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6日
辽宁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消防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消防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依法履行消防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消防安全实际,按照立法权限推动完善地方性法规,及时出台政府规章,依法依规开展消防工作。
(二)制定并落实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明确本地区消防工作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支持贫困地区消防事业发展。
(四)制定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七)统一组织指挥较大以上火灾的抢险救援和调查工作。
(八)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
(九)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十)组织督促、检查、考核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职责以外,还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装备器材,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二)依托公安消防队和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三)统一组织指挥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并提供相关保障。
(四)建立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完善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职责以外,还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公共消防安全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和城市社区消防工作水平。
(二)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章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副职负责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指导下,开展消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传达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筹、协调、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
(二)组织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三)协调制定本地区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消防队伍建设。
(四)组织消防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提出意见建议,并制定工作措施。
(五)组织制定各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指导监督各成员单位的责任落实。
(六)建立完善消防安全信息共享、违法行政通报移送、火灾隐患联合整治、灭火应急救援联动等工作机制,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指导督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落实。
(七)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对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八)组织开展消防政策法规和消防安全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单位和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九)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是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安部门消防机构,负责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计划,并经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定期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措施建议,并推动落实。
(三)组织、协调、指导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工作。
(四)制定完善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并推动落实。
(五)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履行下列共同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开展消防工作。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工作计划,明确消防工作职责,定期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三)组织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规定,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承担本部门的消防工作主体责任和直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
(四)将消防知识纳入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升干部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承担消防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工作。
(六)参加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的检查、指导、监督、考核等活动,协同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驻辽各有关中直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省公安厅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分析全省消防安全形势,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建议,提请省政府协调解决重大消防问题。
2.指导和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和抽查,组织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3.指导和监督全省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查处、重大火灾隐患报告、通报等工作。
4.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活动。
5.依法依规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
6.组织指挥全省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7.依法组织调查全省范围内的火灾事故原因和认定工作。
8.指导其他部门的消防工作。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二)省综治办
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平安辽宁建设考核范围,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协调组织对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的督导检查。
(三)省政府应急办
1.负责汇总报送省政府相关重要信息,传达督促落实省领导的批示和工作意见。
2.协助做好重特大火灾及次生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3.指导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
(四)省发展改革委
1.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2.负责协调全省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加大消防投入,保障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3.依照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核准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立项。
(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1.指导全省工业系统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重大火灾隐患改造项目、消防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促进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
3.在工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消防安全,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火灾危险性高的建设项目,严格行业准入管理。
(六)省教育厅
1.负责加强全省教育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检查指导各类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负责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制定火灾应急疏散预案,提高师生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疏散能力。
(七)省科技厅
1.负责加强直属科研院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检查指导各类直属科研院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负责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科学技术计划,促进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材料推广。
3.负责将消防科技知识纳入科普宣传内容,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消防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八)省民政厅
1.负责加强全省公办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检查指导各类福利机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中需政府救助的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并根据优抚政策,对灭火救援中伤亡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褒扬抚恤。
(九)省司法厅
1.负责加强监狱和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检查指导各类监狱和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全省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部门,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消防法律服务。
(十)省财政厅
1.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消防工作实际需要,负责落实和保障省级消防业务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及时拨付国家和省政府安排的消防工作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督促和指导各市财政部门落实消防业务保障经费和消防工作专项资金。
(十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常识纳入全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2.指导全省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职业资格培训和教学内容,制定并落实防火措施和灭火应急预案。
3.组织实施注册消防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注册消防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发证工作,并对其资格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十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负责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使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2.负责对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颁发竣工验收备案书和房屋产权所属证书。
3.负责加强市政公用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各类公用事业企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监督、指导供水管理部门做好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的建设和维护。
4.负责加强全省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各类施工工地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要求的违法违章建筑物。
5.负责将施工人员消防安全培训作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建设、劳动合同规范、建筑工人教育培训等重要内容,提高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十三)省交通厅
1.监督指导全省内陆城市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民用船舶(不含渔业船舶及体育运动船舶)、水上设施的消防工作,加强消防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2.依法组织实施全省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检查、指导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3.依法组织实施全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车辆和运输单位的资质审查及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四)省农委
1.负责直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检查指导所属粮库、粮油加工企业及经营企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检查指导全省农村沼气建设与使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指导全省粮食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省林业厅
1.负责全省森林火灾预防管理的各项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等起草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森林防火工作总体规划和中长期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预防工作,负责全省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管理,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培训等业务,做好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监控工作,全面掌握森林防火形势和动态。
(十六)省服务业委
1.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检查、指导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经营场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指导全省商业批发、零售、仓储、餐饮、住宿、成品油经营等商贸流通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七)省文化厅
1.负责全省文化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检查指导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等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指导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艺、营业性演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利用重大文化活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十八)省卫生计生委
1.负责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检查指导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负责组织重特大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
(十九)省中小企业局
1.负责指导全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鼓励和促进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采用先进、成熟的技术和设备,淘汰落后技术工艺,消除火灾隐患。
(二十)省国资委
1.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省属企业贯彻落实消防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将消防工作作为安全指标纳入企业业绩考核内容,建立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的管理机制。
2.指导省属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一)省工商局
1.负责全省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依法吊销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企业的营业执照,并向质量监督和公安部门通报。
2.负责将消防产品列为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纳入年度监督抽查范围,并组织实施。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
(二十二)省质监局
1.负责全省生产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并向工商和公安消防部门通报。
2.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全省消防行业地方技术标准。
3.负责全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
4.根据申请,对消防设施检测机构依法实施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二十三)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1.负责全省印刷业、新闻出版领域出版机构、本系统所属单位,以及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检查指导本行业系统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组织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公益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对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二十四)省体育局
1.负责本系统所属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检查指导本系统单位建立健全所属体育场馆等公共体育设施的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协助做好全省综合性体育赛事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十五)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1.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环节的消防工作。
2.受省政府委托,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十六)省政府法制办
1.负责组织起草、审核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对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和审查。
2.负责协调省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消防安全法规和规章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执法检查。
(二十七)省旅游局
1.依据相关标准,对在评定省内旅游星级饭店和旅游A级景区时的消防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审定,督促旅游星级饭店和旅游A级景区落实消防安全相关规定。
2.负责牵头组织的大型旅游展会和节会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八)省人防办
1.负责在组织编制全省人防工程建设总体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将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2.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单建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及经营管理中的消防安全工作,并督促相关单位拟制消防应急预案,配合公安部门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十九)省通信管理局
1.负责全省电信运营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检查指导电信运营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业为省内重特大火灾及灾害事故的灭火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通信保障。
3.督促各电信运营商加强消防通信线路、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消防通信畅通。
(三十)沈阳铁路局
负责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加强消防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三十一)民航东北管理局
负责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加强消防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三十二)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1.协助电力行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2.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特大火灾及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 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部门,负责检查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对其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五章 领导干部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对本地区火灾事故控制负有领导责任。
(二)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消防安全的决策部署,推进消防安全发展战略。
(三)支持、监督本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通过组织召开会议等形式,听取消防安全工作汇报,分析研究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解决消防安全工作重大问题。
(五)委托分管负责人召开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六)督促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兑现。
(七)组织保障消防安全投入,足额安排消防安全经费预算,加强消防基础建设。
(八)组织规划、建立健全公安消防机构,配齐配强监管人员,保障相关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副职负责人应当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对分管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分管领域火灾事故控制负有领导责任。
(二)负责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消防工作决策部署在分管行业领域的贯彻落实。
(三)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四)支持分管部门加强消防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帮助改善工作条件,督促履行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推动重大火灾隐患治理。
(六)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交办的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除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消防工作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贯彻落实消防工作决策部署。
(二)受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安排部署消防安全重点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消防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受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协调、支持、配合政府其他负责人做好分管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成员要将消防安全作为本部门的基本职责纳入分管业务工作之中,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工作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经常研究、检查指导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依法依规妥善处置火灾事故;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夯实消防安全基础,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六章 责任落实和追究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要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应当包括消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奖惩办法等内容。责任书到期或责任人变更后,应当重新签订。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不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和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对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做出界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