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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辽政办发〔2016〕7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去年以来,受经济下行影响,企业用工需求呈现下降趋势,特别是化解煤炭钢铁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及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任务艰巨,供需总量矛盾增大,结构性矛盾凸显。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再就业工作,确保全省就业形势总体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就业失业监测
  (一)完善失业监测制度。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企业户数,全省监测企业对象扩大到5000户,重点将受经济形势下行影响较大、规模以上、劳动密集型的行业企业纳入监测范围;完善监测指标,将生产经营状况、薪酬变化、用人数量变化等作为监测企业的重要内容。建立企业一次性裁员200人以上和国有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以上情况的报告制度。加强规模性裁员预警,制定防范应急预案,避免或减少规模性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
    (二)强化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完善就业形势月分析制度,及时掌握各地区就业形势,动态分析研判重点行业企业用工需求变化情况。定期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动态掌握企业用工需求、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
    二、开发新的就业岗位
  (三)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等新兴服务业。做大做强总部经济、物流园区、信息服务以及电子商务等专业化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发挥第三产业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快推进公共交通、水务、地铁、能源、燃气、机场等公用事业企业发展,提供新的就业岗位。发挥产业联盟作用,推动相关行业提高吸纳就业能力。完善全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助推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企业服务局,各市人民政府)
    (四)发挥重大项目建设对就业拉动作用。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安排公共投资与重大项目建设时,要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预判创造和增加的就业岗位数量。在筛选和推进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的项目,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安排的公共投资与重大项目名单及预判就业岗位数量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
    (五)开发基层公共管理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开发一批新的适合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
    三、促进离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六)摸清离岗失业人员底数。全面了解化解煤炭钢铁过剩产能、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企业规模性裁员产生的离岗失业人员数量、结构、分布以及就业、培训、创业意愿等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动态跟踪失业状态和就业去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
    (七)强化离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各地区要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及时调整职业培训政府补贴(市级)目录,增加新业态发展涉及行业的相关职业(工种)。制定离岗失业人员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专项计划,因人施策,有针对性地提供培训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定点机构作用,组织离岗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为再就业做好技能储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八)鼓励离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各地区要全面开展针对离岗失业人员的创业培训,提升离岗失业人员创业能力,做好创业项目征集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工作。各类创业孵化平台应优先接纳离岗失业人员的创业项目入驻,并提供创业孵化系列服务。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活动,培育创业带头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人民政府)
    (九)加强离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援助。对办理失业登记的离岗失业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各地区要及时开展就业援助,通过提升技能、信息对接、岗位援助、社保补贴援助等多种形式,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鼓励和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确保其中有就业需求的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十)开展离岗失业人员就业专项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深入企业、产业园区征集用工信息,及时进行汇总和发布。要组织开展现场招聘、网上招聘等多种形式的专场招聘活动,促进人岗有效对接,全面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就业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
    四、稳妥安置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
  (十一)多渠道分流化解煤炭钢铁过剩产能企业职工。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内部挖潜、转型升级和拓展国内外市场等手段,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对失业和长期停产职工,普遍开展转岗、技能提升和创业培训,促进转岗及就业创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可实行内部退养。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要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提供托底帮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各市人民政府)
    五、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十二)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各地区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以实施就业促进计划和创业引领计划为抓手,精准施策,力争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都能实现就业,鼓励扶持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在本地实现就业创业。提早启动岗位对接进校园活动,做实做细实名制服务,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相关专项资金、基金,设立大学生创业创新引导基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发挥高校资源优势,利用5年时间,建设一批大学(含职业院校)创新创业产业园,为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搭建平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六、积极促进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就业创业
  (十三)深入推进复原转业退伍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各级政府要将促进复原转业退伍军人就业创业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就业安置计划,拓宽就业安置渠道,建立问责追责机制,不折不扣地落实就业安置政策,决不允许拒绝或变相拒绝接受军转干部。要严格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7号)等文件精神,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大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力度,积极开发、征集就业岗位,广泛开展专项招聘,促进复原转业退伍军人尽快就业创业。各级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要优先安排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入驻。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而自行租赁场地首次创业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给予创业场地补贴。(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
    七、进一步落实好就业再就业工作责任
  (十四)强化政府、教育部门和高校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职责。各级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责任主体;高校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及教育部门要承担好监管责任。各地区要确保本地区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把就业再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位置,纳入到各地区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之中,把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过程转变成持续扩大就业的过程,把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转变成对就业拉动能力不断提高的过程,把城乡二元经济转换的过程转变成统筹城乡就业的过程。要充分发挥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明确部门职责,定期研究就业重大问题,协调推进本地区就业再就业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
    (十五)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建立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把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作为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明确时限、督促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各市政府就城镇新增就业和城镇登记失业率等签订目标责任状,并列入省对各市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继续完善落实就业工作进展情况月通报季调度制度,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汇总目标任务完成进度和政策落实情况,并逐级上报、定期通报。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开展就业专项督查,深入各地区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查验、核实,了解就业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总结先进经验做法。省政府将建立问责制度,对年度就业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就业工作完成不好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对主要负责同志约谈,提出整改意见;对工作懈怠、不作为导致目标未完成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
    (十六)建立高校就业目标责任制。省教育厅与省属高校“一把手”签订就业目标责任状,确保高校履行毕业生就业主体责任,多措并举,完成就业工作任务。各级政府及教育部门要把毕业生就业创业状况纳入对高校领导班子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就业创业工作督查。建立将毕业生就业创业状况与制定招生计划、调整专业结构、经费投入等对接机制。对工作不到位、就业率未完成的高校,省政府分管领导要约谈高校“一把手”并通报全省。(省教育厅,各市人民政府)
    (十七)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解决新一轮就业创业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让劳动者获得实惠。同时,建立政策落实情况工作台账,认真详细记载劳动者享受扶持政策项目、内容、时间。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门户网站、手机媒体等多种媒介积极宣传政策,告知办理程序,使劳动者应知尽知。省政府将建立政策落实情况调度通报制度。(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