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年份:
请选择期数:
省政府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辽宁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2017〕1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9日      

辽宁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精神,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和引领作用,优化辽宁营商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信用辽宁”建设的总体要求,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不断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提升政府公信力;将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强化督导考评,不断提升各级政府诚信行政水平和公务员队伍诚信履职意识;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二、探索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
  (一)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加快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上级政府要定期对下级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对下级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政府)
  (二)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各级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政府)
  (三)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完善政府失信投诉举报机制,充分利用民心网和12346失信投诉举报平台,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渠道,投诉举报政务失信行为。实施区域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结果,加强社会监督。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在全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现有数据的基础上,运用大数据手段,通过网络抓取,群众投诉举报等渠道,将政务失信记录进行整合,依据评价标准对政府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预警,对各部门、各级政府政务诚信整体状况进行排序,大力推动辽宁营商环境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政府)
  三、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一)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专题研讨、进修等课程,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各市政府)
  (二)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依托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依法推进政府及参公事业单位信用数据库建设,形成归集政务失信记录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从纪检、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归集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政务失信信息。将有关记录逐级归集至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开展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依托“信用辽宁”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各级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院等有关部门)
  (三)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戒和曝光力度。各级政府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探索开展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区域政务诚信状况评价工作,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政府)
  (四)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严格依法依规采集各级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制定信用信息异议、投诉流程,及时处理异议申请或投诉,更正或撤销错误信息。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对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院等有关部门,各市政府)
  四、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一)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政务诚信责任制,加强对政府部门作为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畅通政府采购领域毁约、违约等政务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纳入政府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失信记录。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二)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强化政府有关部门责任,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失信违约记录。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建立健全相关信用记录的披露和管理制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辽宁银监局等有关部门)
  (三)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研究制定《辽宁省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企业信用评价规范》等地方信用标准。推动出台《辽宁省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中介机构选择暂行办法》,加强信用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掌握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四)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招商引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严格依法依规出台优惠政策,避免恶性竞争。规范各级政府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建立政府招商引资领域信用承诺制度,将相关承诺在“信用辽宁”及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畅通政府部门招商引资失信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日常监管,将失信行为纳入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信用记录。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经合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政府)
  (五)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推动开展各级政府债务信息征集工作,作为政府信用评级的依据之一,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强化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办等有关部门)
  (六)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和乡镇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优抚、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和各级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征信体系。积极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牵头单位: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
  五、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出台实施方案,落实人员、经费等必要保障,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作用,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并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各项措施,加强各地区各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政府)
  (二)加快法规制度和地方标准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诚信建设法规规范,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探索制定政府信用评价地方标准规范,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公务员诚信、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
  (三)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先行先试。各地区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按照本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工作,探索政务诚信建设新经验、新路径,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实施。(责任部门:各有关部门,各市政府)
  (四)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狠抓落实,结合实际切实有效开展相关工作,以政务诚信引领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方案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协同推进。省政府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工作有序推进。(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