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年份:
请选择期数:
部门文件
辽宁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工商发〔2014〕45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2014年10月11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提高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对在辽宁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注册机关不在辽宁省境内的,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处理。
  除依照前款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的以外,其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予以公示。
  第三条 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附件1)。
  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包括以下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与送达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但公示时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驾照、护照及其它与身份有关的证件号码、肖像、银行账号、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负责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以上有关内容需要公示的,应当书面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条 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第五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由案件的办案机构负责录入相关公示信息,并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上级执法监督或者其它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应当由办案机构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作出的机关名称、内容、作出日期等。
  第六条 行政处罚信息,应当自处罚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辽宁省外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辽宁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作出行政处罚或变更行政处罚的信息,由被处罚人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收到有关信息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注册机关不在辽宁省境内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发送至被处罚人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 对在辽宁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或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将案件子系统上的数据信息,自动转换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省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传送过来的行政处罚信息,应通过市场主体注册号进入系统并录入相关公示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他适用一般程序作出或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可以通过自动转换或手工录入方式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予以公示。
  第八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附件2)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并送达给当事人。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公示该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更正。
  行政处罚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被处罚人要求撤销有关公示内容的,可予撤销,但应当在公示系统中保留信息记录。
  第十条 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5年的,不再公示,但应当在公示系统保留信息记录。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虚假的,可以向该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的书式档案管理,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与书式案卷一致。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申请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文书格式
     2.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

附件1: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  字〔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四)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附件2: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信息将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商局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进行公示。
  特此告知。

×××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