金融机构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给予适当的购房贷款利率优惠。对实施绿色建筑项目企业和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废物利用比例符合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建材,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绿色建筑发展需要,及时公告绿色建筑相关技术、产品的推广目录,在政府采购中,优先购买列入推广目录的产品。政府投资的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大型建筑以及居住小区,未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星级的,不予推荐申报辽河杯、鲁班奖等评优评奖项目。对不按《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施工,造成扬尘污染被依法处罚的,取消各类评比、评价资格。对获得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项目和具备一定条件的绿色生态城区,按相关规定申请中央财政奖励。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并发布绿色建材生产的相关政策;及时公告绿色墙体材料目录,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重点支持绿色墙体材料发展,鼓励企业生产、应用绿色墙体材料。 (三)深化城镇供热体制改革。 各市要制定和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严格执行两部制热价。新建建筑、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要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方案,尽快将采暖费理入工资。对实行分户计量有难度的部分住宅,采用按小区或楼宇为单位供热计量收费。实施热价与煤价、气价联动制度,对低收入居民家庭要建立取暖救助制度,提供供热补贴。推进供热企业改革,进一步规范供热市场经营行为,理顺热源、管网、用户的利益关系。 (四)完善标准体系。 全方位规范引导建筑节能,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强化新建建筑源头管理,科学合理地提高标准要求,尽快修订绿色建筑工程建设、运营管理、能源管理体系等标准,编制绿色建筑区域规划技术导则。适时修订适合不同类型建筑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编制、发布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施工与质量验收等标准,完善住宅产业化标准体系。研究制定覆盖宾馆饭店、商场超市、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学校、医院等不同类型建筑的建筑能耗限额和合理用能指南。完善节能保温设计、施工技术标准,修订预拌混凝土生产管理规程,编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相关标准规范。 (五)强化能力建设。 加快建筑能耗统计制度研究,完善建筑能耗统计体系和建筑节能量统计监测方法,启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试点。加强建筑节能服务能力建设。加强第三方的节能量审核评价及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能力建设,加强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监管。鼓励大型供热企业、建筑节能科研单位、重点用能单位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经营。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体系建设,推行第三方评价,健全绿色建筑评价专家队伍,严格评价监管程序。 (六)扩大绿色建筑相关试点示范。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的支持,组织实施绿色建筑相关示范工程。继续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低碳生态城(区)”、“园林城市”等建设。单体绿色建筑的示范,可申请国家绿色建筑补贴。通过示范积累经验、扩大影响,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工作。 (七)加强宣传培训。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普及绿色建筑常识,提高全社会认识。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人员培训,将绿色建筑、住宅产业化等相关知识作为继续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全面培训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和绿色建筑人才。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绿色建筑、住宅产业化相关课程,加强相关学科建设。组织规划设计单位、人员开展绿色建筑、住宅产业化规划与设计竞赛活动。加强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开展学术交流、技术研讨等活动,促进我省绿色建筑技术与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