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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7〕6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感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保障制度不断健全、保障水平稳步提升,对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也存在着部分保障政策衔接不够、保障水平与群众需求存在一定差距、基层工作力量薄弱等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政策要托底的部署要求和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工作思路,深刻领会新形势下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进一步加强对重点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困境儿童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残疾人“两项补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工作。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低保家庭认定指标体系,逐步建立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的综合指标体系,科学认定低保家庭。全面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合理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健全完善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做好灾区倒损民房修复重建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和快速响应机制,全面做好“救急难”工作。全面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切实做好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开展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活动。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改善孤儿和贫困残疾儿童等群体的保障条件。全面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合理提高补贴标准,逐步扩大补贴范围。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确保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有饭吃、有衣穿、有场所避寒。
  三、进一步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服务机构管理
  各地区要优化配置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资源,适度集中供养有需求的特困人员,逐步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比例,发挥好政府托底保障作用。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对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对实行公建民营等方式改革的,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等服务机构的设施维修改造和消防设施更新改造,按标准配齐消防设施,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和安全防范能力。建立健全服务机构巡护服务制度,加强内部日常运行管理服务,严格落实食品、消防安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开展各类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确保服务机构安全运行,服务对象稳定生活。
  四、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在安排预算时,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位置,确保政府投入只增不减,资金拨付及时到位,不断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充分发挥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作用。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加强资金统筹使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推进资金使用管理公示公开,提高资金监督管理水平。全面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防止物价波动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做好救助对象准确识别,提高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五、进一步加强基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力量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重心在基层、根基在基层、成效在基层。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科学整合县(市、区)、乡镇(街道)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加强基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力量。采取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信息化建设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构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管理信息共享。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地区规模、保障任务量及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经费标准,核算经费额度。省、市财政部门要对基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费不足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六、进一步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作为优先安排,进一步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衔接,共同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发挥好各级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强化资源统筹、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落实到基层。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加强受理窗口标准化建设,不断优化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要加强对工作落实的督促检查,健全长效机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