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根本,以强化资源整合、创新管理机制、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共建共享、服务大局”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在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全省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普遍建成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功能于一体,资源充足、设备齐全、服务规范、保障有力、群众满意度较高的基层综合性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建立健全符合辽宁实际、运行良好的管理体制、经费保障机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一支由政府购买公益岗位、专兼职结合、综合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队伍,使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基层党组织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载体,成为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重要场所和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公共服务的综合平台。
二、主要任务
(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推进。落实《辽宁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6—2020年)》,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纳入省、市、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合理规划布局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选择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参与的地方,采取盘活存量、调整置换、集中利用等方式进行建设。凡现有设施能够满足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的,一律不再进行改扩建和新建。设施建设兼顾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需要。(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文化厅)
(四)加强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建设。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建设重在完善和补缺,尚未建成的,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集中建设;已建成但尚未达标的,要配齐设备、完善功能、提升档次。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其功能应包括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厅,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科协)
(五)加强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依托党组织活动场所、文化活动室、闲置中小学校、新建住宅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以及其他城乡综合公共服务设施,在明确产权归属、保证服务接续的基础上进行集中建设,建筑面积能够满足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不少于4个活动室,包括图书阅览室(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多功能活动室、电子阅览室、体育健身室,并配备相应器材设备。(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厅,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精神文明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科协)
(六)加强基层文体广场建设。按照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建设与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和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相配套的文体广场,到2020年全省实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文体广场全覆盖,建筑面积能够满足群众基本文化需求。文体广场用于群众进行文体活动的地面要做到“硬覆盖”。同时,文体广场内要建设阅报栏、电子阅报屏和公益广告牌,配备体育健身设施和灯光音响设备等,有条件的可搭建舞台。(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厅,配合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精神文明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科协)
(七)整合各级各类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资源。按照“整合资源、共建共享”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整合分布在不同部门、用途单一、分散孤立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实现设施、设备、人员、经费等统筹使用和管理,促进基层文化资源效益最大化,达到资源共享、多方共赢。统筹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广播电视户户通、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农家(社区)书屋、基层体育健身工程等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加强公共文化资源的综合管理和利用,提高使用效益。(牵头单位:省文化厅,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精神文明办、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科协)
(八)明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按照《辽宁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6—2020年)》,由县级政府结合自身财力和群众文化需求,制定本地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基本服务项目目录,重点围绕党员教育、宣传文化、艺术演出、读书看报、广播电视、电影放映、文体活动、卫生健康教育、展览展示、教育培训、法律及科学普及等方面内容,考虑残疾人等特殊人群需要,设置具体服务项目,明确服务种类、数量、规模和质量等,实现服务与设施相配套、服务与群众需求相适应,为城乡居民提供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文化厅,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精神文明办、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科协)
(九)组织引导群众文体活动。结合中华传统节日、重要节假日和重大节庆活动等,组织开展读书征文、文艺演出、美术书法摄影展览、体育健身竞赛等文体活动。适应群众需求,组建演出团体、民间文艺社团、健身团队以及个体放映队等。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载体,组织开展青少年课外实践、职工文化交流、健康大讲堂、妇女文艺健身培训、少数民族文艺演出等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加强对广场舞等群众文体活动的引导,推进广场文化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根据服务目录,采取订单服务方式,积极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特色文化服务。把基层综合性服务中心建成流动服务点,开展文化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利用公共数字文化项目和资源,为基层群众提供数字阅读、文化娱乐、公共信息、科学普及等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级文化艺术团体、体育机构等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结对子”,实现文化下乡、文化驻乡常态化。(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配合单位:省精神文明办、省教育厅、省民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省残联等)
(十)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和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等基层信息平台的作用,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成开展基层党员教育、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的重要阵地,广泛开展政策宣讲、理论研讨、学习交流、组织生活、主题党日等党员教育活动。开展道德讲堂活动,以身边人讲身边事、身边事教身边人的方式,不断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积极开展农民科学素质行动、社区居民科学素质行动、法治宣传教育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做好科普惠农、科普益民服务工作,提高群众综合素质。(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精神文明办,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等)
三、保障措施
(十一)政策保障。各级政府要把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作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列入“十三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予以考核。(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等)
(十二)组织保障。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要做好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重大事项的总体部署;组织宣传文化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沟通协调和业务指导;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责,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工作落实。各级文化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机制,做好日常督促检查工作。县(市、区)政府要承担主体责任,实事求是地确定存量改造和增量建设任务,推进资源整合。乡镇综合文化站(中心)建设由省、市统筹规划,县(市、区)政府组织推进;街道综合文化站建设由市统筹规划,县(市、区)政府组织推进;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由市、县(市、区)统筹规划,乡镇(街道)组织推进,村(社区)自我管理。(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省精神文明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省残联等)
(十三)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标准,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统筹安排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通过转移支付对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设备购置和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予以补助,对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地区予以奖励。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服务机制,统筹安排所需资金。发挥政府投入的带动作用,落实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农委、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
(十四)机制保障。要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结合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建设,不断创新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重点围绕基层文化综合性文化中心的功能定位、运行方式、服务规范、人员管理、经费投入、绩效考核、奖惩措施等重点环节,建立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形成服务功能完善、设施运转良好、群众广泛参与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实现可持续发展。探索社会化建设管理模式,拓宽供给渠道,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鼓励群众参与日常管理和运行,加强群众自主管理和自我服务。(牵头单位:省文化厅,配合单位: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
(十五)人员保障。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在现有编制总量内,每个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1至2名,规模较大的乡镇(街道)适当增加。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由“两委”确定1名兼职工作人员。鼓励在岗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人员等从事所在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服务工作。加强业务培训,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团省委)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统筹安排,开展试点,抓好落实。要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各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和时间安排。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