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辽宁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
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市(含绥中、昌图县,下同)政府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四条 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省农委会同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统计局、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储粮辽宁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农委,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为做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省政府建立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和研究处理相关考核事项,并向省政府报告。联席会议由省长任召集人,分管副省长任副召集人,考核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农委主任担任。
第三章 考核方式和内容
第六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市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考核评分体系。
第八条 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附件)
第九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条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形成《辽宁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指标及计分细则》,于每年4月30日前印发。
第十一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市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则,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2月28日前报送省各牵头部门,抄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市政府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三)组织检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市政府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各市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检查报告。
(四)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做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3月30日前报省政府审定。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市政府通报,并交由省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政府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依据职能约谈该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组根据年度粮食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可对年度《辽宁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指标及计分细则》进行修订,报省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十五条 各市政府对辖区内各县(市、区)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辽宁省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