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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
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辽政发〔2015〕2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调整行政职权事项411项。其中:取消192项,下放61项,调整管理方式149项(改为后置审批74项、明确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15项、调整为内部审批43项、转移至社会组织16项、暂停审批1项),取消调整涉密事项9项(按规定另行通知)。同时,承接国务院下放事项15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意见》(辽政发〔2014〕24号)要求,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力度,认真做好取消调整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和规范管理。市、县级政府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为推进新一轮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1.省政府取消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2.省政府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3.省政府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