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
党中央、国务院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高度重视,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做出重大调整,进一步减少许可种类至38类,同时要求坚持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是落实国务院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激发市场活力、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我省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契机。各地区要坚定有力、科学有效地贯彻落实好《决定》精神,不折不扣、扎扎实实地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切实通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为市场主体减负担、为质量安全强保障、为公平营商创条件。
二、扎实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取消承接和调整工作
(一)取消19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取消电力调度通讯设备、电力整流器、水文仪器、岩土工程仪器、橡胶制品、输水管、泵7类产品的生产许可管理。省质监局停止受理这7类产品的生产许可申请,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对已受理申请的企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不再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发证检验等工作,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对已获证企业,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按照审批权限,依法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同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质检总局已取消的税控收款机、抽油设备、钻井悬吊工具、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电力金具、输电线路铁塔、铜及铜合金管材、机动脱粒机、棉花加工机械、工厂制造型眼镜、铝钛合金加工产品、蓄电池12类产品不再开展生产许可证查处工作。
(二)调整3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方式。将电热毯、助力车、摩托车乘员头盔3类工业产品由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前,继续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后,立即停止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对已受理企业申请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不再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发证检验等工作,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对已获证企业,按照审批权限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承接8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由省质监局与国家质检总局对接,在承接国家质检总局下放的8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基础上,按应放尽放、便民利企、提高效率的原则,将饲料粉碎机械、钢丝绳、建筑卷扬机、预应力混凝土枕、救生设备、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6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依法委托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省质监局保留砂轮和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2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
(四)调整5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将管理权限已委托下放至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电线电缆、耐火材料、化肥和建筑防水卷材4类质量安全风险等级高、列入我省重点整顿行业范围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调回至省质监局。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由省质监局依法委托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调整后,我省保留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19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程序对应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目录和权责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三、探索开展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工作
坚持依法行政、便民高效、放管结合、梯次推进的原则,探索简化生产许可审批程序,形成一套审批流程最优、取证时限最短、事中事后监管最有效的生产许可证管理模式。省质监局要积极与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改革试点地区加强联系,对标先进,学习借鉴发达地区经验。要结合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实际情况,总结完善试行经验,在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后置现场审查、优化审批流程方面改革创新,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分阶段、分品种探索开展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大抽查力度,增加抽查频次和品种,扩大抽查覆盖面,对此次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实现抽查全覆盖,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结合地方实际,创新监管方式。要强化人员培训,转变工作理念,压实监管责任。
(二)做好配套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贯彻《决定》要求,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改革措施落地。加快配套制度建设,及时调整技术规范和工作流程。开发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变“企业跑腿”为“数据跑路”,以信息化建设保障改革取得实效。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向企业、消费者和社会解读宣传各项改革政策,凝聚各方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督促企业不断提高质量意识,切实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对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3类产品,要为企业做好政策衔接、技术标准的宣传指导工作,确保改革有力有序推进。
(四)做好经验总结。各地区要注意研究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对推进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报告省政府。省政府将适时对改革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附件:调整后的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目录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7年9月30日
附件
调整后的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目录
序号 |
产品名称 |
实施机关 |
1 |
危险化学品 |
省质监局 |
2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
省质监局 |
3 |
电线电缆 |
省质监局 |
4 |
化肥 |
省质监局 |
5 |
建筑防水卷材 |
省质监局 |
6 |
砂轮 |
省质监局 |
7 |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
省质监局 |
8 |
耐火材料 |
省质监局 |
9 |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
委托下放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10 |
饲料粉碎机械 |
委托下放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11 |
建筑卷扬机 |
委托下放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12 |
钢丝绳 |
委托下放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13 |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
委托下放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14 |
预应力混凝土枕 |
委托下放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15 |
救生设备 |
委托下放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16 |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 |
委托下放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17 |
汽车制动液 |
委托下放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18 |
人造板 |
委托下放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19 |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 |
委托下放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