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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
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辽政发〔2015〕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现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作为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作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本目录规定的权限,履行同级政府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职能,其中本目录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大连市政府享有省级核准权限。
  五、项目核准机关要切实改进和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除核电、大型水利水电等特定项目外,坚决取消前期工作咨询复函等变相审批行为。相关部门的监管重心要与核准权限同步下移。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改进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协调联动机制,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六、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履行上报程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履行上报程序。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相应的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上报程序。本目录规定的核准权限一律不得下放。
  七、对于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综合运用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信息引导、政策调整等手段,引导和规范项目主体的投资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备案管理的项目进行变相审批或核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专门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范围和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九、本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十、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即行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1日      

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5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河流、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在省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500千伏及以上交流项目和220千伏(跨市)电压等级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220千伏(非跨市)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铁路网中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跨市、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以下、三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污水、垃圾和废弃物处理项目:放射性废弃物处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处理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天然气加气站项目:母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子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不含)鼓励类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