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2015年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监管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涉及行政审批的市场主体经营事项,以及不涉及行政审批但需要实施行业监管的市场主体经营事项,实施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辽宁省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2015年版)》,履行主要监管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予以配合。
二、制定监管实施办法。对照《辽宁省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2015年版)》,组织制定本部门加强商事制度改革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办法,明确本部门所承担的监管职责、法律依据、监管措施、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等,并报送省工商局、省编委办备案。
三、实施目录动态管理。建立辽宁省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清单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本通知下发后,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调整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有关内容,并报送省工商局、省编委办,以便及时更新《辽宁省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
附件: 1.《辽宁省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2015年版)》(审批
类)
2.《辽宁省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2015年版)》(非审批
类)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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