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省属各国有企业:
为严格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企业对外投资
省属国有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负债水平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计划,严格控制企业境外和域外投资。加强企业投资投向管理,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和境外域外投资。强化企业投资能力管控,严格控制高负债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投资和产能过剩企业新增生产能力投资。
二、加强投资项目的论证评估
省属国有企业应聘请具有较高资质和信誉的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对境外和域外项目,企业应组织同行业在国内、国际具有一定权威的专家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应给予重视并积极吸纳。依法严格落实对中介机构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可行性研究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三、严格规范企业投资决策制度
省属国有企业要建立规范的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从严规范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报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严格董事会投资决策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议决策投资项目,要确保全体董事充分发表意见,严格落实一人一票制度,坚决杜绝董事会“一言堂”和“一把手”说了算问题。董事在投资决策发表的意见要记录在案,作为董事履职评价和追究责任的依据。
四、强化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核管理
省属国有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当年财务预算管理,并于当年1月31日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核准。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监管机构)应当认真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对出具的相关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监管机构)批复实施。
五、加强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省属国有企业建立投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对投资额或资金来源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股权比例重大调整导致控制权转移的;投资额严重超出投资预算以及不能达到投资预期的项目等情况,应及时书面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六、严格重大投资项目损失责任追究
省属国有企业和监管部门要认真规范落实投资项目“三重一大”决策签字背书制度,并对投资决策实行终身追究责任制度。对企业和监管部门不按规定违反投资决策程序的、擅自决定重大投资事项的、对应报告的项目隐瞒不报的、投资项目造成严重损失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加强对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