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第六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精神,完成《辽宁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目标任务,加大对困难群体的帮助扶持力度,促进辽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扩大妇女宫颈癌、乳腺癌(以下简称“两癌”)免费检查范围,加大对“两癌”患病贫困妇女救助力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健康辽宁建设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等重要工作部署,以健康扶贫、增进妇女及家庭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妇女“两癌”早诊早治率和健康水平,初步形成维护和保障妇女健康长效机制,把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送到妇女特别是贫困妇女身边,促进妇女健康与经济社会协调良性发展,推动民生改善、振兴发展成果共享,确保到2020年同步迈入小康社会。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妇女意愿,在政策宣传基础上,由符合条件的妇女自愿参加检查、申请救助;坚持政府主导和部门尽责相统一,政府增加投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统筹协调有序推进;坚持公平公正,遵循政策规定,确定惠及人群,规范开展检查及救助。
二、进一步扩大妇女“两癌”免费检查覆盖范围
(一)免费检查覆盖范围及人群。35-64周岁,户籍在44个农业县(市、区,含大连市)、沈阳市苏家屯区的农村妇女及全省城市低保、特困、低收入等困难家庭妇女实行“两癌”免费检查。2018-2020年,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农村妇女184.5万人,每年检查61.5万人;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城市低保、特困、低收入等困难家庭妇女19.5万人,每年检查6.5万人。到2020年,实现上述地区符合条件农村妇女及全省城市低保、特困、低收入等困难家庭妇女宫颈癌免费检查人群全覆盖,乳腺癌免费检查部分覆盖。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妇女“两癌”免费检查补助资金按现行结算标准,省级以上财政负担比例为60%(省对大连市不补助),市、县两级财政负担比例各为20%,省本级每年安排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1941万元,用于支持40个农业县(市、区)、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妇女及全省(不含大连)城市低保、特困、低收入等困难家庭妇女“两癌”免费检查。各市要及时足额按资金负担比例落实补助资金。
(三)提高检查服务水平。科学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确定并指导检查机构提供检查技术服务。广泛宣传“两癌”免费检查政策和免费服务内容,主动开展必要的健康知识普及、咨询服务,扩大政策社会影响力,增强妇女健康意识。有步骤、有计划组织符合条件的适龄妇女到指定的“两癌”初筛机构接受检查。
三、加大对“两癌”患病贫困妇女救助力度
(一)“两癌”患病贫困妇女救助条件。对患病程度达到宫颈癌IIB及以上、乳腺浸润性癌,确诊年龄在35-64周岁,信息录入《全国妇联农村妇女“两癌”免费检查项目数据采集系统》(以下简称数据采集系统)的贫困妇女予以救助。
(二)设立“两癌”患病贫困妇女专项彩票公益金救助项目。按每人一次性给予1万元标准,在省专项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资金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病贫困妇女进行救助。2017年,对2016年12月底前已录入数据采集系统、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患病贫困妇女进行一次性全覆盖救助。2018年起,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上一年新增符合救助条件的患病贫困妇女救助。省“两癌”患病贫困妇女专项彩票公益金与贫困母亲“两癌”救助专项基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不兼得。项目资金专账管理、独立核算。
(三)规范实施救助。制定救助流程,严格按照救助条件规范实施救助。对录入数据采集系统、自愿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的“两癌”患病贫困妇女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提出年度救助方案。救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备案审定后直接下达给省妇联。
(四)加强救助项目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使用救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按时限要求向救助对象发放救助资金。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妇女“两癌”免费检查和患病贫困妇女救助工作,作为健康扶贫的重要任务和增进妇女及家庭福祉的民生实事抓好抓实,确保检查补助资金配套到位。要进一步扩大妇女“两癌”免费检查覆盖范围,加大对患病贫困妇女救助力度。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卫生计生、妇联组织、财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合力推进,确保免费检查和患病贫困妇女救助落到实处。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检查项目实施、管理和服务,以及对定点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质量监控。妇联组织要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宣传政策,科学组织妇女参加检查,做好“两癌”患病贫困妇女申请救助材料收集、审核,制定救助方案及资金分配方案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检查补助资金、救助专项资金筹集、核拨和支付等工作,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三)强化项目监管。制定项目实施办法,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开展项目评估,实行严肃问责,对工作落实不力、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