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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
政府工作约谈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辽政发〔2015〕6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严三实”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政府决定建立政府工作约谈制度,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约谈目的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着力”和“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要求,以“严”的精神和“实”的作风,推动全省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敢于担当、善于担当、体现担当,解决慵、懒、散等问题,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战斗力,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不失时机地推进辽宁全面振兴。
  二、约谈对象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或领导班子集体。
  三、约谈事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重要政策措施,未按规定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且落实不力的。
  (二)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努力、不作为、不担当,造成相关政策无法落地或重点工作任务进度严重滞后的。
  (三)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存在选择性落实、象征性执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乱作为等问题的。
  (四)在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督促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五)不积极主动向国家对口部门汇报工作争取支持,且工作成效不明显的。
  (六)工作不积极主动,主要经济指标增幅连续两个季度排在全省末位的。
  (七)履行“一岗双责”不力或在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明显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八)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四、约谈形式
  (一)单独约谈。
  1.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约谈相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相关厅委、直属机构主要负责同志。
  2.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约谈相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相关厅委、直属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
  (二)集体约谈。
  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带领领导班子,约谈相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相关厅委、直属机构领导班子。
  省监察厅列席单独约谈和集体约谈。
  五、约谈程序
  (一)提议。
  出现需要约谈的情形,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约谈建议;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提出约谈建议;各市人民政府对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提出约谈建议,报省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准备。
  约谈前,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细化约谈材料准备,提出解决处理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报约谈人审定。
  (三)通知。
  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约谈对象发出书面通知,注明约谈人、约谈对象、事由、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四)约谈。
  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分管领导同志或班子集体代表省政府实施约谈。约谈后,被约谈人要表态认真整改。
  (五)通报。
  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做好约谈记录,在约谈结束后形成《约谈纪要》,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后印发。同时,抄报省委,抄送省纪委(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等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六、落实反馈
  被约谈人要按照约谈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具体措施和完成时限,认真组织实施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政府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约谈事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回访、检查验收并报告结果。对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结果运用
  将约谈情况及约谈整改落实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约谈整改落实工作考核结果,上报省委,抄送省纪委(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等部门。
  本实施意见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建立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约谈制度。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