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民营工业企业培育行动实施方案(2016—2018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8日
辽宁省民营工业企业培育行动
实施方案(2016—2018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精神,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活力,促进民营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创新民营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企业创新发展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政府支持促进功能,落实各项政策,强化服务措施,着力培育一批大型民营企业集团、龙头企业,大力发展规模以上企业,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不断扩大民营工业总量规模,提升发展质量与效益,使民营工业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主要目标。经过3年培育,到2018年全省民营工业企业总量进一步扩大,发展质量与效益明显提高,创新发展动力显著增强,对全省经济发展贡献率进一步提升。
实施“大做强”工程。重点培育壮大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民营企业集团、龙头企业,促进企业向规模化、集团化方向发展,企业群体规模进一步壮大,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对全省经济发展的贡献进一步提升。到2018年,培育形成主营业务收入500亿元及以上企业1家,100—500亿元(含100亿元)企业16家,50—100亿元(含50亿元)企业20家,10—50亿元(含10亿元)企业100家。
实施“小升规”工程。重点培育发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着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整体发展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高,企业数量进一步增多,梯队规模进一步扩大,对全省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更加显著。到2018年,全省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数量达到11000家,其中新兴产业企业达到1100家以上。
实施“个转企”工程。重点培育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现小微企业整体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创新活力进一步增强,对活跃经济、稳定就业的作用进一步巩固。计划到2018年,三年累计促进“个转企”达到30000家以上(包括非工业)。
二、主要任务
(一)着力推进企业转型发展、做优做强。
1.支持大型民营企业跨地区、跨行业、采取混合所有制形式进行资产并购重组。以竞争类企业和新投资项目为重点,推进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省企业服务局、省国资委牵头,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等配合)
2.放开民营资本投资领域。积极探索推广运用PPP模式的有效途径,鼓励支持民营资本平等参与PPP项目,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和范围。鼓励民营企业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改革与改造。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财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牵头,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等配合)
3.培育促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在积极争取国家工业转型升级有关专项资(基)金的基础上,利用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重点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装备制造、冶金、石化等传统产业升级项目,支持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支持强化工业基础能力、支持国际产能合作和装备“走出去”。在省、市、县(市、区)开展工业纳税“百强企业”评选表彰活动,构建支持工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激励机制。优先支持政府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深入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两化融合”,促进创新创业型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培育一批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配合)
4.培育支持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加快发展。鼓励引导传统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改造提升。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宣传力度,鼓励引导小微企业向高新技术企业方向发展,将基本符合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发展方向的小微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加强跟踪指导和培育服务,推动小微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普惠性,促进小微企业快速发展壮大。(省企业服务局、省科技厅牵头,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等配合)
5.培育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商部门在办理“个转企”注册登记时,按照变更程序办理,无需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手续;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转型后企业设立无需重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即予以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登记字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沿用其名称加“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在办理银行账户、资产过户、涉税事宜等相关后续手续,以及办理原有许可审批事项延续手续时,有关部门和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凭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应按照变更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相关费用。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在2017年底免征增值税。从转型升级为企业当年起,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比例可实行3年过渡,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企业缴费比例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市政府、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等配合)
(二)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1.推进企业技术创新。支持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搭建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合作平台,创新科技成果对接机制,建立形成长期、紧密、系统合作,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支持企业兼并收购境外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和研发机构,提高企业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省科技厅牵头,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企业服务局等配合)
2.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费用按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对电子商务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围绕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海洋开发等领域,组织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申报国家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科技项目,争取资金支持。(省国税局、省科技厅牵头,各市政府、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企业服务局、省知识产权局等配合)
3.促进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研发,对申请发明专利和申请国际PCT专利的给予相应资助。对取得显著成效的专利项目,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获得省专利金奖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获得省专利优秀奖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省知识产权局牵头,各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等配合)
4.鼓励引导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对标《中国制造2025》,培育一批核心基础零部(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等领域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动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协同创新,通过任务众包、生产协作、资源开放等方式,促进大企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研发、协同制造、协同发展。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鼓励引导中小微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省企业服务局、省科技厅牵头,各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知识产权局等配合)
5.推动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实施“互联网+”小微企业专项行动,促进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在企业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各个环节中的应用,支持中小企业通过信息化提高效率和效益。(省企业服务局牵头,各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等配合)
6.推进企业管理创新。实施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领计划,研究制定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示范标准和认定办法等相关配套政策,树立民营企业管理创新示范,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管理体系。加强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培训与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创新经营理念与经营方式,提升管理水平。实施“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工作,推进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发展。(省企业服务局牵头,各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等配合)
7.推进企业品牌创新。开展辽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引导企业增加品牌意识,加强品牌建设,提升品牌知名度。培育树立企业先进质量管理典型,开展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培训,鼓励引导企业争创省长质量奖。开展品牌价值评价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民营工业企业免费提供品牌价值评价,促进企业和产品品牌价值的提升。(省质监局牵头,各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企业服务局、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等配合)
8.推动企业建立人才引进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充分运用市场手段引进高层次企业家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支持企业探索实行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办法。鼓励各类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人才工程、项目。在“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选拔过程中,单独设置企业产业创新领军人才组别,加大对企业人才的支持力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企业服务局等配合)
(三)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1.支持企业“走出去”。充分利用省政府支持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政策,支持企业到境外,特别是到“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投资建厂,参与国际产能合作和装备制造;支持企业资源回运,建设境外大型资源基地和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支持企业承接境外工程,发展对外劳务合作;提高对外投资合作项目融资能力,降低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风险。充分发挥辽宁企业“走出去”大联盟作用,优化政府统筹协同和公共服务机制,整合各类要素资源,为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全方位服务。(省商务厅牵头,各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企业服务局、省财政厅等配合)
2.支持企业扩大出口。深入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和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构建“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资源共享”的“3+1”新型通关模式,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强对出口企业分类指导,进一步降低海关出口查验率,对高资信企业实施0.5%出口商品查验率,对一般资信企业降低出口商品查验率至2%。对符合条件的货物实施“出口直放”和“进口直通”检验检疫工作模式,出口货物经原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后口岸不再查验,进口货物在口岸实施必要处理后,直接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落实国家关于优化出口退税率结构,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等相关政策。(省商务厅牵头,各市政府、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配合)
3.支持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鼓励企业利用自建平台或第三方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和支持各类专业性、综合性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提供一站式、全流程服务。充分发挥驻外经商机构和企业驻外机构的作用,为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信息服务。(省商务厅牵头,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企业服务局、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等配合)
4.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展览展示、投资洽谈等经贸活动,搭建对外交流合作平台。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商标境外注册,使用自主商标拓展国际市场。(省商务厅牵头,各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企业服务局、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联等配合)
5.推动产业链协作配套。鼓励大型企业发挥产业龙头带动作用,与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生产、研发等配套协作关系。支持中小企业不断提高配套能力和水平,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配套,深化产业链合作。(省企业服务局牵头,各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等配合)
(四)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
1.加快推进民营企业家培养体制机制创新。针对辽宁产业发展和企业家培育需求,提升我省高等院校工商管理、应用经济学等相关学科建设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投入专项资金,在东北财经大学和辽宁大学建设两个工商管理学科的省级一流特色学科和两个应用经济学的省级一流特色学科。推进高等院校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先支持高等院校面向民营工业企业发展需要增设的专业申请备案或审批。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与民营工业企业合作,建设二级学院,探索、实践校企协同育人的体制机制。(省教育厅牵头,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2.培育高素质企业家队伍。通过整合高等院校、服务机构资源,每年选拔一批优秀企业家进入高等院校进修培训,分期举办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短期培训班,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战略思维、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和优秀经营管理者。(省企业服务局、省工商联牵头,各市政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配合)
3.促进“创二代”健康成长。围绕民营企业代际传承,实施“创二代”培育工程,推动民营企业建立接班人培养机制,组织“创二代”企业家到高等院校集中培训,帮助“新生代”企业家掌握现代企业管理新理念、新思维,增强爱国、敬业、诚信、守法意识。(省企业服务局、省工商联牵头,各市政府、省教育厅等配合)
(五)加大金融服务力度。
1.加强银行信贷支持。引导银行机构稳步扩大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三个不低于”目标。鼓励银行机构开发符合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业务品种,降低企业资金周转成本,缓解企业债务压力。鼓励银行机构加强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渠道创新,为小微企业提供多样化授信、支付结算、资产管理、咨询等综合金融服务。(省政府金融办牵头,各市政府、省企业服务局、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等配合)
2.大力发展多渠道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各类资本市场、“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募资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合理利用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募资发展。深化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设立和运行的指导。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强化增信服务功能。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以信用贷款为主的差异化贷款服务模式,积极服务于小微、“三农”等重点领域。(省政府金融办牵头,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企业服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等配合)
3.积极推广知识产权融资新模式。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到境内外市场融资,支持已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公司债、可转债方式实现再融资,将自主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转化为直接生产力。鼓励具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发行企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等,扩大债券发行规模。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支持知识产权运营交易平台建设,运用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促进科技成果产权化、知识产权产业化。探索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工作。(省知识产权局牵头,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企业服务局、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等配合)
(六)加快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大力推进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培育建设一批“窗口”服务平台,汇集相关政策信息,带动各类优秀服务资源开展线上线下协同服务,满足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多元化服务需求。(省企业服务局牵头,各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配合)
2.积极搭建创业创新平台载体。鼓励政府、企业及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建设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进一步扩大中小微企业创业服务体系规模。大力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园、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充分利用各类工业园区闲置厂房、楼宇等场所,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形成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的中小微企业创业服务体系。(省企业服务局牵头,各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等配合)
3.大力推进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依托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建设一批围绕我省重点产业发展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的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平台。支持骨干企业联合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一批产业专业技术创新平台,深化产学研合作,提升企业技术研发实力。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立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围绕企业创新提供多元化服务。(省科技厅牵头,各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等配合)
(七)不断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1.提供高效的政务服务。进一步清理、精简涉企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流程,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阶段实行并联审批。创新政务服务机制,强化服务意识,推广“一站式”服务、“一窗式”办理新模式,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业务办理限时制和服务承诺制,建立公开、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新模式。(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配合)
2.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法规范市场秩序,惩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公平竞争。(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商务厅牵头,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地税局、省政府法制办等配合)。依法保护各类知识产权,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省知识产权局牵头,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地税局、省政府法制办等配合)
3.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省、市、县三级信用数据交换平台系统,推进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合、交换和共享。积极促进企业信用信息对外查询和信用产品服务应用,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鼓励企业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提升自身诚信建设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政府、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配合)
4.规范涉企检查。严格执行涉企例行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对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环境保护、工程质量安全及省、市、县政府临时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实行备案管理。(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环保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配合)
5.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权益。全面贯彻执行《辽宁省中小微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等政策法规,建立民营企业维权投诉、处理和反馈机制,建立健全各级维权服务体系,畅通企业反映诉求和举报的渠道,及时受理和协调督办企业反映的问题,提供法律维权服务,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权益。(省企业服务局牵头,各市政府、省委政法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联等配合)
6.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越权设立的,一律取消;凡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清理规范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及时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省企业服务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牵头,各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等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推进十三项重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发展民营经济实施方案推进工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推动本方案落实工作。各市、县(市、区)及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充实加强人员力量,制定政策措施,建立重点培育企业库,实行省、市、县(市、区)领导定点培育联系制度,每1家入库企业有1名领导跟踪联系,切实帮扶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省企业服务局牵头,各市政府、省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
(二)大力营造发展民营经济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政策措施,大力营造政府和社会关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积极吸纳思想政治素质高、行业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努力构建形成以“亲”、“清”为主要特征的新型政商关系。(省工商联、省企业服务局牵头,各市政府、省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
(三)完善民营经济统计运行监测分析机制。进一步完善民营经济统计调查制度,健全监测点和动态数据库,形成完善的分类统计监测体系。加强统计数据分析,及时发布民营经济运行监测统计报告,为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依据。(省企业服务局牵头,各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工商联等配合)
(四)建立绩效考评体系。自2017年起,将民营企业培育行动落实情况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内容,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和考评指标体系,实行定期评估报告,加强对培育行动的督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联、省企业服务局牵头,各市政府、省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
(五)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都要单独建立党组织,中小微企业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以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奉献为主要内容,努力构建民营企业家精神家园。对民营企业家的评先选优、政治安排,要事先征求企业党组织和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地方工会组织的意见。(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牵头,各市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民政厅、省企业服务局、省总工会等配合)
附件:辽宁省民营工业企业培育行动计划(2016—2018年)各市任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