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1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布的《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在工商登记后实施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或变相设置为前置审批。同时,要进一步优化登记审批流程,切实做好信息互联共享,加快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形成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秩序。工商部门应依据相关工作要求履行“双告知”职责,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相关审批部门。经营者申请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公布后,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新增前置审批事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将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的,审批实施的相关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省工商局,由省工商局对目录进行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监督。
附件: 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