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精神,深化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挖掘社会领域投资潜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吸引各类投资进入社会领域,更好满足多层次多样化需求,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扎实有效放宽行业准入
(一)医疗卫生领域。
1.积极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卫生服务业发展环境,拓展服务市场,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办医,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发展健康服务,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各尽所能的医疗卫生发展氛围。(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2.落实支持措施,发布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投资指引,明确各地区社会资本可举办医疗机构数量、规模、类别和地点,引导社会办医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发展。(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3.积极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中医专科医院、康复医疗、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培育一批知名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集团或连锁机构。(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4.加大对外开放合作力度。鼓励国(境)外医疗机构、企业以多种合作模式设立合资合作医院,在规范发展的前提下,社会资本申办医疗机构不受机构数量、选址距离的限制。加强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商务厅)
5.鼓励大型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合作,推动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6.合理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在国家总量控制范围内,科学制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按照合理需求和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占比,优化大型设备配置使用程序。(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二)教育领域。
7.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领域。扶持民办幼儿园,重点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引导民办中小学办出特色,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积极支持高水平、高质量、符合产业发展人才需求的民办高校发展。(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以全省三次产业需求为导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职业培训、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等各类非学历教育与教育培训,推进终身学习体系建设。(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9.加强分类指导和规范管理。对民办学校(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等)
10.完善准入机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单位)
11.着力推进涉外办学。允许外资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参与合作办学。鼓励依法举办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积极引进吸纳国外优质教育资源。(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等单位)
(三)养老领域。
12.降低准入门槛。鼓励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在辖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可“先照后证”。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限制。(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工商局)
13.放宽外资准入。在鼓励境外投资者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并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14.精简行政审批环节。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鼓励养老机构以外的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等单位)
(四)文化领域。
15.鼓励更多市场主体参与文化领域供给侧改革。优先吸收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参与群众文化的演出和推广、专业艺术生产和舞台演出、对外文化交流活动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活动等,扩大公共文化服务收益范围。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程序,降低市场主体获取公共文化服务的成本。(责任单位:省文化厅)
16.拓展国际市场。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型文化企业打造对外文化贸易品牌,推动芭蕾舞、杂技、歌舞、器乐、京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进行国际化商业巡演。加强衍生产品开发,大力开拓国际市场。(责任单位:省文化厅)
17.鼓励社会力量与国有文化文物单位深度合作,适时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大力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支持有创意和科技含量高的各类文化小微企业发展。(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五)体育领域。
18.加快推进体育场馆运营机制改革,组建省体育产业集团,通过市场化运作,拓展体育产业链条,做大体育器材、体育广告、体育旅游等产业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市成立体育产业集团,逐步实现公共体育场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馆建设管理经营,探索公建民营、民建民营等运营管理模式,推动实现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融合发展。(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
19.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体育产品和服务供给、场馆设施建设运营、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和职业体育发展。引导社会力量举办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全面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责任单位:省体育局)
20.积极推进安保服务社会化,完善体育赛事和演唱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保服务标准,全面打造规范、开放、优质的安保服务市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体育局、省文化厅等单位)
二、进一步扩大投融资渠道
21.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拓展社会领域投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参与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养老设施、国有培训疗养机构等社会闲置资源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等单位)
22.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支持设立社会领域相关产业专项投资基金,拉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社会领域,培育发展社会事业的多元主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
23.全面落实国家有关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的相关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4.推动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在国家政策允许条件下,充分利用发行企业债券、上市融资、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等渠道为行业发展融资。鼓励各种资本进入新闻出版广电领域,从事或合作从事新闻出版广电产业,实现共赢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政府金融办、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等单位)
25.鼓励银行业支持社会领域产业发展。加大银行业对社会领域企业支持力度,调整优化信贷结构,增加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开发有利于社会领域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扩大社会领域相关产业信贷规模,拓宽投融资服务广度,满足社会领域中小微企业信贷需求。(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等单位)
26.建立健全风险分担及补偿机制。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分析以及质押登记等相关服务。有效利用既有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等领域信息对接、数据共享服务,推动社会领域企业以知识产权为基础开展股权融资。探索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教育等营利性的社会机构提供以有偿取得的土地等财产抵押融资服务。(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工商局、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单位)
27.落实鼓励捐赠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非营利性社会领域机构捐赠,形成多元的投入机制。(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单位)
28.发挥行业协会、开发区、孵化器的沟通桥梁作用,加强与资本市场对接。引导金融资源向高新区集聚,设立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推动科技信贷和保险产品创新,探索设立科技支行、科技保险等专营机构,支持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融资。引导企业有效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政府金融办、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等单位)
三、认真落实土地税费政策
29.指导各地区依法依规将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对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优先保障,有序适度扩大用地供给。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土地,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0.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对非营利性的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对可以使用划拨用地的项目,在用地者自愿的前提下,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应有偿使用的,依法可以招拍挂或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单位)
31.各市、县级政府应依据当地土地取得成本、市场供需、产业政策和其他用途基准地价等,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依法评估并合理确定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公共服务项目的出让底价。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32.支持企业将旧厂房、仓库改造成文化创意、健身休闲场所,可实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利用闲置社会资源,优先用于教育、养老、医疗、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省财政厅等单位)
33.落实税收和价格支持政策。集中用好、用足、用活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税收优惠相关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非公立医疗、教育等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与公立医院、学校同价政策。民办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落实社会领域各项收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等单位)
四、大力促进融合创新发展
34.支持社会力量利用资源优势创新健康服务。支持大型公立医院利用品牌、人才、技术等优质资源与社会资本开展多种形式合作。支持社会力量依托省内丰富的中医药、温泉、山水、海洋等优势资源,积极培育健康服务新业态,拓展康复服务资源,满足社会多元化需求。(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旅游发展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单位)
35.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发展。积极推进沈阳、大连、辽阳市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建设,积累经验,逐步推开。建立医养融合模式,实现资源共享,服务优化、便捷。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使各类养老机构(护理院)医疗服务功能更加完善,与医疗机构合作更加紧密,医疗护理水平逐步提高。支持社会力量围绕老年人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等单位)
36.推动文化、体育、医疗、教育、旅游融合发展。大力挖掘和打造特色文化旅游产品,促进文旅商贸融合发展。鼓励文化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深度开发文化创意产品,通过知识产权入股等方式投资设立企业。支持社会资本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街的保护利用。积极培育创建文化旅游特色小镇。依托自然、文化、历史遗址等保护单位控制地带开发利用政策,实施文化旅游精品示范工程,加快文化旅游融合进程。实施体育医疗康复产业发展行动计划。鼓励各地区扶持医疗器械、药品、康复辅助器具、体育运动装备、文化装备、教学装备等制造业发展,强化产需对接、加强产品研发、打造产业集群,支撑社会领域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单位)
37.推进“互联网+”益民服务。发展壮大在线教育、在线健身休闲等信息平台,建立网络化教育服务和资源共享机制,创新教育资源供给。加快推行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推广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引导整合线上线下企业的资源要素,大力发展电子书、移动多媒体,推动服务业态创新、模式多样和效能提高。(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体育局等单位)
38.推动文化服务行业多业态融合发展。突破传统界限,发挥“互联网+”优势,采取“网吧+书吧+食品餐饮+电子竞技+网络培训+网络代购+代理支付”等方式,引进优秀管理团队,参与文化服务融合发展。(责任单位:省文化厅)
五、加强监管优化服务
39.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明确完成时限,规范行政许可。推进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审批一站式受理,并联审批,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服务效率。(责任单位: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单位)
40.完善行业机构管理规定。优化和调整医疗机构类别、设置医疗机构的申请人、建筑设计审查、执业许可证制作等规定,推进电子证照制度。改革医师执业注册办法,实行医师按行政区划区域注册,促进医师有序流动和多点执业。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促进教师合理流动。医疗、教育、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等单位)
41.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探索建立服务市场监管体系。相关部门要强化全行业监管服务,把引导社会力量进入本领域作为重要职能工作,总结成功经验和案例,完善相关支持政策,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等单位)
42.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将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违规违法行为、消防不良行为、信用状况、服务质量检查结果、顾客投诉处理结果等信息为重点,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约束机制。实行失信“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分类管理。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限期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对经营不善导致严重资不抵债的市场主体,引导其通过破产、兼并重组等方式,有序退出,建立健全跨地区跨行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等单位)
43.积极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鼓励其主动完善和提升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的行业服务标准,发布高标准的服务信息指引,开展行业服务承诺活动,组织有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开展第三方服务信用评级。(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单位)
44.建立完善社会领域产业统计监测制度,科学界定文化、体育、旅游及相关产业分类。建立相关系统内部统计监测制度,加强产业融合发展统计、核算和分析,确保统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等单位)
45.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宣传社会资本投入相关产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先进典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领域相关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等单位)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上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管服务,合理引导预期,着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30日