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政府机关公务员管理权限调整事项》和《关于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权限调整事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强化用人单位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分级管理原则,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推动管理重心下移,调动各级主管部门积极性,扩大用人单位自主权;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对调整下放的管理权限,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明确责任边界,落实责任主体。
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权限调整下放后各项工作的衔接和配合,制定业务流程,严密工作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注重调查研究,科学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发展规划,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政策措施,抓好指导培训。从严控制已核定财政全部补助事业编制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强化监督检查,加强过程监管,定期开展专项工作检查,注重舆情监控,随时受理信访投诉,对违反人事工作纪律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8日
关于政府机关公务员管理权限调整事项
一、调整给省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管理权限
(一)将省政府机关及直属行政机构和参公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审核备案权限移交给省政府各主管部门,省公务员局不再备案。
(二)将省政府机关及直属行政机构和参公单位不受职数限制的非领导职务任免与升降审核备案权限移交给省政府各主管部门,省公务员局不再备案。
(三)将省政府机关及直属行政机构和参公单位受职数限制职务层次公务员(工作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确认管理权限移交给省政府各主管部门,省公务员局只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范围内进行任职备案。
(四)将省公安、监狱、物价、戒毒等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参公单位)以及省地税、省统计局调查队等垂直管理系统的行政机构(参公单位)领导职务任职资格审核备案权限移交给各主管部门,省公务员局不再备案。
(五)将省政府机关之间公务员转任审批权限移交给省政府各部门,省公务员局调整为备案权限。
(六)将省政府机关同一党组管理单位之间的干部调任审批权限委托给省政府各主管部门,省公务员局调整为备案权限。
(七)将省政府机关同一党组管理的参公单位之间、机关与参公单位之间公务员(工作人员)转任审批权限移交给省政府各主管部门,省公务员局调整为备案权限。
(八)将省公安、监狱、物价、戒毒等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内部公务员(工作人员)以及省地税、省统计局调查队等垂直管理系统内部公务员(工作人员)转任审批权限移交给各主管部门,省公务员局调整为备案权限。
(九)将省地税、省统计局调查队等垂直管理系统县以下机关公务员(工作人员)职级晋升审核备案权限移交给各主管部门,省公务员局不再备案。
二、下放给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的管理权限
(十)下放市级政府机关公务员超龄调任人员的档案审核、资格条件确认管理权限给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省公务员局依据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申请,对符合超龄调任政策的做出批复。
关于省政府所属事业人事管理权限调整事项
一、调整公开招聘人员管理权限。将省属高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及其他已核定财政部分补助、经费自理事业编制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管理权限交由用人单位(部门)自主管理,由用人单位(部门)自行制定公开招聘方案、编制招聘计划、设置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自主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和确定拟聘用人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调整为对拟聘用人员备案。
二、调整人员交流管理权限。将省政府直属或部门所属同城同性质、同部门事业单位之间人员交流事项,交由用人单位(部门)自行办理人员交流手续,用人单位自主聘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调整为对聘用人员备案。
三、调整人员聘用管理权限。取消省政府直属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竞聘方案事先审核备案和聘用合同备案,由用人单位(部门)按相关规定自主组织竞聘上岗和人员聘用(任)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调整为对聘用人员备案。
四、调整岗位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发展和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实际需要,将省属高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省政府直属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不变改为标准控制、动态调整,优化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国家规定及时调整核准。
五、调整绩效工资分配权限。将省属高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人才智力密集型、承担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单位突破绩效工资控制线,交由主管部门统筹调控,并自主确定内部分配办法,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科研人员倾斜。其中,对部分紧缺或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或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
六、调整省对市的管理权限。省对各市不再办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业务审批事项,调整为指导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