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8日
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
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公安厅 省交通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精神,全面提高我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管理服务水平,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16年,按照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相关工作要求,做好改革实施各项准备工作;2017年,开展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试点,总结试点经验,全面推进改革实施;到2018年,全面完成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基本建立符合国家要求、适应群众需求的驾驶培训市场体系和驾驶考试管理体制。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创新驾驶培训方式。
1.推行驾驶人分类教育培训。各地区要根据实际选择具备条件的职业技术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进行大型客车驾驶人职业教育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牵引车驾驶人职业教育试点工作。鼓励企业通过委托培养等形式参与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试点院校要保障职业化教育质量,切实提高驾驶学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全面优化小型汽车驾驶人培训方式,在完成规定培训学时要求基础上,学员可根据自身情况增加培训学时和内容,满足个性化、差异化培训需求。(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优化培训方式。督促驾驶培训机构使用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计时培训终端,改变驾驶培训机构一次性预收全部培训费用的模式,大力推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措施,逐步实行学员自主预约培训时段、自主选择教练员、自主选择缴费方式。驾驶培训机构要强化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交通理念,根据学员特点区别制定培训方案。适时探索学员分科目、跨驾驶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省交通厅负责)
3.试点开展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落实国家主管部门部署,适时组织开展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试点工作,具备条件后在全省推广实施。(省公安厅、省交通厅、辽宁保监局负责)
(二)大力强化驾驶培训管理。
4.规范市场准入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先照后证”规定,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许可制度,严格驾驶培训机构资质审查,不得在法律法规之外设定驾驶培训市场准入条件。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促进驾驶培训市场健康发展。定期公开驾驶培训市场供求信息,为驾驶培训行业投资者判断、决策和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省交通厅负责)
5.强化驾驶培训机构主体责任。驾驶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配备教练车、教练员和教学设施,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和内容进行培训。驾驶培训机构组织结业学员进行结业考试,颁发结业证书。驾驶培训机构要保证培训安全,在交通部门核定场地和公安机关指定线路进行训练,并制定恶劣天气应急预案。(省交通厅、省公安厅负责)
6.改进教学方式。完善驾驶培训内容和标准,丰富理论知识培训内容,指导驾驶培训机构采取远程网络教学、多媒体教学、交通事故案例教学、交通安全体验等方式,促进理论知识培训与实际操作训练交叉融合,提高驾驶培训专业化、系统化水平。(省交通厅、省公安厅负责)
7.推进驾驶培训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结合市场准入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对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经营行为、教练员管理、培训质量、学员投诉率等进行综合考核。向社会公布驾驶培训机构诚信考核结果、考试合格率、学员取得驾驶证后3年内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引导学员选择质量高、服务好的驾驶培训机构。(省交通厅、省公安厅负责)
8.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驾驶培训机构要加强教练员管理,制定教练员聘用办法和管理制度,聘用教练员要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注册。要聘用驾驶和教学经验丰富、安全文明驾驶素质高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不得聘用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的人员担任教练员。探索高素质教练员培训方式,将教练员培养纳入国家职业教育体系,在有条件的地区选择具备资质的职业技术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开展教练员职业教育试点工作。(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大力提高考试供给能力。
9.合理建设使用社会考场。根据各地区需求,合理确定考试场地布局和数量,考场的场地建设、设备配置、系统维护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考场,积极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考场,坚持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选定社会考场。(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负责)
10.拓宽考试员选用渠道。坚持深化考试员资格管理、定期培训、考核淘汰制度,全面提升考试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各地区应根据实际需求,在公安民警和文职人员中选拔专兼职考试员;试行聘用运输企业驾驶人、警风警纪监督员等人员承担考试辅助评判和监督职责,通过多渠道考试员选用机制,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考试员队伍。(省公安厅负责)
11.优化考点布局。大力推进驾驶人考试业务向县级下放、延伸。积极推行市级公安机关向县级公安机关派驻考试员开展考试工作,委托有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承担小型汽车驾驶证考试工作,方便群众就近考试。对报考单项科目出现排队积压的考生,允许其选择市、县(市、区)内其他考场参加考试。(省公安厅负责)
(四)大力改进考试组织方式。
12.推行自主报考。通过全省统一的考试预约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电话、窗口等多种报考方式,考生完成培训后可按规定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考试场地,有效保障考生选择权。按照报考或约考时间先后顺序,公平合理安排考生考试。考试费在约考确定后收取,提供网上支付、银行代收等多种支付方式,考生可分科目或一次性全部缴纳考试费。(省公安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负责)
13.严格考试评判。严格落实考试内容和考试程序,严明考试纪律,严守评判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场地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使用计算机评判系统,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采取人工随车评判和计算机评判相结合方式,不得减少考试项目、缩短考试里程、降低评判标准,保障考试质量,确保考试严格公正。(省公安厅负责)
14.推行随机考试。落实公安部统一部署,严密考试组织形式,由计算机系统当日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实现考试员和考生信息、驾驶培训机构信息相互屏蔽,杜绝人为操作。(省公安厅负责)
15.推行考务公开。落实公安部统一部署,公开考试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考试计划、考试场地、考试员和约考结果。公开考试过程,当场公布考试成绩,在考场、办事大厅等场所向群众直播考试视频,考生有权查询自己的考试视频资料。实行考场开放,公布场地设施布局、考试流程和路线,允许考生考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环境。(省公安厅负责)
16.优化考试程序。落实公安部统一部署,逐步推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一次性预约、连续考试,减少考生往返次数。调整小型汽车夜间考试方式,可在日间采用模拟夜间灯光考试形式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考生要求当天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的,应当予以安排。所有科目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履行必要手续后,当日向考生发放机动车驾驶证。逐步推行考试过程档案电子化,提高考试工作效率。(省公安厅负责)
(五)大力严格跟踪监督问责。
17.强化培训行为监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计时培训管理平台,强化对培训过程动态监管,督促落实培训内容和学时,确保培训信息真实有效。推进计时培训管理系统与预约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实现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公安机关根据培训审核记录安排学员预约考试,2016年底前实现学车“一卡通”。建立学员监督和评价机制,健全驾驶培训投诉处理制度,畅通电话、网络等投诉渠道,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省交通厅、省公安厅负责)
18.完善考试监督机制。推广使用全省统一的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完善考试音视频、指纹认证、人像识别、卫星定位系统等监管手段,推行考试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实现考试过程、考试数据实时监控和事后倒查。建立考试监督评价机制,全面推行考试回访调查、音视频档案抽查、举报投诉核查反馈制度。聘请社会监督员,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省公安厅负责)
19.严格违规培训责任追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对计时培训信息进行统计分析,确保培训信息真实有效。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减少培训内容和学时、伪造或篡改培训系统数据、违规发放培训结业证书的,依法严肃查处,直接吊销经营许可。对驾驶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以各种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的,依法从重处罚。计时培训系统服务商篡改和伪造培训数据的,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省交通厅、省公安厅负责)
20.严格违规考试责任追究。凡是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倒查考试发证过程,发现考试员有参与伪造考试成绩、降低考试标准等违规问题的,取消其考试员资格,终身不得参与驾驶考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依规查处收受或索取考生财物的违法行为。严格考场和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监管,发现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伪造或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不得继续使用涉事考场或采购涉事企业考试设备,并严肃追究法律责任。(省公安厅等负责)
21.严格执行政府机构不准经办驾驶培训机构的规定。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一律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驾驶培训机构;各地区要组织开展集中清理,一旦发现有举办或参与举办的,要立即要求停办或退出,确保彻底脱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或参与经营驾驶培训机构。(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等负责)
(六)大力提升便民服务水平。
22.保护学员合法权益。推行驾驶培训服务标准化合同文本,明确学员和驾驶培训机构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学员合法权益。驾驶培训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允许驾驶培训机构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培训时段自主确定收费标准,驾驶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在培训合同中予以明确,严禁额外收取其它费用,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垄断培训价格。驾驶培训机构应在服务场所、互联网等公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教练员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考核结果、收费标准,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量。公安机关应按规定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严格执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考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附加收取其它任何费用。(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
23.完善驾驶人体检制度。落实国家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建立驾驶人分类体检制度,根据准驾车型设定不同的体检标准,提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要求,简化、优化小型汽车驾驶人身体检查项目和方法。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驾驶人体检工作;改进老龄驾驶人体检规定,将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的起始年龄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对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驾驶证的驾驶人,按规定体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24.实施驾驶证异地申领和审验。落实公安部统一部署,放开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异地申领限制,考生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学习培训、报名考试、领取驾驶证,更好满足流动人口申领驾驶证需求;实行全国范围内异地补换领驾驶证、参加驾驶证审验、提交体检证明。(省公安厅负责)
25.允许重新申领驾驶证直接考试。落实公安部统一部署,全面实行驾驶证被注销等有驾驶经历的人员,年龄、身体条件等符合重新申领驾驶证法定条件的,可不经学习直接申请考试,各科目考试合格后予以核发驾驶证,但驾驶证被吊销或被撤销的除外。(省公安厅负责)
26.逐步放宽残疾人驾车条件。落实关于单眼视力障碍人员驾车视力检测标准、上肢残疾人驾车加装辅助装置等规定,适时放宽单眼视力障碍群体、上肢残疾人申请小型汽车驾驶证条件,落实残疾人驾驶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要求,鼓励有条件的驾驶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驾驶培训,为残疾人自驾出行提供便利条件。(省残联、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分别负责)
27.提高驾驶证国际认可度。落实国家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推进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驾驶证扩大互认换领范围,更好满足公民出境驾车需求。(省公安厅、省外办等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把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推进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工作按时限、高质量落实到位。拖拉机驾驶培训考试工作,由农业主管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开展。
(二)强化统筹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培训与考试相衔接、需求与供给相平衡、服务与管理相融合的原则,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各项改革,切实做到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有效衔接、统一模式和辽宁特色兼容并用、改革力度和改革效果同步显现。
(三)强化宣传引导。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涉及群众实际需求和切身利益,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改革措施,及时公布进展成效,精准解读重点内容,切实回应社会关切,努力为推进改革实施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四)强化配套保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经费、人员、政策等相关保障措施,为推进改革实施各项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全部上缴财政,不得截留挪用。各地区、各部门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依法严厉整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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