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15年全省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已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5〕159号)要求,为做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市、区)政府按制度规定责成财政部门在省政府批准的限额内,提出本地区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积极化解存量政府债务,在政府债务限额内使用债务资金。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精神,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是政府债务管理和审计检查考核的基准线,严禁突破。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化解存量政府债务,有效控制债务率等风险指标,在政府债务限额空间内合理启用债务额度。
三、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监测工作。对清理甄别结果锁定的地方政府债务及或有债务信息,严格按制度规定管理,不得调整;对2015年地方政府新增债券、置换债券安排使用情况,需逐笔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
四、加强限额内的新增债务管理,预防债务风险。对限额内新增债务的使用,按分配额度由各市负责统借统还,并按政策规范使用。各市政府要结合项目效益,强化风险防控,建立对县区政府及市直单位债务总额、年度偿还额度的控制保障制度,确保本地区债务严格在限额内。国家开发银行发放的棚户区改造贷款中确需纳入政府债务的部分,在棚户区改造限额内调整解决;棚户区改造贷款的其他相关债务,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0号)等文件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PPP以及纳入或有债务解决。
各市、县(市、区)及省直有关单位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省财政厅另行下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