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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
2012-2014年度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辽政发〔2015〕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在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中,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坚持依法办理,积极吸纳代表、提案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办理工作制度;加强同代表与提案者的沟通联系,推进协商办理、阳光办理;规范办理工作,细化工作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办理工作整体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取得了代表、提案者满意的成效,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省政府决定:授予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鞍山市政府、抚顺市政府、本溪市政府、丹东市政府、阜新市政府、铁岭市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民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服务业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原省辽河管理局、沈阳铁路局等33个单位为“2012-2014年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希望受表彰的单位继续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再创佳绩。
  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通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认真协调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努力解决好民生问题,进一步提高科学执政、依法行政能力,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能。各承办单位要认真落实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关于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各项规定,认真研究和采纳代表、提案者的合理化建议,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沟通交流,着力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抓好各项工作落实,争取更大成绩。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