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年份:
请选择期数:
部门文件
关于确定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
医院诊查费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14〕55号
各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省政府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消试点医院药品加成,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要求,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诊查费调整实行全省统一定价。现就试点医院诊查费统一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诊查费价格
  1、普通门诊诊查费8元/次,中医辩证论治加收4元/次;
  2、专家门诊诊查费,副主任医师12元/次,中医辩证论治加收6元/次;主任医师16元/次,中医辩证论治加收8元/次;
  3、急诊诊查费12元/次,中医辩证论治加收6元/次;
  4、门急诊留观诊查费25元/日,中医辩证论治加收12元/日;
  5、住院诊查费12元/日,住院中医辩证论治加收(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中医收取)9元/日。
  上述中医辩证论治费用,须针对患者开具或调整中药处方方可收费。
  二、各地在测算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时,要依据上年药品(不含中药饮片,中药饮片不取消加成,加价率不得超过25%)购进额加成15%的部分作为基数,按规定的补偿比例进行测算。
  三、各市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时要加强协调,严格遵循保持县域内医疗服务价格水平大体相当、毗邻市之间价格衔接的原则,遇有问题及时与省相关部门沟通。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